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大學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的有效管理,創建文明、和諧、整潔、有序的校園環境,確保證學?;A設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包括校園土地、校園道路、校園建筑物、校園綠化設施、校園供電設施、校園供水排水設施和供暖設施、校園路燈路牌和建筑物標識牌、校園空氣、聲音以及公共環境等。
第二章 校園土地
第三條 校園土地屬國有資產,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賃、轉讓或抵押所使用的學校土地。
第四條 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使用學校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有責任保護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過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單位或個人須及時追回。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校園土地堆放雜物,嚴禁在校園內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經校園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校園內隨意栽立電桿、牌碑或其它標識物,不得隨意架空拉線。
第三章 校園道路
第六條 未經校園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校園道路進行占道、改道、設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設障或封道,須事先向校園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申明持續時間、恢復日期和責任人,以確保校園道路暢通。
第七條 未經校園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各類建筑或維修項目在施工時隨意開挖道路,確因施工需要開挖道路,須事先向校園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且須在事后10日內恢復道路原貌;對于因自然原因破損的道路,物業管理部門有責任主動、及時向校園管理部門報告,校園管理部門須及時予以修補,以確保校園道路完整。
第八條 全校師生、家屬和住戶人人都有責任維護校園道路的整潔衛生。禁止行人隨地吐痰、隨意丟棄煙頭和其它雜物;禁止通行車輛拋灑垃圾和其它雜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時隨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須對路面采取保護措施;校園管理部門應加大對道路的美化凈化力度,對因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須立即自行清理,以確保校園道路整潔衛生。
第九條 行駛在校園的各類車輛都要按校園交通標志行車,載重車輛須按校園道路設計可承載重量通行,不得超負荷碾壓。
第四章 校園建筑物
第十條 校園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住宅樓、學生公寓、教室、實驗室、經營性用房、園林景點建筑等。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的管理
1.辦公用房屬于學校的公共資產,校內各單位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2. 各單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規定用于教學、科研和辦公,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將公用房出租或將非經營用房用于經營和投資聯營;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設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將辦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單位對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維修裝飾,須事先向房產管理部門書面申報事由、資金來源和裝修方案,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立項后,方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遴選工隊、簽定合同并監督施工。
第十二條 住宅樓的管理
1.住宅樓是校園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獲得個人住房產權證之前,住戶只有居住權而沒有所有權。
2. 所有住戶均有責任保證住宅樓的整體安全和美觀。住宅樓的外墻、散水、樓道和樓頂等空間均屬公共空間,未經學校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任何住戶不得在公共空間改建、增建任何設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圍墻,不得侵占私用樓內過道、樓頂屋面,不得隨意擴大或改動門窗位置;封閉陽臺時不得向外延伸,三層及以上住戶一般不允許加裝防護網;安裝空調、電話、太陽能等室外設施時,凡可能影響樓體美觀和住戶安全,均須事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3. 住戶對房屋及附屬管線等公共設施有維護其完好、確保其安全的責任。住戶的個人權益僅限本套房屋的內空間和非公用設施設備,裝修房屋時,不得改變室內建筑結構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改變廚房、衛生間的結構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壞或拆改廚房、衛生間的地面防水層,不得鑿除客廳、居室地面水泥面層,二層以上的住戶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崗石等超重材料鋪裝地面;不得打鉆打鑿樓頂板、橫梁和樓柱,在承重墻上鑿溝埋線深度不得超過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
4. 住戶必須遵守學校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尊重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在獲得個人產權證以前,住戶不得私自轉讓、出借、調換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的管理
1.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學習的公共場所,學校授權物業管理機構對學生公寓實施管理和服務,所有學生必須遵守公寓管理的相關制度或規定,尊重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2. 學生公寓必須保證
計劃內學生住宿,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安排非計劃內學生居住;物業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臨時使用宿舍獲得的收入必須歸入學生公寓主管部門專用賬戶。
3. 學生和公寓管理人員有責任維護公寓的安全和整潔,禁止在公寓樓頂板、橫梁和墻面上打鉆打鑿,禁止在樓體墻壁上涂寫亂畫,禁止隨意污染宿舍、樓道、樓梯、衛生間等公共區域。
4. 學生公寓內的床、書桌、衣柜、椅凳、燈具、風扇、門鎖等各種設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損外,使用人有責任維護其完好無損,如因主觀原因損壞或丟失,須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教室的管理
1.教室是教師授課和學生學習的公共場所,學校授權物業管理機構對教室實施管理和服務,全校師生必須遵守教室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尊重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2.教室必須按計劃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使用,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物業管理機構不得私自安排非計劃性教學活動,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臨時使用教室獲得的收入必須歸入教室主管部門專用賬戶。
3. 師生和教室管理人員有責任維護教室的有序和整潔,禁止在樓體墻壁上涂寫亂畫,禁止隨意污染教室、樓道、衛生間等公共區域,禁止在課桌或其它教學器械上涂寫亂畫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書寫板、電腦、投影儀、燈具、開關、風扇、地板等所有設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損外,物業管理機構有責任予以保管保護,如因主觀原因損壞或丟失,物業管理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實驗室的管理
