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產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崗位輪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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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產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及崗位輪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及員工個人發展的需要,合理調配公司內部人力資源,并向員工提供更多的學習和鍛煉機會,促進骨干員工的成長,培育中高級管理人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合管理部為員工調配及崗位輪換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員工調配

  第三條公司基于業務發展需要,可在公司范圍內適時調整員工的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員工根據自身發展定位,可主動申請調職、調崗。

  第五條公司部門之間的員工調配,由綜合管理部根據用人部門的人員需求或員工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察,填寫《員工調動審批表》,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六條 公司安排調動的員工,由綜合管理部向相關部門及個人簽發《員工調配通知書》并備案。

  第七條調動人員在接到《員工調配通知書》后,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般員工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到新任職部門報到。

  第八條調動人員的薪酬福利按新職級套靠薪酬福利標準。

  第三章員工崗位輪換資格及時間

  第九條輪崗資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原則上可以安排進行輪崗:

  1.經過資格認證已獲得經理資格或預備資格的人員;

  2.通過選拔擬擔任部門副經理及以上職務的人員:

  3.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輪崗鍛煉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輪崗時間根據具體人員和崗位的實際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原則上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輪崗可以一次,也可以多次。

  第四章輪崗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條綜合管理部應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組織擬定公司輪崗計劃和方案,明確本年度輪崗鍛煉的人員名單、崗位及輪崗時間安排等,并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綜合管理部在制定輪崗方案時,應根據初步確定的輪崗人員名單事先了解員工的輪崗意愿意,并與員工所在部門進行初步協商。員工輪崗計劃和方案由公司人事分管領導審核,由總經理審定。

  第十三條根據批準的輪崗計劃和方案,綜合管理部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適時進行輪崗,具體由綜合管理部組織填報《崗位輪換調動審批表》,經逐級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在輪崗期間,輪崗人員的薪酬福利標準原則上不作調整(明確需要調整職務和薪酬的除外)。輪崗人員在輪崗期間參加所在部門的考核,若考核周期內同時經歷了2個及以上部門的崗位工作,則由其任職過的部門分段考核,并由綜合管理部提交公司考核班子或公司領導審定其最終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在輪崗期間,輪崗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直接指導輪崗人員的工作,并盡可能讓輪崗人員直接承擔具有典型意義的具體工作任務,同時,在組織管理上應盡可能讓輪崗人員有會接觸、參與或了解本部門的所有工作,擴大其知識面。

  第十六條在輪崗期間,輪崗人員應服從所在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認真完成所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應盡可能了解和掌握所在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業務流程,并隨時保持與所在部門負責人的溝通、交流。

  第十七條在輪崗期間,沒有特殊原因,輪崗人員不得中途中止輪崗。

  第十八條輪崗結束后,輪崗人員需撰寫輪崗總結,匯報工作和學習情況以及輪崗鍛煉的心得和收獲等,輪崗所在的部門負責人須填寫《輪崗鑒定表》,對輪崗人員在輪崗期間的工作業績與表現進行評價和鑒定,并報其原部門負責人審閱后,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其中,部門經理及以上任職人員輪崗結束后,其鑒定材料還須報送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輪崗結束后,輪崗人員原則上返回原部門工作,或由公司調配至新崗位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篇2:地產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崗位輪換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及崗位輪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及員工個人發展的需要,合理調配公司內部人力資源,并向員工提供更多的學習和鍛煉機會,促進骨干員工的成長,培育中高級管理人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合管理部為員工調配及崗位輪換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員工調配

  第三條公司基于業務發展需要,可在公司范圍內適時調整員工的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員工根據自身發展定位,可主動申請調職、調崗。

  第五條公司部門之間的員工調配,由綜合管理部根據用人部門的人員需求或員工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察,填寫《員工調動審批表》,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六條 公司安排調動的員工,由綜合管理部向相關部門及個人簽發《員工調配通知書》并備案。

  第七條調動人員在接到《員工調配通知書》后,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般員工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到新任職部門報到。

  第八條調動人員的薪酬福利按新職級套靠薪酬福利標準。

  第三章員工崗位輪換資格及時間

  第九條輪崗資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原則上可以安排進行輪崗:

  1.經過資格認證已獲得經理資格或預備資格的人員;

  2.通過選拔擬擔任部門副經理及以上職務的人員:

  3.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輪崗鍛煉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輪崗時間根據具體人員和崗位的實際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原則上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輪崗可以一次,也可以多次。

  第四章輪崗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條綜合管理部應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組織擬定公司輪崗計劃和方案,明確本年度輪崗鍛煉的人員名單、崗位及輪崗時間安排等,并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綜合管理部在制定輪崗方案時,應根據初步確定的輪崗人員名單事先了解員工的輪崗意愿意,并與員工所在部門進行初步協商。員工輪崗計劃和方案由公司人事分管領導審核,由總經理審定。

  第十三條根據批準的輪崗計劃和方案,綜合管理部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適時進行輪崗,具體由綜合管理部組織填報《崗位輪換調動審批表》,經逐級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在輪崗期間,輪崗人員的薪酬福利標準原則上不作調整(明確需要調整職務和薪酬的除外)。輪崗人員在輪崗期間參加所在部門的考核,若考核周期內同時經歷了2個及以上部門的崗位工作,則由其任職過的部門分段考核,并由綜合管理部提交公司考核班子或公司領導審定其最終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在輪崗期間,輪崗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直接指導輪崗人員的工作,并盡可能讓輪崗人員直接承擔具有典型意義的具體工作任務,同時,在組織管理上應盡可能讓輪崗人員有會接觸、參與或了解本部門的所有工作,擴大其知識面。

  第十六條在輪崗期間,輪崗人員應服從所在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認真完成所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應盡可能了解和掌握所在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業務流程,并隨時保持與所在部門負責人的溝通、交流。

  第十七條在輪崗期間,沒有特殊原因,輪崗人員不得中途中止輪崗。

  第十八條輪崗結束后,輪崗人員需撰寫輪崗總結,匯報工作和學習情況以及輪崗鍛煉的心得和收獲等,輪崗所在的部門負責人須填寫《輪崗鑒定表》,對輪崗人員在輪崗期間的工作業績與表現進行評價和鑒定,并報其原部門負責人審閱后,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其中,部門經理及以上任職人員輪崗結束后,其鑒定材料還須報送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輪崗結束后,輪崗人員原則上返回原部門工作,或由公司調配至新崗位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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