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了更好地優化育人環境,創建一個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根據教育部《普通中小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寄宿制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見》,結合我校學生公寓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學生公寓管理堅持“以思想政治教育為中心,學校指導為基礎,物業管理為主體,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設并重”的原則。
三、學校設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分管校長任主任,總務處、團委、政教處、物業公司負責人任副主任,下設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掛靠在總務處,各公寓樓內設專職男女生生活指導。
四、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公寓管理規章制度的審定;
2.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公寓的管理;
3.負責公寓男女生活指導的選配、培訓和考核。
五、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學生宿舍的分配和調整;
2.負責學生公寓住宿秩序的管理;
3.負責學生公寓衛生的管理;
4.負責學生公寓節能管理工作;
5.負責學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
6.負責學生公寓生活指導的日常管理;
7.負責學生公寓自我管理組織的工作指導;
8.負責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設,結合管理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解決學生在公寓中遇到的各種困難。
二床位分配與安排
七、新生入學時,憑入學通知書繳納各項住宿費用,憑繳費收據辦理寢室住宿手續,再到相應公寓樓層辦理入住手續。
八、學生必須按分配的房號、床位住宿。學生調整寢室與床位須填寫《調寢申請表》,經生活指導和所在班級班主任簽字報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調整。未經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同意,不準擅自調換或占用其它床位。
九、學生畢業或中途休學、退學、出國學習,須到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退宿手續(經檢查無損壞,無丟失公寓用品者方可辦理退宿手續)。學生在辦完離校手續后,須在當天內撤離學生公寓,若有特殊情況需要暫住者,須到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續住手續后方可留宿。
十、床位分配安排實行按年級、班級相對集中和男女分開的原則。
十一、寒、暑假和假日學校放假后,公寓樓實行封閉管理,學生必須在二日內離校,因個人原因推遲離校者,須由班主任出具證明,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假期臨時住宿證,到指定宿舍居住。寒、暑假和假日在規定時間提前到?;蚣倨诓浑x校者,公寓不予接待和安排。
三 公寓生活秩序管理
十二、住宿學生必須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管理人員對維持正常生活秩序的管理,積極配合公寓管理工作。
十三、非本校學生與員工未經學校有關部門許可,嚴禁進入公寓。來訪者要登記;學生上課期間不接待來訪者;休息時間會客在值班室。學生公寓不準留宿外人,若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寓管理辦公室批準,并辦理住宿手續,離校時應辦理注銷手續。
十四、學生公寓不準有異性進入(履行公務者除外),更不準留宿異性。
十五、嚴禁夜不歸宿,禁止爬圍墻、窗戶、陽臺、雨棚等進出學生生活區和公寓。
十六、學生公寓是為所有住宿學生提供正常生活、學習的公共場所,不準進行與正常生活、學習無關的行為。
1.不準進行非法*、聚眾鬧事和張貼大、小字報等,不準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與*活動,不準閱覽淫穢非法書刊、圖片、電子音像等物品;
2.不準哄鬧、斗毆、飲酒、賭博等;
3.不準偷竊、勒索、詐騙、冒領、侵占學?;蛩素斘锏?
4.不準使用電熱棒、電熱杯、電水壺、電飯煲、電褥子等加熱設備,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不準在公寓內做飯,以及使用其它學校禁用的電器;
5.不準在公寓內從事經商活動或推銷活動,如銷售商品、進行促銷活動、發放與張貼宣傳品;
6.不準飼養寵物或將寵物帶入公寓;
7.不準在公寓內進行打撲克、玩游戲機、大聲唱歌彈奏樂器等娛樂行為;
8.不準在公寓內進行打球、溜旱冰、騎車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體育運動;
9.不準在公寓內停放摩托車、自行車等影響公寓內通行的大件物品;
10.不準進行其它干擾他人學習、生活、工作的行為以及其它學校明令禁止的行為。
十七、學生必須遵守學校公寓消防與安全管理制度。
1.不準有點蠟燭、燃燒雜物、使用酒精爐等制造明火的行為;
2.不準燃放鞭炮、煙花;
3.不準使用汽油、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
4.不準隨意動用公寓內的防火用具與消防器材;
5.寢室鑰匙與物品柜鑰匙不準隨意借給他人;
6.攜帶非學習用大件物品進出公寓時,必須憑相關證明到值班室登記;
7.離開寢室要檢查門、窗、燈、水籠頭是否關好,柜門要鎖好,門要反鎖;
8.保管好個人貴重物品,假期時將貴重物品帶走。
十八、要提高警惕,嚴防偷盜。發生案情時,即刻通過公寓生活指導或門衛通知學校相關部門,同時要保護好現場,不準任何人進入現場,等候學校相關部門處理。
十九、學生必須愛護公寓環境、公寓物品,保持公寓衛生。
1.不準踐踏草地,采摘花草,不準破壞樹木,不準損壞綠化設施;
2.不準亂貼廣告、啟示、告示、通知等宣傳品;不準派發樣品、宣傳品等;
3.不準亂寫亂畫、釘釘子等;
4.不準損壞、丟失、調換和拆卸學生公寓內的公物,柜子、毛巾
架等不準擅自搬離寢室;丟失或損壞公物,要按價賠償;
5.保持寢室干凈、整齊,不準在寢室內亂堆東西,不準在窗外曬衣服;
