物業經理人

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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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1、藥師接到處方后,應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3、處方審核/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的;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4、不合理處方干預措施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對審核發現的不規范處方,應及時告知相關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4)藥師應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5)每季度公布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篇2: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  某中心醫院處方制度

  1、各級開具處方的醫師必須辦理處方權,只有取得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先書面申請,科主任簽字,再經醫務科批準方可取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醫師的簽名或印模應留樣于醫務科、藥劑科及各中、西藥房。

  2、只有獲得處方權的醫師方可獨立書寫處方,其它無處方權的任何醫師所開處方必須由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查、簽名。嚴禁無處方權醫師代替簽名。獲得處方權的進修醫師,進修期滿后由醫務科通知藥劑科終止其處方權。

  3、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分四類,即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診處方應優先調劑配發。

  4、各級醫師應當在掌握藥品的藥理作用、適應證、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后,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正規格式認真書寫,處方的顏色、藥名、劑量、劑型、規格、用法等書寫要求準確無誤,處方前記、后記中的所有項目要求填寫完全。

  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危重病人處方以1日量為宜;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6、處方一般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藥品及制劑的名稱、使用劑量,應以藥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醫院制劑規范的標準為準。不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代號,不準使用化學元素符號、化學分子式、中外文合稱、漢語拼音等。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規格或含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新簽名方可調配。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及醫院管理規定執行。

  9、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調劑、調配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審核,做到“四查十對”,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代與指導,并在處方上簽名。對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對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予以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1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1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有權監督、指導臨床醫師科學、合理用藥,但不得擅自開寫或修改處方。

篇3: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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