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購物廣場加強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丟失的規定
為了加強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丟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做如下規定:
1、公司員工要認真細致地做好商品的技術處理工作,發現殘損變質或超保質期商品應及時撤柜,不許繼續出售,如因違反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及一切后果由責任人全部承擔。內部員工要嚴守商場商業機密,如有泄漏機密罰款100元并調離崗位。
2、超市收銀員和二三四樓銷售員在工作期間要做好收款防盜解碼工作,售出商品發現漏解磁扣對當事人每次罰款20元,漏掃碼對商品未收款的給予漏掃商品的10倍罰款,并調離崗位;發現故意少款或不收款的給予30倍罰款,扣除保證金和當月工資,并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3、防損員要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嚴格把住出入口,補貨口關,對偷盜商品和可疑人員要妥善解決,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若因工作失職致使商品未交款從超市各口帶出造成商場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30倍罰款并予以辭退。
4、超市商品嚴禁賒銷,如有違反視為偷盜,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30倍罰款并予以辭退。
5、商場各部組實行實物負責制,劃分區域責任到人,保證各通道營業期間不空崗,做好巡視工作,發現通道無故空崗,對當班人員處以10元罰款。對因通道空崗,給小偷有可乘時機,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追究其責任人,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所丟失商品金額的全款。
6、員工自請離職者應依公司規定的時間以書面申請的形式預告公司,待公司批準后按照規定時間離職;若未經預告離職使公司招受損失時,公司有權追究相關或處理責任。員工自請離職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方可離職。理貨員、促銷員離職必須實施盤點,由商場組長、部長簽字明確經濟責任,交公司備案并提出處理意見。員工申請辭職時必須于公司規定時間提前提出申請,如下:員工:于10天前提出。超市各部組盤損數據限定在千分之二以內,由公司承擔,超出損失部分由本組全部人員明確責任分攤賠償損失金額。公司其它部組丟失商品由實物責任人全額賠償。
7、公司鼓勵員工認真看護商品抓小偷,做到全員防損,防損部對舉報有偷盜行為的事件立即處理,對偷盜者要求給予商場丟失商品金額的30倍賠償基金,情節惡劣的立即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8、公司防損部對舉報人員予以保密,凡對認真看管商品抓到小偷或提供線索給企業挽回損失的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的金額是小偷賠償損失的30%。
9、公司員工不得在上班期間購物,在超市賣場不得私自為親友、自己稱秤,不得在賣場將預購買的商品提前存放在本攤組的貨架、小廚、紙箱等部位,購買商品必須立即到銀臺交款,違者罰款100元并予以辭退。
10、營業員或其親屬購買本柜組商品應由他人經手,嚴禁員工賒欠,尤其是以“馬上送錢來”為由拿走商品,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偷拿、私分銷售款、商品和公物或變相侵占公司利益,如有違反,給予追回錢物并處以30倍罰款、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1、員工買商品不準以進價結算(包括以退回廠家為名),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0元。對于持卡消費顧客,應主動提醒顧客按實際購買金額劃卡結算,不退現金。如有用卡換取現金者,對經辦人罰款50元。
12、嚴格手續管理,不允許場外交易,超市內不許吃零食,一經發現視為內盜,給以1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直至辭退,工資及保證金均不退回。
13、設立員工購物通道,商場員工在超市購物必須到員工通道交款,即指定的銀臺1—3號,違反規定的給予20元罰款,員工在攜帶商品走出商場時必須配合防損工作,主動向保安出示小票,接受檢查,否則罰款10元。
14、員工和員工家屬要遵守天天購物廣場的規定,尊重防損員的人格,服從防損員的管理,支持防損員的工作,不得辱罵防損員或為難防損員,違者處以50—100元罰款,商場閉店后員工家屬一律禁止進入商場,須在商場外等候,不服從本商場管理無理取鬧的公司對相關員工予以辭退。
JH購物廣場防損部
篇2:J購物廣場加強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丟失規定
J購物廣場加強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丟失的規定
為了加強商品管理,防止商品丟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做如下規定:
1、公司員工要認真細致地做好商品的技術處理工作,發現殘損變質或超保質期商品應及時撤柜,不許繼續出售,如因違反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及一切后果由責任人全部承擔。內部員工要嚴守商場商業機密,如有泄漏機密罰款100元并調離崗位。
2、超市收銀員和二三四樓銷售員在工作期間要做好收款防盜解碼工作,售出商品發現漏解磁扣對當事人每次罰款20元,漏掃碼對商品未收款的給予漏掃商品的10倍罰款,并調離崗位;發現故意少款或不收款的給予30倍罰款,扣除保證金和當月工資,并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3、防損員要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嚴格把住出入口,補貨口關,對偷盜商品和可疑人員要妥善解決,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若因工作失職致使商品未交款從超市各口帶出造成商場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30倍罰款并予以辭退。
4、超市商品嚴禁賒銷,如有違反視為偷盜,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30倍罰款并予以辭退。
5、商場各部組實行實物負責制,劃分區域責任到人,保證各通道營業期間不空崗,做好巡視工作,發現通道無故空崗,對當班人員處以10元罰款。對因通道空崗,給小偷有可乘時機,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追究其責任人,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所丟失商品金額的全款。
