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集團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司內部管理,改進工作作風,促進全體員工正確履行職責、廉潔從業、提高執行力,切實預防和制止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25號)、《重慶市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渝委辦發〔20**〕18號)、《ZZ區機關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問責暫行辦法》(ZZ委辦〔20**〕119號)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室、下屬公司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各部室、下屬公司及其員工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作風、工作紀律等方面違反規章和制度,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的活動。
第四條 對本辦法的執行由集團公司監事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問責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處理有據、客觀公正,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內容
第六條 工作作風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不認真履行集團公司的決策、決定,影響政令暢通,致使公司工作受到影響,受到區委區政府通報批評的;
(二)工作中責任心不強,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特別是因主觀原因,致使負責的重點工作、重點項目未能按期完成,經督查通報后仍無改進的,或經協調明確責任后仍不執行的;
(三)因工作措施不當,或不及時受理、認真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辦事態度生硬,方法簡單粗暴,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受到群眾及來公司辦事人員的投訴,經核查屬實且不整改落實的;
(五)工作中刻意掩蓋矛盾和問題,不及時匯報存在的問題和情況,以致引發突發性事件或在應對突發性事件過程中處置不力的;
(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七)對發生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不制止的;
(八)各部室、下屬公司內部管理不嚴,工作秩序混亂,環境衛生臟、亂、差嚴重,對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
(十)在下屬單位班子成員及其他專項考核中,班子民主測評最差等次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對單位進行問責;個人民主測評最差等次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對個人進行問責。
第七條 工作紀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上班期間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擅離職守或從事打牌、下棋、玩游戲、聊天、炒股票、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缺會、代會或在會場中從事與會議無關之事的;
(三)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
(四)對服務對象態度冷漠、作風粗暴、故意刁難、打擊報復和吃、拿、卡、要的;
(五)對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無故違反服務承諾時限或標準的;
(六)在處理舉報、申訴事項過程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七)在公文辦理中,無故延期兩周及以上或丟失文件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組織調查的;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認錯態度惡劣的;
對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一年內兩次以上被問責的;
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問責情形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及時有效避免損失或者積極消除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條 對部室、下屬單位實行問責的方式:
通報批評;
責令公開道歉;
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對員工實行問責的方式:
誡勉談話;
通報批評;
責令公開道歉;
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
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時限一般為3-6個月);
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
免職;
辭退或解聘。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和影響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問責。
(一)情節較輕或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方式問責;對部室、下屬單位采用通報批評方式問責。
(二)情節較重或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停職檢查方式問責;對部室、下屬單位采用責令公開道歉方式問責。
(三)情節嚴重或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采用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免職、辭退或解聘方式問責;對部室、下屬單位采用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方式問責。
第十三條 部室、下屬單位被問責的,在其年度綜合目標考核中進行扣分。
問責程序
第十四條 對下列情形應當予以受理,啟動問責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的情況;
明察暗訪發現的情況;
上級部門、領導的批示;
集團公司黨委及領導的批示;
新聞媒體曝光的情況;
檢查考核和民主測評中發現的情況;
員工檢舉和反映的情況;
審計中發現的情況;
其他需要進行問責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條 問責線索受理后,由監事會牽頭,安排行政人事部及紀檢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需要調查的,一般應在15日內完成。問題復雜的,按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第十六條 被問責對象應當自覺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向公司黨委申請暫停其職務或所承擔的工作。作出問責決定前,應充分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辨。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屬實的應予采納。
第十七條 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后,向公司黨委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包括被問責人的基本情況,問責情形的事實經過、基本結論及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經公司黨委研究后作出問責決定,并在7日內將《問責決定書》(見附件)送達被問責對象及所在部室或公司,并由其分管領導進行談話,督促其做好整改或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被問責對象所屬的部室或下屬公司在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其執行情況報告調查組,由調查組報監事會備案。
第二十條 被問責對象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暫停責任人工作職務,直至執行問責決定完畢,再視情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問責處理材料要及時納入被問責人員的個人檔案。對因問責處理而調整工作崗位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員工,集團公司和下屬公司的人事部門要同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除誡勉談話外,其它問責處理決定在公司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集團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監事會在接到被問責對象書面申訴后,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復核處理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或程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對象的名譽;
(四)申訴復核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部室或公司。
第二十五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回避。