1.實驗室是進行教學和科研實驗的場所,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單位不得將實驗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實驗室內居住、做飯或放置非本實驗項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單位是實驗室安全的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須嚴格要求并經常檢查實驗室的各項安全注意事項,實驗室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驗室的防火、防水、防盜、防輻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實處。
3.各使用單位必須保證實驗室及其儀器設備始終處于可使用狀態,對需要維修的儀器設備須及時報告主管部門,落實維修責任并及時維修。
4.各使用單位須充分有效地利用實驗室和實驗儀器設備,對于長時間閑置的實驗室或實驗儀器設備,學校實驗室管理部門有責任和權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經營性用房的管理
1.經營性用房是指產業部門、后勤集團、外事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單位用于開發經營的學校公房,有關單位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2. 經營性用房的使用單位無權出借、轉讓、轉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從學校低租或免租金獲得的服務性資源轉租而獲利。
3. 經營性用房的使用單位有責任保護房屋及其設施的完好無損和外觀的整潔美觀,在對經營性房屋進行美化裝修時,要與校園整體環境相協調;同時,要按學校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外觀風格和顏色的統一要求,定期進行清掃和刷新。
4. 經營性用房的維修、清洗、刷新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園林景點建筑的管理
1. 校園園林景點在美化環境、增強環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園文化品位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校園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園林景點進行管理和維護,全校師生員工都有責任愛護園林景點。
2. 校園環境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校園石刻、古亭、小屋、圍欄、石桌石凳、水景、噴水池以及景觀廣場進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維修,保證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潔凈、字跡保持原有色度,保證古亭、小屋、圍欄、石桌石凳等形狀完好、常新潔凈,保證水景、噴水池水體潔凈、無異味,保證景觀廣場地面、道路、道沿、樓梯、臺階及景點小道的破損之處能及時得到修補復原。
3. 禁止利用校園水道或水池洗滌車輛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釣和損害、移走水體內養殖的動植物。
第五章 校園綠化設施
第十八條 校園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校園綠化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樹木、綠地、綠籬施肥澆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樹干,使樹干無雜枝、亂枝、枯枝,懸掛在樹木上的標牌規范、潔凈,綠地和綠籬內無雜草垃圾、整潔有序,確保校園綠化植物健康生長。
第十九條 全校師生員工都有責任愛護校園綠化設施。禁止毀壞、焚燒樹木、綠籬和綠地,禁止在樹干或樹枝上刻寫亂畫、攀折樹枝,禁止在樹身拉繩、釘釘和張貼,禁止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懸掛、晾曬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砍伐、遷移校園內的綠化設施,如因學校建設等因素確需遷移,須事先到學校綠化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切實管護好校園各類花卉、果樹和果實,維持其自然開花、結果和衰落過程,不得人為采摘、攀折和毀壞,使其充分發揮校園風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校園供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校園供電設施是保證全校教學、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和師生員工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礎設施,學校供電管理部門須確保供電設施和線路安全,開閉所須有專人24小時值班,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隨意拉閘停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校供電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入學校電網。學校各類基本建設或設備安裝施工前,須事先向供電管理部門進行用電申報,提前做好電力配套安排,保證電力供應到位;用戶增加用電容量,要考慮原布線承載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須經供電管理部門批準;校園電力線路須地下埋設,不允許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條 校內供電計量一律采用低壓計量方式,未安裝計量表,原則上不予供電。住宅樓一戶一表,不得套接;學生公寓樓一舍一表,按舍計量,走廊燈、公用水房燈、公用廁所燈等公共用電另行裝表計量;各類公房使用單位按單位裝表計量,公共場所的走廊燈、電梯、生活用水加壓、消防用水加壓、采暖加壓等相對集中裝表,分類計量;如有動力裝置,單獨計量。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類場所安裝照明燈須執行不同標準。教學用房安裝不大于40W的雙管日光燈,其它公用房安裝不大于40W的單管日光燈,學生宿舍安裝不大于30W的單管日光燈;安裝日光燈原則上采用單燈控制,安裝燈套數多的大廳應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場所提倡采用紅外線或聲控開關;校園主要路段安裝路燈單頭燈不大于250W,雙頭燈主燈不大于250W、輔燈不大于125W,生活區非主要路段安裝不大于
100W庭院燈,且路燈應分前夜、后夜自動控制并安裝計量裝置。
第二十六條 凡安裝有集中采暖設施的辦公和其它公共場所,不得再安裝雙制空調機,如確需安裝雙制空調,須報后勤管理部門批準;辦公和其它公共場所夏季使用空調,溫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供電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全校供電設施的有效管理。經批準開挖的施工項目如損壞供電設施,須由施工單位出資恢復,未經批準開挖損壞供電設施,須由施工單位出資恢復并承擔同等數額的罰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經濟損失亦須由施工單位承擔;嚴禁非專業供電人員動用供電設施,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室,不得在配電室住宿、堆放雜物,不得將食物帶進配電室。
第七章 校園供水排水設施和供暖設施
第二十八條 校園供水排水設施和供暖設施是保證全校教學、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和師生員工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礎設施,學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門須確保設施安全通暢運行。
第二十九條 切實加強水庫的安全管理,加壓泵房24小時須有專人不間斷值班,水庫井口蓋須做到封口嚴實、安全帶鎖,確保無法投入異物。
第三十條 校園內所有下水井蓋須完整蓋嚴,對于破損、上翹或下陷的井蓋須及時修補或更換,以免造成人身傷害;除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或人員不得隨意開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隨意開口、接口。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人員不得在校園及樓內消防管網設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門須經常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可以隨時啟用。
第三十二條 未經供暖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裝改裝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隨意變動供暖設施;采暖用戶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設備上加裝取水裝置;供暖管理部門須加強巡查,保證暖氣管溝蓋板齊全蓋嚴,管溝不長時間外露。
第八章 校園路燈、路牌和建筑物標識牌
