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1988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勵

  第二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集體,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措施落實,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三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勇于同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斗爭,

  事跡突出。

  (三)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

  (四)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

  (五)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革新中成績顯著。

  (六)在消防安全保衛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四條: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提出報告,由學院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學院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處 罰

  第一條:違反消防法規,是指違反消防行政法規及本院消防管理規定,影響消防安全,妨礙消防工作進行的行為。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但未構成治安刑事責任的行為,按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罰款;

  (一)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做他用或損壞的。

  (二)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三)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事故的單位責任人。

  裁決與執行

  第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單位的處罰,由保衛部門提請院主管領導人審批,保衛部門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的處罰,由保衛部門裁定并報請院主管領導審批,相關部門、單位與保衛處配合執行。

  第二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報保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者,加重處罰。

  第三條:對拒不執行處罰裁決,又未在規定的申訴期限內提起申訴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經濟處罰的,保衛部門可通知有關部門分別從工資或獎(助)學金中扣除,施工隊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接到裁決后的三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分別由主管院領導仲裁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復議。

篇2: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由公司消防總負責人組織,工程組、安管部負責人參與。

  2.檢查人員在每月末、節假日前對小區管轄區域、公共設施進行檢查,具體查看如下:各層所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消防栓設施是否齊全、有效;配電房、風機房、電梯機房的電器電掣等是否完好;各層走廊、電梯廳、走火梯是否暢通;走火梯門、煙感、溫感探測器、應急燈、緊急疏散指示牌(燈)是否正常。

  3.檢查人員每日須對會所及公司辦公區域進行檢查,查看會所、辦公室內是否存在有不安全因素。

  4.檢查人員每日須對各施工裝修單元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查看施工單元內是否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的事項,裝修單元內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以及室內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5.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如發現小區內各種設施設備有變異或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能立即解決的檢查人員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上級匯報或由發出《消防檢查整改告知書》,限期整改。

篇3:安管部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安管部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對在職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每年不少于四次。

  2.對新入職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率要達100%。

  3.員工的培訓主要包括:消防理論知識、常用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開展消防綜合演練。

  4.安管部每一位員工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教育培訓,無故不參加培訓的人員將給予嚴肅處理.

  5.每年至少兩次對小區業主(客戶)開展防火工作的各項規定、常用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應急通道的位置及緊急情況的疏散方法的消防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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