第二十七條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出現失誤或者錯誤,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相關事項,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問 責 決 定 書
****年第*號
關于對***實行問責的決定
第一部分:被問責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
第三部分:當事人不服決定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構。
(蓋章)
****年*月*日
篇2:作風建設問責辦法
作風建設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和省委、市委“十項規定”,切實加強全市各級黨員干部作風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法律以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對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行為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調研活動方面,組織群眾迎送上級領導;違規使用警車帶路,限制正常交通秩序;違規張貼懸掛橫幅標語、打電子屏滾動標語、鋪設迎賓地毯。
(二)在公務接待方面,不在內部或定點賓館安排住宿,安排超標準房間,房間擺放鮮花、高檔生活用品;安排宴請,上高檔菜肴和酒水;違規贈送各類紀念品和土特產;以招商引資等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在接待費中列支其他費用,以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三)在會議活動方面,未經批準舉辦或出席各類節慶、論壇、展會活動;未按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格、數量和經費、人數、時間;超預算列支會議活動經費,將與會議無關的經費開支納入會議經費報銷,向下級和所屬單位攤派會議費用;會議活動現場違反規定超標準裝飾,擺放花草、香煙或水果,制作背景板;在定點以外的高級賓館或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創建達標檢查評比表彰活動。
(四)在文件簡報編制方面,未嚴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職能范圍發文,編制發放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和授權,市級機關部門向各市(區)委、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要求各市(區)委和政府報文;推進無紙化辦公工作不力。
(五)在因公臨時出國(境)方面,報批和出國(境)信息公開公示工作中弄虛作假;違規增加出訪次數、時間、國家(地區)和陪同人員;出訪經費開支、交通工具等方面超標準。
(六)在公車管理使用方面,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購買進口車、超標車,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裝修;通過出資后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以掛靠在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接受企事業單位捐贈車輛;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以及向下級單位、其他單位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為一般公務用車使用;擅自駕駛公務用車;節假日(含雙休日)除工作需要外公務用車未封存停駛;不按規定停放;公務用車私用;違反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和定點保險等管理規定。
(七)在厲行節約方面,組織或參與用公款支付的娛樂、健身等高消費活動;用公款相互宴請、相互送禮;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單位“三公”經費未按規定控制和公開;違反樓堂館所建設和辦公用房使用規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占用辦公設備處理私事,調動工作后未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仍占用原單位資產,退休后不及時移交個人使用的單位資產。
(八)在執行作風建設規定方面,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市委“十項規定”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力,工作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變通執行;監管不嚴格,處理不及時、不認真,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問責的方式。
(一)對單位問責的方式:
1.責令整改;
2.通報批評。
(二)對個人問責的方式:
1.誡勉談話;
2.通報批評;
3.責令公開道歉;
4.調離崗位;
5.停職檢查;
6.責令辭職;
7.免職;
8.解聘或辭退。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七條 問責的適用。
(一)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問責:
1.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
2.一年內被問責兩次以上;
3.干擾、阻礙問責調查;
4.欺騙調查、隱瞞事實真相;
5.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
6.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二)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問責:
1.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
2.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
(三)單位受到問責時,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單位和個人問責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情況納入績效管理考核,由效能考核機構根據績效考核扣分標準對單位和人員予以扣分,具體扣分標準由效能考核機構研究決定。
受到問責的個人,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位自行問責本單位人員,不影響該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四)對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限期追繳。對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費用,責令當事人限期退還。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八條 對單位及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按照單位和人員的管理權限分級進行。
第九條 對單位及工作人員問責的,問責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對問責的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二)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
(三)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下達《問責決定書》或《問責建議書》。
第十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給予個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可不下達《問責決定書》。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時限等。
第十一條 問責機關建議問責的,送達《問責建議書》。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問責建議書》的內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問責,并將問責結果呈報問責機關。
《問責建議書》應當寫明線索來源、反映問題摘要、問責建議等。
第十二條 問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送達問責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問責對象的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問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問責對象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三條 問責機關作出的《問責決定書》應同時報送效能考核機構,作為績效管理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問責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五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垂直部門、駐泰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中央和省新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級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