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公司項目中介管理制度
1.目的:為規范集團項目儲備運作和管理,為集團戰略發展提供項目儲備的支撐,拓寬項目信息獲取渠道,規范總部及各公司項目拓展部門與項目中介溝通過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適用范圍:總部發展中心及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
2.2發布范圍:總部發展中心及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
3.名詞解釋:項目儲備包括土地儲備和在建房地產項目儲備。
3.1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的個人或單位。
3.3項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權人、房地產在建項目中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形成的共同體。
3.4項目拓展部門是指總部發展中心項目拓展部及各項目公司負責項目拓展的部門或項目公司下屬項目部負責項目拓展的工作人員。
3.5項目責任人是指獲取中介項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項目小組的牽頭人。
3.6項目備案是指各項目公司拓展項目達到備案標準后,向總部發展中心進行項目信息、項目資料及項目初步分析報告的備案,并留存項目資料。
4.職責:
4.1總部發展中心:
4.1.1負責督促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對拓展項目及項目中介信息進行備案;
4.1.2審定中介服務協議的內容;
4.1.3負責已簽訂中介服務協議的備案工作。
4.2項目公司主管領導/發展中心拓展部經理:
4.2.1負責督促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及時進行項目備案;
4.2.2協助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進行項目的溝通和談判。
4.2項目公司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發展中心拓展項目責任人:
4.2.1負責厘清項目關系,認定所拓展項目的中介;
4.2.2負責向總部發展中心及時進行項目備案及中介信息的備案;
4.2.3及時通報項目中介變更或變動的信息;
4.2.4負責解釋與項目中介有關的信息和情況;
4.2.5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務協議范本,草擬中介服務協議書。
5.作業內容:
5.1項目中介的分類:
5.1.1一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的,且對拓展項目合作能夠起關鍵性作用(能根據我方要求,對項目進行全程溝通)的個人或單位。
5.1.2二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且對拓展項目合作能夠起輔助性作用的個人或單位。
5.1.3三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但不具備溝通和協調能力及資源的個人或單位。
5.2項目中介的認定:
5.2.1可提供土地或在建房地產項目信息,并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相關法律文件,達到總部發展中心項目備案標準的,即可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2不能提供項目所有方信息并進行切實溝通和協調的,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3提供項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顯不真實的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4項目中介以項目為單位,就同一項目而言,項目中介只有一個;中介為多人或多級時,視為一個中介團體;
5.2.5拓展項目在總部發展中心進行項目備案時,信息來源屬項目中介的,須同時對該項目中介備案,項目中介信息由該拓展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核實并解釋。
5.2.6項目責任人要保留項目中介在項目談判過程中起到中介服務作用的憑證,要在談判大綱、談判紀要等談判過程記錄文件中體現,作為最終確定該項目中介認定結果的重要依據。
5.2.7若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時,可視如下不同情況進行選擇:
5.2.7.1同一項目拓展部門內,若針對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且多個中介互無關系時,選擇能夠提供較詳盡資料和信息的,溝通和協調能力強的;
5.2.7.2同一項目拓展部門內,若針對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且多個中介同屬一個服務機構時,視其為一個中介團體;
5.2.7.3不同項目拓展部門間,針對同一項目出現不同多個中介,以項目備案時間先后為準,確定項目歸屬及項目中介,或以上級領導意見確定為準。5.3項目備案標準:
5.3.1項目簡介清楚明確,應包含如下內容:項目座落、四至范圍、占地面積、規劃建筑面積、規劃容積率、各類建設產品及其規劃面積、地塊現狀、項目所有方的基本情況及意向轉讓價格。
5.3.2項目法律文件,應有以下法律文件中的一個或多個:立項批復、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出讓合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5.3.3項目中介信息的備案內容包括聯系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
5.4項目中介接洽
過程的工作原則:
5.4.1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認項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溝通協調的服務功能和作用;
5.4.2注重接洽工作時的個人儀表,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詳細內容參見《員工手冊》及《拓展項目談判管理制度》;
5.4.3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進行溝通前,要求項目中介提供公開的項目資料,原則上項目拓展工作人員不應以任何名義簽訂保密協議。若確有必要簽訂保密協議的,須經集團領導同意并授權執行人,方可執行;
5.5.項目拓展人員不應向中介方承諾給付中介費用的額度;中介費用額度的最終審定權歸集于集團副總級別以上人員;
5.5.1與項目中介接洽過程中,要注意保守公司機密,不得泄露公司機密。中介服務報酬及費用:中介服務報酬的給付以項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務,使我方與項目所有方的合作達成,且合作協議正式生效為前提;
5.5.2若項目成交總額款項是分期給付的,則相應的,項目中介服務報酬也同比例分期給付;
5.5.3三類項目中介的信息服務報酬付費區間為:1--10萬元人民幣;二類項目中介的中介服務報酬按市場標準以項目成交合同額的1-3‰(含稅)累時比例額度給付,該中介服務報酬須中介費出具正規發票;
5.5.4項目中介付費標準項目成交總價10億元以上8-10億元5-8億元2-5億元5.5.5付費標準0.10%0.15%0.20%0.25%2億元以下0.30%一類項目中介的中介服務報酬參照二類項目中介的付費標準,上浮30-50%,或視項目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另行商定,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確定;
5.5.6中介服務報酬額度中已包含項目中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我方不負責代繳任何稅費;
5.5.7無論項目合作達成與否,項目中介在服務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我方不予負擔;
5.5.8若項目中介方發生如下情形,視情節輕重,予以核減中介費給付額:5.5.8.1在合作過程中溝通協調不利的;
5.5.8.2在合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情節的;
5.5.8.3在合作過程中發現有意向我方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
5.5.8.4在合作過程中泄露我方公司機密的。
5.6從項目中介渠道獲取項目信息的操作流程:前期接洽中介認定獲取項目信息資料及法律文件項目中介完成初步分析報告初步可行獲取詳細資料項目中介中介備案項目備案溝通協調與項目所有方接觸、溝通、談判項目中介簽訂合作協議簽訂中介服務協議
5.7中介服務協議:
5.7.1中介服務協議的簽訂以我方與項目所有方簽訂合作協議為前提;
5.7.2中介服務協議的簽訂須經由集團審批方生效,任何以個人名義簽訂的中介服務協議均屬無效。
5.7.3中介服務協議內容參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務協議范本執行;
6.獎懲條例:
6.1對于引薦項目中介并達成項目協議的公司拓展人員的獎勵辦法,相關內容詳見《土地儲備獎勵制度》;
6.2與中介接洽過程中不得接受他方人員的賄賂或回扣,否則將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處;
6.3無
7.與中介接洽過程中泄露公司機密的,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處。
8.注意事項:8.1附件:中介服務協議(試行草案)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2:遼寧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條例(2011)
遼寧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條例(20**)
?。?0**年5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規范市場中介組織行為,保障市場中介組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中介服務,以及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場中介組織(以下簡稱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為委托人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下列營利性組織:
?。ㄒ唬?/a>等獨立審計組織;
?。ǘ┵Y產、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評估(價)組織;
?。ㄈz測、檢驗、認證、鑒定等鑒證組織;
?。ㄋ模┙ㄖこ?/a>等監理組織;
?。ㄎ澹┓勺稍?,信用、工程、市場調查等咨詢組織;
?。┳C券、期貨、保險、理財、擔保、典當、技術等經紀組織;
?。ㄆ撸┒悇?、商標、專利、廣告、房地產、招投標、拍賣、記賬、工商登記、出入境、物流等代理組織;
?。ò耍┤肆Y源、婚姻、家政服務、出國留學等介紹組織;
?。ň牛┓媳緱l例規定的其他中介組織。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和規范中介組織發展的管理機制。
省、市、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部門是中介組織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促進和規范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做好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監察部門依法對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涉及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監察。
第六條 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循獨立客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恪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應當認真履行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等職能,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自律規范,提高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水平,促進誠信經營,引導依法競爭,維護中介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本行業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法從業的,有權向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中介組織的綜合協調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不當、違法監管的,有權向監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第二章 中介組織的設立
第九條 中介組織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申領營業執照;依法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法律、法規規定中介組織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從其規定。
中介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外、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中介組織,或者設立中介組織分支機構的,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中介組織實行資質許可制度的,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中介組織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的資格證書。
未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有開展業務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健康條件等。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及時溝通和公布中介組織設立、變更、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許可證、降低或者取消資質等信息。
第十二條 中介組織不得隸屬國家機關或者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與國家機關或者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存在利益關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組織中兼職。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中介組織為其提供服務。
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正當從業行為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國家機關不得為當事人指定中介組織。
第十四條 委托人委托中介組織提供服務,應當有償購買。
中介組織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違規設立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當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后方可收費。
第十五條 中介組織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執業許可證;公布其服務項目、服務程序、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六條 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除即時清結的業務外,應當依法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中介組織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并妥善保存業務記錄、原始憑證、賬簿和中介合同等資料。
第十八條 中介組織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對不符合從業要求的從業人員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 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赡芪:野踩肮怖娴男畔?、資料;
?。ǘΨ兆魈摷傩麄?,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提供服務;
?。ㄈ┨峁┗蛘叽嫠颂峁┨摷儋Y料、信息,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ㄋ模┮运嗣x執業,或者允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執業人員的名義執業;
?。ㄎ澹﹤卧?、變造交易文件和憑證,對委托人采取隱瞞、欺詐、脅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孤段腥松虡I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ㄆ撸┧魅?、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利用收取的保證金、定金、預付款、樣品或者其他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ò耍┮栽g毀其他中介組織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ň牛┢赣脽o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要求具備執業資格的中介業務;
?。ㄊ┓?、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自愿加入依法設立的行業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相關的行業協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入會、攤派會費、強行服務。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規范、合同示范文本等自律性行規,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及時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法律法規、政策、技術、市場等咨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等培訓,幫助中介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反映行業和中介組織的合理訴求,提出行業發展的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促進行業發展。
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促進和規范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征求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中介組織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獎懲機制。