第三十三條 校園路燈、路牌和建筑物標識牌是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置位置和方案須經主管部門論證并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房產管理部門須提前做好建筑物標識牌的設計安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園路牌、建筑物標識牌和其它指示標識牌須隨時保持完整、潔凈、端正,校園管理部門須定期對其清潔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風格;校園路燈須按學校規定時間開放,保持路燈設施完好無損,燈泡、燈罩、燈桿整潔美觀。
第三十六條 學校相關部門因工作需要在校園內栽立的桿、牌等,原則上應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和刷新,否則校園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園空氣、聲音等公共環境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單位、全校師生員工和社區住戶都有責任保護校園的空氣環境、聲音環境等公共環境,使校園空氣清新,安靜無噪音。
第三十八條 嚴禁在校園內焚燒樹枝枯葉滋生煙霧,嚴禁揚塵施工,嚴禁大范圍噴灑農藥,嚴禁露天堆放散發臭味和異味的物品;校園內各類施工須盡力保持安靜、減少噪音污染,家屬區和學生生活區晚上11時至次日零晨6時禁止噪音,辦公區和教學區在上班、上課時間禁止噪音。
第三十九條 除學校愛衛會設定的垃圾接收點和垃圾集中壓縮站以外,禁止私自亂倒或隨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學科研實驗養殖的動物外,禁止在校園內飼養狗、貓、雞、鴨、鴿子等動物和禽類。
第十章 學校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和后勤管理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基建處、公安處、后勤第一集團、后勤第二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陜西師范大學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后勤管理處,負責履行相關職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授權后勤管理處管理校園環境、校園景觀、校園道路、路燈路牌、供電設施、供水排水設施、供暖設施、綠化設施以及受理以上基礎設施臨建審批等事宜,授權資產管理處管理校園土地、圍墻、房屋建筑和各類其它建筑以及受理資產性臨建審批等事宜,授權公安處管理校園安全設施、消防設備、車輛通行與停放、犬類動物飼養等事宜,授權愛衛會管理校園衛生、除犬類外的各類動物飼養等事宜。上述部門分別獨立承擔其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校園內進行施工前,必須先向后勤管理處申報,辦理相應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押金,(工程總價10萬元以下,需交納3000元押金;工程總價10-100萬元,需交納5000元押金;100萬元以上,需交納押金為工程總價的0.5%,押金直接交予財務處),施工過程中對校園環境未造成影響,無損壞情況時,將全額退還押金。建設單位憑后勤管理處書面批示與所在區域物業管理單位協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規定時間到期前將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園。
第四十三條 凡學校主要領導批示必須辦理的涉及上述相關規定的特殊事項,當事部門可不必履行申報和批準程序,直接執行,但須主動向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并辦理備案手續;凡學校主要領導批辦的涉及上述相關規定的緊急事項,當事部門可不經主管部門批準立即辦理,但須在事中或事后一周內補辦相關備案手續;當事部門或個人如不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主管部門有權按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所有涉及建筑結構、電力布線、供水排水管網、供暖管網、網絡通信線路、安全消防等有關管線設施的新建或維修工程,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須將完整準確的建筑結構圖和管網布線圖交由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的領導和技術人員核對驗收、簽字認可,并由主管部門交存學校檔案館歸檔備查。
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事件或行為,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予以糾正,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接通知后仍繼續違規或自行糾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有權利進行制止,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學校財務處予以配合處理。同時,由主管部門根據事件類別和性質,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對于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校園環境造成的影響,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校園內的花、草皮、樹木、道路、基礎設施等造成損壞的,經查實后,扣除相應押金,一切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由后勤管理處開據處罰通知交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直接從施工項目經費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處理的,再次處罰。對于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清理的建筑垃圾,物業將予以清理,清理費用從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條 若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借故推卸職責或不作為,學校將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并結合年度工作業績考評,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予以批評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校務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若與此前相關規定沖突,均依此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2: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15)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
棗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術平
20**年2月3日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促進移動通信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以下簡稱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通信服務的基站設施以及與之配套的鐵塔、機房、管線、桿路、電源、空調等設施和室內分布系統等設備設施。
本辦法所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通信設施經營許可,獲準建設、維護、管理通信設施的單位。
第四條 市經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發改、經信、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建設通信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依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通信設施規劃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統一實施。
第七條 市經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根據相關法規規范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電信專項規劃,且將該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道路網系統規劃及其他各規劃相銜接,并做好規劃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電信專項規劃將通信設施納入市政基礎設施或項目配套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同步建設。
第九條 通信設施建設前需經市經信部門批準;建成后,經市經信部門檢測、驗收合格,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后,方可正式運行。
