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校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促進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結合本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必須增強紀律意識、法律意識,嚴格按照黨規黨紀辦事,慎獨、慎微、慎權、慎欲,做遵紀守法的模范。始終牢記黨的宗旨,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始終加強理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始終保持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始終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條 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與堅定。
(一)不準發表、傳播反對或詆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言論。
(二)不準傳播小道消息和散布不利于安定團結的言論。
(三)不準違*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
(四)不準違背共產黨人的信仰,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條 必須嚴格遵守機關組織人事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堅決維護干部工作嚴肅性。
第五條 學校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背原則,向外人泄露工作機密。
(二)超越工作職責范圍,過問、打聽干部工作情況。
(三)泄露有關領導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況,干部任免調配的討論情況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調配決定,干部和黨員的審查情況,干部檔案內容以及其他屬于組織內部掌握的情況。
(四)擅自攜帶保密材料和文件外出,私自抄錄、復印帶密級的文件,外借各種需保密的會議記錄。
(五)在公共場所、家屬、親友面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電話中談論機關秘密事項。
第六條 學校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頭腦清醒,意志堅定,做拒腐防變、廉潔從政的模范。
第七條 堅持從嚴治校,實行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黨支部負責定期對本支部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