省、市人民政府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信用事項,建立信用檔案,及時發布信用信息;實施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獎勵、懲戒、禁入或者退出市場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集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數據,建立中介組織信用數據庫,設立中介組織信用網站,與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檔案實現互聯,依照有關規定公開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保證社會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對信用優良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對有失信行為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并視其情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信用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或者依法對其從事中介業務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執業資質(資格)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職權分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管理權限屬于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行業協會履行職能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培育和扶持行業協會的設立和發展??梢晕芯邆湟幎l件的行業協會履行行業統計、中介組織備案、中介組織資質預審、中介組織執業質量檢查以及建立信用檔案等適宜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
第三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對檢查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被檢查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藏匿、偽造、毀滅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掌握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情況和違法違規情況;對違法經營的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建議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并將懲戒、處罰情況及時在行業內通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中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沒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中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追究或者責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定為中介組織辦理資質許可、登記手續,或者應當為中介組織辦理上述手續而不予辦理的;
?。ǘ┮螽斒氯私邮苤付ǖ闹薪榻M織服務的;
?。ㄈ┮笾薪榻M織為其無償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收費的;
?。ㄋ模┪窗凑找幎▽⒅薪榻M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公開的;
?。ㄎ澹┪匆婪▽ν对V舉報事項或者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查處的;
?。┲\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ㄆ撸┯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從事市場中介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規定(2012)
大連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規定(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大連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規定》業經20**年5月10日大連市政府十四屆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大連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等經營性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治安管理。
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或者從出租人處承租房屋,從事房屋租賃中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取得工商部門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登記備案,由公安(邊防)派出所與房屋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停業、歇業或者變更名稱、經營地點、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部門注銷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備案的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辦理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應當自房屋中介機構備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指導其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六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中介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怯洺鲎馊?、承租人自然狀況,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戶籍地址和租賃房屋地址,租賃期限、聯系方式等;境外人員登記中文和外文名字、護照或者邊境通行證號碼等。
?。ǘ┏凶馊藶榱鲃尤丝诘?,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依法申領居住證或者辦理寄住登記。
?。ㄈ┏凶馊藶榫惩馊藛T、承租房屋在城鎮的,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時內,承租房屋在農村的,告知其在七十二小時內,到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
?。ㄋ模┒酱俪鲎馊?、承租人雙方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為鐘點房、日租房的出租人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幸欢〝盗康拇参?,且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ǘ┤〉霉蚕?/a>機構消防安全證明文件;
?。ㄈ┌惭b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ㄋ模┰O有旅客財務、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等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作為出租人出租鐘點房、日租房,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提供中介服務或者作為出租人。
第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對受委托管理房屋進行維護和安全檢查,對出租人、承租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
第九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⑦`法建筑、臨時建筑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給他人;
?。ǘ⒎课葜薪榛蛘叱鲎饨o無身份證件的人、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ㄈ┱加?、挪用、拖延支付房屋租金等費用;
?。ㄋ模┓?、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全市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統,納入市政府政務網站,并與公安(邊防)派出所聯網對接。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房屋租賃信息錄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統;不具備錄入條件的,應當每周將房屋租賃信息報公安(邊防)派出所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在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工作中收集、管理、使用的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并指導其做好登記備案和信息錄入傳輸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應當每月對管理范圍內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發現治安問題及時處理,對無照經營或者未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的,分別通知工商、房產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鐘點房、日租房出租人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