第十條 從事通信設施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人員,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或者資格,依法在資質或者資格規定的等級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通信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通信設施建設活動。
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通信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通信設施建設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临Y源部門:保障基站站址及通信機房等建設用地指標,加快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積極協調土地征用和權證辦理相關工作;
?。ǘ┉h保部門:簡化通信設施建設環評手續,定期對輻射安全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慨a管理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物業公司應協助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做好選址協調及建設維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干擾、阻礙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建設維護通信設施;
?。ㄋ模┕╇姴块T:在具備條件的范圍內保障通信設施市電引入,積極配合辦理電力增容手續,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規劃、國土資源、住建、交通運輸和投資主管部門在住宅區、商住樓、辦公樓、鐵路、公路、道路、機場、車站等公共設施項目的審批中,要按照法律規定統籌考慮通信設施建設需求,建筑物內的通信設施配套資源(包括機房、基站站址、管道、橋架、入戶光纖、室內分布系統、供電等)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電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住宅區及商住樓的通信設施配套資源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向市通信行業管理機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門;對未按要求備案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
第十三條 各類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應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并對設施建設維護提供便利。商業、住宅等其他現狀建筑物的產權人、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建設需求,支持通信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通信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因通信設施規劃調整確需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產權人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與其他設施產權人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車站、鐵路、公路、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等交通設施及水、電、氣、暖等管線設施,后于通信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因規劃調整確需遷移通信設施或者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建設項目施工造成通信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通信設施修復費用及因通信設施損壞引起的相關責任。
相關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需要。對可能影響通信設施安全運行的,相關部門應當和通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三章 監督與保護
第十六條 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通信設施保護管理制度,對所管理的通信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和檢修,有權制止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除、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依法設立的通信設施。因城鄉規劃建設、城區改造等情況確需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事先征得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種植樹木(含行道樹)等高桿植物應當與通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新建通信設施,對安全距離范圍內的高桿植物,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補償后,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修剪,確需砍伐的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砍伐。對在安全距離范圍內再行種植高桿植物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時排除障礙;拒不排除的,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予以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承擔。
對再行種植的高桿植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终?、哄搶、盜竊、損毀通信設施;
?。ǘ┥米愿膭踊蛘哌w移他人通信設施;
?。ㄈ┰谕ㄐ旁O施安全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等活動,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ㄋ模┰谖<巴ㄐ旁O施安全的范圍內燒荒、爆破、堆放或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ㄎ澹┓欠ūI用通信設施生產用電;
?。┓?、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或通知通信設施運營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妨礙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破壞通信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在通信設施安全范圍內設置警示標識,不得挪動、損壞或者改變警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廢舊通信設施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廢舊金屬收購、再生資源回收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廢舊通信設施,及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阻礙通信設施建設,破壞、盜竊通信設施以及其他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柚够蛘叻恋K依法進行通信設施建設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侵占、哄搶、盜竊、損毀通信設施的;
?。ㄈ┳璧K通信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挪動、損壞或者改變警示標識的,行為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購廢舊通信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3月31日。
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修正)
?。?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こ炭⒐を炇諅浒副?;
?。ǘ┕こ炭⒐を炇請蟾?/a>??⒐を炇請蟾鎽敯üこ虉蠼ㄈ掌?,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梢幎☉斢晒蚕?/a>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ㄒ?、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