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案場客戶界定制度
為了使案場的接待工作更加條理化,提高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避免矛盾的產生,制定如下客戶接待規則,由于案場接待情況多種多樣,其規定保留一定的隨時修改權。
一、總則:
1、客戶權屬確定一律以其第一次來訪時的接待者為準,特殊情況除外。
2、若出現銷售人員之間無法協調的客戶歸屬問題,則以最早的客戶來訪記錄為準,如出現未明確業績歸屬的特殊情況由銷售經理協調解決,無法協調的由銷售經理報營銷總監協調。
3、對于任何有損于團隊合作,公司形象,不利于營銷行為或違反案場接待制度的人員,
銷售經理將給予警告、停止案場接待、扣除(部分)獎金的處罰,情節嚴重的依公司規定給以辭退或開除。
4、在接待客戶的銷售人員不明客戶權屬情況下,應在接待客戶完后把客戶資料告知每位銷售人員或銷售經理。
5、案場客戶來訪采用輪流制度,銷售人員按銷控排定的順序在預接待的位置接待客戶,
下一位為預接待準備狀態同時為上位客戶倒茶水,如不坐在預接待的位置則視為自動放棄此次接待,下一位可自動補上。任何情況,控臺不能缺人。
6、案場銷售人員之間有相互協助的義務和責任,嚴禁為了各自的私人利益發生爭搶客戶和爭吵的行為。
7、嚴禁發生有客戶歸屬問題時向客戶尋求證明,一旦發現,其客戶歸屬公司所有。
二、電話客戶歸屬
1、電話由當日值班人員接聽,并負責記錄來電客戶資料,值班人員當日不接待客戶。
2、電話客戶資源平均分配,銷售人員根據分配的電話約其到案場,如約至現場未指明銷售人員接待時,按正常輪接制度接待。
三、來訪客戶歸屬細則
來訪客戶歸屬原則為第一接待人,所有銷售人員在接待客戶時必須問清客戶是否是第一次來本項目現場,其他特殊情況如下:
案例一:已成交老客戶來訪
情況說明(一):因非業務事情來訪或客戶主動表明無購買意向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客戶: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二):有二次購買意向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三):介紹朋友購買,并指定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原銷售人員不予補接;義務接待人員予以補接;
情況說明(四):介紹朋友購買,未指定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輪值銷售人員
業績歸屬:輪值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不予補接
案例二:未成交老客戶來訪
情況說明(一):客戶指定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二):客戶未指定銷售人員,經詢問得知原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三):客戶未指定銷售人員,經詢問仍未知原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輪值銷售人員(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經查該客戶已作登記,且離最后一次跟蹤時間未超過8天)
業績歸屬:輪值銷售人員(經查該客戶未作登記或該客戶雖已作登記,但未跟蹤時間超過8天)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案例三:市調人員
情況說明(一):有購買意向且該人指定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對方指定銷售人員
業績歸屬:對方指定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不予補接
情況說明(二):有購買意向未指定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輪值銷售人員
業績歸屬:輪值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不予補接
情況說明(三):無購買意向
接待人員:輪值銷售人員或對方指定銷售人員
業績歸屬:無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須即時向銷售經理作出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
案例四:房展會期間客戶確認(同未成交老客戶確認標準)
備注:
1.房展會期間,展會銷售人員每晚須將接待客戶姓名及電話、意向房源交予銷售經理;
2.案場值班銷售人員接待來訪客戶為義務接待,準予補接,業績歸原銷售人員;
3.如展會期間客戶首次到案場即成交(交納大定,簽訂認購書),由成交人與原銷售人員業績分成,成交人40%;原銷售人員60%。
案例五:外展處客戶首次來訪
情況說明(一):指定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
是否補接:原銷售人員不予補接;輪值銷售人員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二):客戶未指定銷售人員,經詢問當場得知原銷售人員
接待人員:第一接待人:原銷售人員
第二接待人:由剛接過客戶的銷售人員義務接待(原銷售人員不在)
業績歸屬:原銷售人員(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原銷售人員接待過該客戶;
2)有客戶來訪記錄并留有電話號碼;
3)有客戶來訪記錄并確定意向房源;
4)原銷售人員事先通知案場,客戶來案場看房;
輪值銷售人員(不滿足業績歸原銷售人員的條件)
是否補接:業績歸誰,誰不予補接
其他:
如輪值人員義務接待中,客戶成交,由成交人與原銷售人員業績分成,成交人30%;原銷售人員70%。案例六:大客戶問題細分
情況說明(一):總公司或其他政府部門介紹客戶
接待人員:輪值人員按順序接待或對方指定的銷售人員
業績歸屬:案場均分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二):公司行為介紹客戶或合作單位
接待人員:輪值人員按順序接待
業績歸屬:案場均分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情況說明(三):公司其他人員介紹客戶
接待人員:輪值人員按順序接待
業績歸屬:案場均分
是否補接:準予補接
篇2:代理項目銷售客戶界定辦法
代理項目銷售客戶界定辦法
一、現場客戶界定
1、來訪客戶必須留下登記(盡量留全名,且電話清楚),并經物業顧問簽名,才視為有效客戶,客戶登記不得涂改或銷毀
2、客戶登記必須是以客戶全名或姓和聯系電話為確認依據,否則無效。
3、有效客戶的確認以第一次來訪登記為準,有效期自登記日15天。第一有效登記客戶的父母、公婆、岳母、兒子、媳婦、女兒、女婿、夫妻等做的登記均歸屬為第一登記物業顧問。
4、客戶登記有效期超過15天者,需交過期客戶名單于銷售經理,經銷售經理確認后方可延期。
5、同一客戶在有效期內被不同物業顧問先后接待,并做有效客戶登記,成交后歸第一接待物業顧問及成交人員共有,支持分單。
6、第一登記物業顧問接待客戶在有效期內被第二物業顧問成交,自成交當日起三天內被第一登記物業顧問跟蹤發現,客戶歸屬為分單處理,成交超過三天歸屬成交物業顧問。
二、展場客戶界定
1)展場客戶當日上門成交的客戶,按展場物業顧問和現場物業顧問各50%分配。
2)展場客戶當日未去銷售現場,之后到訪按照新客戶程序接待,成交歸接待人。
3)展場客戶當日未到訪,后期來訪找指定人員接待則按照老客戶回訪制度執行
4)展場客戶當日未去銷售現場,隔日到訪直接找某物業顧問,該物業顧問有優先接待權,不計記接待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