6.不準在寢室內隨地吐痰,亂潑水、丟果皮、煙頭、紙屑等雜物;
7.嚴禁往走廊或窗外潑水、丟雜物;
8.剩飯剩菜倒入水桶,垃圾倒入垃圾桶,嚴禁將剩飯剩菜等雜物倒入水池內,以防下水道堵塞。
二十、學生公寓內不準攜帶或存放與正常學習、生活、工作無關的物品。如:電熱棒、電水壺、電暖氣等電熱類電器;電飯煲、電炒鍋、微波爐、電爐、酒精爐等炊具;鞭炮、煙花、汽油、酒精、酒精塊、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游戲機;棍棒刀具等危險器械與工具;銷售、促銷或派送商品;*材料、封建迷信材料、傳播*材料;黃色或*書刊、圖片、電子音像等物品;其它違章電器以及給他人帶來危險的有毒有害物品。
四公寓作息制度
二十一、住宿學生必須遵守學生公寓作息制度。
1.學生必須按時起床與就寢;
2.晚間休息時間,不準隨意進出公寓,晚歸者一律履行驗證登記手續,門衛對出入公寓的學生有權詢問或檢查其攜帶物品;
3.除病假者外,學生學習活動時間內,學生不準在寢室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午休時間、自修時間以及熄燈后,必須保持寢室安靜,不準大聲喧嘩、吹拉彈唱、下棋、打撲克以及做影響他人休息的事情,不許使用臨時照明用具。
二十二、學生生活區開門時間春冬季,夏秋季。
二十三、學生公寓晚上熄燈時間:夏秋季,春冬季。星期五、星期六晚上通宵給電,學生必須自覺關閉房間的照明燈與其它電器。
五用水用電管理
二十四、學生公寓可考慮采用控電柜集中供電,寢室內使用的電器總瓦數超過一定標準,控電柜自動斷電。
二十五、節約用水,人離關閥,不準用長流水沖洗衣物或作其它用途。
二十六、嚴格遵守用電管理規定,節約用電,人走關燈。
二十七、不準私自接電源線。
六寢室物品用具管理
二十八、學生公寓的所有用具實施設備,均為學校公共財產,學生要妥善保管和愛護。
二十九、公寓住宿的學生每人均分配有用具。用具因質量問題自然損壞的,可經公寓管理員報總務處予以維修或更換。
三十、每個學生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用具,損壞或遺失用具者,要按價賠償,人為損壞的要加倍賠償。畢業離校時須經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學生持驗收合格憑據到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離校手續。
七、檢查制度
三十一、學校對學生公寓的生活秩序、衛生狀況、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實行檢查制度,各部門與總務處共同制定檢查標準。學校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在物業主任或公寓生活指導的陪同下進行檢查。
三十二、學校公寓管理部門、總務處對學生公寓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1.每周星期二下午,總務處公寓管理辦公室組織各部門有關人員和學生代表對所有寢室進行綜合檢查;
2.學生公寓生活指導對所管寢室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3.學生公寓辦公室對所有寢室每周至少隨機抽查一次;
4.總務處每周隨機對寢室進行抽查一次以上。
三十三、寢室衛生管理分為“分工責任制”與“值日生制”兩種方法:
學校和總務處進行綜合檢查時,寢室內衛生“采用分工責任制”,所有寢室清理工作必須分配到個人,各寢室制定統一的寢室衛生分工與值日生表,粘貼在指定位置。分工原則為:個人使用位置由個人負責清理;公共位置由各寢室自行規定。
日常抽查采用“值日生制”,個人使用位置由個人負責清理,其它清理工作由值日生負責。
三十四、學校綜合檢查時,學生寢室應當留人。
三十五、學校綜合檢查與隨機抽查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檢查時,衛生方面的檢查內容:
1.個人床鋪,桌面,書架物品擺放整齊統一;
2.個人床下與桌下清潔無雜物,鞋子擺放一條線;
3.門、窗玻璃明亮干凈;
4.地面、桌面、窗臺、床欄桿、柜面擦洗干凈;
5.床單、被罩、枕巾清洗干凈;
6.墻面、天棚、燈具清掃干凈;
7.室內無貼畫,不釘釘子;
8.洗手間、衛生間無污垢,無積水,無異味,無雜物;
9.“寢室卡”、“床位卡”、“寢室衛生分工與值日生表”的填寫與粘貼。
(二)隨機檢查時,衛生方面的檢查內容:
1.個人負責各自使用物品的清理工作,如床鋪上、床下、桌面、書架物品擺放;床單、被罩、枕巾清洗干凈;個人床鋪位置與柜子無貼畫,不釘釘子等;
2.值日生負責公共部分清理工作,如地面、門窗、玻璃的清潔、非個人位置無貼畫,不釘釘子;洗手間、衛生間無污垢,無積水,無異味,無雜物等;
3.“寢室卡”、“床位卡”、“寢室衛生分工與值日生表”的填寫與粘貼。
(三)學生生活秩序與行為檢查內容:
三十六、公寓管理辦公室綜合檢查的結果,在學生處公寓管理的櫥窗宣傳欄上每二周公布一次。
八獎懲辦法
三十七、“文明寢室”是學生公寓寢室文明、衛生評比的榮譽稱號。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在日常檢查評比的基礎上,每月一小評,頒發“文明寢室”流動紅旗,每學年開展一次“文明寢室”評比,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十八、在公寓綜合檢查和隨機抽查中,一學期累計扣分超過10分的學生,取消評定“評先選優”資格;各班一學期累計扣分超過50分的取消評定“優秀班級”、“優秀班主任”的資格。
三十九、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直接推薦學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員會的學生干部參加校級“優秀學生干部”評選。
四十、凡擔任寢室長任期滿一學年,工作取得一定成績者,每人綜合測評加0.3分。
四十一、凡榮獲“文明寢室”流動紅旗的寢室成員,每次每人綜合測評加0.2分,寢室長每次加0.3分;學年榮獲“文明寢室”的寢室成員,每次每人綜合測評加0.3分,寢室長加0.5分。
四十二、凡在學生公寓違犯校規校紀者,根據《學生紀律處分條例》,視其情節,給予處分。
四十三、凡違犯以上各條款,扣除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分數。
四十四、每名學生在一學期內公寓檢查中,扣除綜合測評分一般不超過5次,總計不超過2分。
四十五、凡損壞或丟失公物的都要按價賠償;查不到責任者時,由寢室內人員共同賠償。
篇2: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3)
> 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三)為了給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水電供應,節約能源,根據粵價[20**]56號文件、粵價[20**]328號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水電供應時間:
1、冷水:全天24小時供應。
2、熱水:每天17:00-23:00供應。
3、電: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時供電。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除外)6:00-23:30供電,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6:00-24:00供電。
二、水電免費使用定額:
1、每學期每人給予5個月的免費使用水電定額。
2、冷水:每人每月2.7噸。
3、熱水:每人每月1.8噸。
4、電:??粕咳嗣吭?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電抄表、超額水電費的結算
1、抄表時間: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額水電費收取時間:每學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一次結算、收取本學期各寢室總超額水電費用。
3、超額水電費用由寢室成員平均(或協商)分擔。
4、寒、暑假期間的水、電費由留宿學生負擔。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滯納金,電費每日加收超額電費的千分之三,水費每日加收超額水費的千分之五。
四、超額水電的單價標準
1、冷水、電的單價按當地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的價格計費。
2、熱水按供應成本計費。
五、實際用水用電量低于定額用量的不結存、不補貼。
六、本規定實時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篇3: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3)
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三)
學生公寓是住宿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學生公寓住宿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了給住宿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具有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學生公寓的住宿學生。
第二條 凡取得學院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茖W生、向學院繳納住宿費后,由學院統一安排入住學生公寓。
第三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劃、安排、調配。
第四條 學生須按安排的房間入住,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不得自行調換房間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確因特殊情況暫不在學生公寓住宿或堅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學生,必須有經本人與家長雙方簽字的申請(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詳細地址、聯系方式、承諾加強人身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向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和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五條 學生公寓開、關大門時間:每天6:00開門,23:30關門。
第六條 住宿學生嚴格遵守學院作息時間: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燈就寢,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晚上12:00熄燈就寢。
第七條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員除外)。
第八條 住宿學生嚴禁帶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人員進入公寓會客、留宿等。
第九條 住宿學生嚴禁留宿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來訪人員并督促來訪人員須在晚上11:30以前離開公寓。
第十條 住宿學生畢業、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退宿,必須向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點交清楚寢室家具和其它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的按價賠償,再辦理退宿手續。
按學校規定的離校時間離開寢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繳納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退宿后,應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因清掃、維修、寢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寒、暑假離校時,收撿、保管好計算機等個人物品。寒、暑假不離校需在學生公寓繼續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免費留校住宿,但此期間內使用的水、電費全部由住宿者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場所,學院對符合《婚姻法》規定已結婚的學生,沒有義務安排夫妻寢室。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期間必須遵守公共道德和學院有關學生公寓管理的規定,不得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各種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