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商場商品進出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商品質量,維護企業形象,本著為廠家著想,為顧客負責的原則,特此規范貨品檢查程序:
一、所有進場貨品必須先經過商檢口岸接受貨品檢查,方可上貨,在無商檢書面備案的情況下,嚴禁貨品上柜后再補檢。
二、新進場品牌初次上貨;貨品數量大(整箱、不易打開包裝、開包后難以搬運);或廠家委托外地貨運公司送貨(廠家不在場)不便開包情況下,可由廠家委托人、樓層業務人員或現場管理人員到商檢口岸書面備案,經商檢許可后先上柜,在兩小時內按抽檢要求提取相應數量貨品到商檢口岸補檢。未經商檢口岸或未經商檢口岸備案上貨的,每次罰款50元。
三、商檢檢驗方式為抽檢,抽樣比例為:
a)30件或低于30件的貨品實行全檢,
b)超過30件低于100件的貨品,按貨品數量的50%且不少于30件實行抽檢;
c)100件或100件以上的貨品,按貨品數量的30%且不少于50件實行抽檢;
四、商檢時,供貨商必須主動打開包裝箱,主動出示貨品接受檢查。嚴禁供貨商在無樓層業務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或商檢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將貨品經其它通道任意調換。
五、《非自營商品進店登記表》由供貨商上貨前填寫,需將貨品的品牌、貨號、數量、單價、產地等填寫清楚,并在主管一欄中簽字,在商檢時隨貨出示。
六、商檢員在驗證貨品價物相符、數量相符、標識相符,貨品質量合格的情況下在審核一欄簽字生效。柜組人員驗收貨品無誤后,在收貨人一欄中簽字生效。補貨、退貨均要求交錄入兩聯《非自營進店登記表》,分別由錄入留存一聯,轉會計部一聯;新品初次上貨要求交錄入三聯,其中一聯在記錄新品編碼后返還柜組。
七、貨品退貨必須貨隨單走。先由樓層經理在紅退《非自營進店登記表》"主管"一欄中簽字,再經商檢員核實數量、編碼后,方可退貨。退貨數量大于80件者,樓層業務經理、綜合業務部部長簽字,方可辦理。嚴禁先退貨后補單,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除品牌撤場外,嚴禁供貨商將已商檢退貨的商品滯留在柜組內。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7.06.12
【實施日期】1997.08.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寧夏商檢局)主管全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其所屬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內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寧夏商檢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寧夏商檢機構)的職責是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和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根據本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而未列入國家法定檢驗范圍的進出口商品,寧夏商檢局可以制定《寧夏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補充目錄》,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向國家商檢部門備案。
第五條 寧夏商檢機構對列入國家法定檢驗范圍和《寧夏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補充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檢驗并實施監督管理。
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或者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的,由寧夏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寧夏商檢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內容和標準進行。
第六條 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申請免驗的,由寧夏商檢局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的規定,進行初審合格后,報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列入《寧夏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補充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符合國家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規定的,由寧夏商檢機構審查批準,予以免驗。
進出口的樣品、禮品、非銷售展品和其他非貿易性物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