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股份公司重大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節 重大投資的原則和審批
第五十六條 對內投資決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效性原則,即投資項目必須保證應有的資金使用效率,以保證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成長性原則,即投資項目的實施必須與公司未來的成長要求相匹配;
(三)能力性原則,即新上項目必須與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資源、能力相適應,以保證項目的可執行性;
(四)自主性原則,即新項目的實施應立足于獨立自主,以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十七條 對外投資決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即公司的對外投資不能超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
(二)有效性原則,即投資項目必須保證應有的資金使用效率,以保證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適量性及無妨礙性原則,即對外投資不能影響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資金周轉的需要量;
(四)風險回避性原則,即必須充分估計項目的風險,并選擇風險——收益比最小的投資方案。
第五十八條 公司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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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主營業務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事項;
2、公司主營業務以外的投資(不含對證券、金融衍生品種等的投資和其他風險投資)絕對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事項。
?。ǘ┕就顿Y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
1、涉及主營業務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30%的事項且單筆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事項;
2、公司主營業務以外的投資(不含對證券、金融衍生品種等的投資和其他風險投資)絕對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的事項。
?。ㄈ┕就顿Y交易事項(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
1、公司發生主營業務相關的對外投資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的,且單筆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公司發生非主營業務相關的對外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事項。
第二節 重大財務決策程序與規則
第五十九條 公司對內、外投資以及收購兼并項目應在總經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資部門對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并編寫項目建議書。經總經理辦公會充分討論通過后,如在總經理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由總經理批準實施;如超過總經理權限,應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如超過董事會權限,應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
第六十條 公司資產出售、轉讓應經總經理辦公會充分討論通過后,如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由總經理批準實施;如超過總經理權限,應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如超過董事會權限,應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
第六十一條 公司以資產、權益為公司自身債務進行抵押、質押的,應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如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由總經理批準實施;如超過總經理權限,應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如超過董事會權限,應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
第六十二條 公司產品銷售和原材料采購的合同,如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由總經理簽署,如超過總經理權限,應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簽署。
第六十三條 公司對外舉債應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如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由總經理批準實施;如超過總經理權限,應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如超過董事會權限,應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批準實施。
第三節 投資項目的程序與規則
第六十四條 公司對外投資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將有關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總經理報告,由經理辦公會議對該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并負責投資方案的前期擬訂、可行性分析與評估等調研工作,提出具體的財務預案報董事長/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經相關決策部門批準后,由董事長負責組織具體實施或者授權總經理負責組織具體實施。
第六十五條 涉及關聯交易項目的投資其決策權限與程序還須遵守公司關聯交易相關制度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凡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經股東大會決定后,原則上不再單項決策和審批,變更年度投資計劃內容和年度投資計劃外的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公司投資決策權限和審批權限逐項審批。
第六十七條 基本建設、設備更新改造、固定資產購置、新項目等對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
辦理立項審批手續;屬資本經營的對外投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資項目,經董事會負責組織專家進行審議形成方案后,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辦理有關申報審批手續。
第六十八條 對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具體實施??偨浝響皶r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向公司董事會匯報。
第六十九條 對外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一)嚴格執行投資計劃。項目承辦部門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的規模、標準和投資總額。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必須嚴格按照變更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經董事會批準。
(二)嚴格執行國家招投標法和公司有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資項目(除資本經營項目外)經批準后,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采取招標投標、項目法人制等形式進行管理,重大投資項目須由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監事會以及有關業務部門組成招投標領導小組,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的招投標管理法律、法規及辦法,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關系,落實投資責任和項目責任人。
(三)資本經營的投資項目,由董事會決定組織實施,落實責任人。
(四)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的,應選擇資信狀況、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限、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第四節 項目的監督
第七十條 項目的監督考核
(一)建立投資項目報告制度。項目承辦部門應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報告項目進度、質量、資金運用、前景分析等情況;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實施的投資項目,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報告。
(二)建立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的監控制度。職能部門通過對項目進度落實、款項清算、驗收及轉入固定資產等方面進行監控。
(三)建立項目評估制度。項目完成后,按項目決策的權限,由總經理或董事會組織對項目規模、標準、質量、工期、資金運用、投資效益等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四)建立項目考核制度。由總經理組織按合同或協議書的規定對項目責任人進行考核,按照項目評估結果對投資決策部門或責任人進行考核和獎懲。
(五)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的,公司董事會應指派專人跟蹤委托理財資金的進展及安全狀況,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要求其及時報告,以便董事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資金,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組織對公司的投資項目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其結果報告股東大會。
第四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
司章 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 程》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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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鉑業公司重大涉密活動保密管理制度
> 重大涉密活動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為嚴格重大涉密活動的保密工作,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涉密活動是指所和公司組織的涉密會議等涉密活動。
第三條 重大涉密活動保密管理包括以下規定:
一、涉密會議的保密審批及安全檢查。
(一)所和公司涉密會議由所和公司黨政、行政部門歸口管理。所和公司各部門召開涉密會議前須向所和公司黨政、行政部門申請,由黨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會議場所,并到保密辦備案。保密辦協助責任部門制定專項保密工作方案,并負責監督涉密會議保密工作執行情況。
(二)涉密會議舉辦前應確定會議密級和會議代號。如在所和公司外舉辦的涉密會議須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并與會議場所承辦方簽訂召開會議《涉密會議協議書》(見附表19)限定參加人員和范圍。嚴禁在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
(三)召開涉密會議,應事先對會場進行保密檢查,填寫涉密會議會場保密檢查表(見附表20)。會場內應采取手機屏蔽或控制措施,錄音錄像須經會議主辦部門的領導批準。
(四)禁止在會場內使用無線話筒、可拍照手機、對講機等可以進行無線發射、傳輸的設備。
(五)會議結束后要及時清退文件。會務人員要對會議使用的會場、客房、餐廳等地進行安全檢查,防止丟失文件、筆記本等物品。
二、涉密會議的保密管理
(一)各部門組織召開的涉密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保密工作。會前要向與會人員強調會議保密事項和要求,增加保密防范意識。
(二)組織召開涉密會議的責任部門須主動與保密辦公室聯系,由保密辦協助制定專項保密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確保會議安全。
(三)機密級以上(含機密級)會議,應實行會議證制度。會場入口處要設專人檢查,
(四)嚴防無關人員進入會場。會議證的發放,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用后及時收回,嚴禁借用和轉讓。
(五)涉密會議主辦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會議文件,嚴格文件的發放手續和管理。外地代表使用的涉密文件,會議結束后應統一由機要遞送。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時,會議主辦部門應將代表隨身帶回的文件目錄,寄到與會代表單位。所和公司各部門外出參加會議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涉密文件的按所和公司《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中涉密載體外出保密管理規定執行。攜帶外出涉密文件人員回所和公司后須主動將隨身帶去的文件資料交回原管理部門。
(六)會議期間公用性的文件資料,休會時必須集中管理,與會者不得擅自帶出會議場所。
(七)未經批準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會議的涉密內容,不得擅自向宣傳機構提供資料公開報道會議的秘密事項。
(八)會后,文件管理人員應及時對會議發出的文件進行清點并收回。
(九)在外地召開涉密會議,由會議組織部門參照本規定請當地有關單位的保密、保衛部門協助執行。
(十)涉密會議主辦部門可根據會議內容、會場周圍環境、參加會議人員情況,制定或提出具體的保密防范措施與工作要求。
第四條 本制度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