6、員工自請離職者應依公司規定的時間以書面申請的形式預告公司,待公司批準后按照規定時間離職;若未經預告離職使公司招受損失時,公司有權追究相關或處理責任。員工自請離職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方可離職。理貨員、促銷員離職必須實施盤點,由商場組長、部長簽字明確經濟責任,交公司備案并提出處理意見。員工申請辭職時必須于公司規定時間提前提出申請,如下:員工:于10天前提出。超市各部組盤損數據限定在千分之二以內,由公司承擔,超出損失部分由本組全部人員明確責任分攤賠償損失金額。公司其它部組丟失商品由實物責任人全額賠償。
7、公司鼓勵員工認真看護商品抓小偷,做到全員防損,防損部對舉報有偷盜行為的事件立即處理,對偷盜者要求給予商場丟失商品金額的30倍賠償基金,情節惡劣的立即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8、公司防損部對舉報人員予以保密,凡對認真看管商品抓到小偷或提供線索給企業挽回損失的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的金額是小偷賠償損失的30%。
9、公司員工不得在上班期間購物,在超市賣場不得私自為親友、自己稱秤,不得在賣場將預購買的商品提前存放在本攤組的貨架、小廚、紙箱等部位,購買商品必須立即到銀臺交款,違者罰款100元并予以辭退。
10、營業員或其親屬購買本柜組商品應由他人經手,嚴禁員工賒欠,尤其是以“馬上送錢來”為由拿走商品,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偷拿、私分銷售款、商品和公物或變相侵占公司利益,如有違反,給予追回錢物并處以30倍罰款、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1、員工買商品不準以進價結算(包括以退回廠家為名),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0元。對于持卡消費顧客,應主動提醒顧客按實際購買金額劃卡結算,不退現金。如有用卡換取現金者,對經辦人罰款50元。
12、嚴格手續管理,不允許場外交易,超市內不許吃零食,一經發現視為內盜,給以1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直至辭退,工資及保證金均不退回。
13、設立員工購物通道,商場員工在超市購物必須到員工通道交款,即指定的銀臺1—3號,違反規定的給予20元罰款,員工在攜帶商品走出商場時必須配合防損工作,主動向保安出示小票,接受檢查,否則罰款10元。
14、員工和員工家屬要遵守天天購物廣場的規定,尊重防損員的人格,服從防損員的管理,支持防損員的工作,不得辱罵防損員或為難防損員,違者處以50—100元罰款,商場閉店后員工家屬一律禁止進入商場,須在商場外等候,不服從本商場管理無理取鬧的公司對相關員工予以辭退。
JH購物廣場防損部
篇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2013年)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電發〔2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現人員傷亡,嚴重損害被征地農民權益,影響十分惡劣。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思想認識,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
我國正處于“四化”同步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基礎。當前,各類經濟建設仍將依法依規征收一定數量的農村集體土地,積極穩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征地工作,多次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有關規定,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維護好群眾切身利益,防止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領會并堅決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要處理好“保發展、保紅線、保權益”的關系,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實促進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二、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對本省(區、市)內征地工作組織開展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凡整改、查處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三、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發展權益不減少的原則,實行留地安置或留物業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要按照發展權益均等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將有穩定收入、風險小、易于管理的項目配置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營,確保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實施程序,嚴格落實征地信息公開要求,讓群眾充分了解征地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征地中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調動被征地農民的積極性,做到依法和諧征地。
四、改進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征地實施前,要進行補償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農民說明征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獲得長遠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評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制定化解風險的預案。征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并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征地實施中一旦發生矛盾沖突,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
五、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通知要求,抓緊開展工作,排查整改落實情況于20**年6月15日前報部,同時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