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公司工資福利待遇系統

7410

  一、工資制度:

  1、評定員工薪金的原則為:按能力和貢獻定職務,按職務定級別,按級別定薪酬。

  2、全體員工按崗位領取工資,公司以月薪形式根據員工考勤卡計算薪酬,于每月15日前發放上月工資,遇休息日延后,每年春節前發放雙薪。員工必須對各自的薪金數額給予保密。

  3、員工的薪金在其試用期滿之時,根據其工作和考核結果作一次調整。

  4、公司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每年調薪一次,視員工工作表現評定加幅。

  5、員工遇下列情況,可由其部門負責人向人事行政部申請臨時調薪,以資鼓勵:

  (1)有特殊功勞表現者。

  (2)入職員工具有優秀的技能與顯著成績者。

  (3)為同行業競相爭取者。

  6、在公司產生效益的前提下,于農歷年前按比例發放上一年度的年終獎。

  7、員工工資標準及架構表(附表4)

  二、員工福利

  1、住宿待遇:公司將視發展的情況擬建"**苑",為有貢獻及忠誠于企業的員工解決福利按揭購房。

  2、膳食待遇:公司(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員工按實際出勤日補助午餐費,每天伍元人民幣,月終計薪時一并發放,領取出差補貼的扣除午餐補助。

  3、年薪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由結束試用期轉正之日計起)的員工,均可享有年薪假七天,以后每年遞增一天,如享受探親假不再享受年薪假。年薪假在春節期間一次休完,不作調休。

  4、公假: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公假。

  (1)因公負傷不能工作者。

  (2)經領導批準參加會議、社會活動者、出差者。

  (3)經公司領導批準參加的各種學習,如函授、電大、培訓等。

  (4)國家法定節日。

  5、婚假

  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結婚,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給予全薪婚假三天;屬晚婚者,另加晚婚假七天。

  6、喪假

  (1)員工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姐妹、兄弟、岳父母)之故可給有薪喪假三天。

  (2)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路途遠近核給路程假,但路費自理,超出期限按事假處理。

  7、探親假

  (1)公司員工在春節期間均享受7天探親假期。凡已滿試用期之員工,春節返鄉探親,車費報銷50%,短途車車費一律不報銷。乘車標準如下:

  職務級別乘車標準

  高管級乘坐飛機

  部門火車硬臥

  主管級火車硬臥

  員工一、二級火車硬座

  (2)探親假春節期間一次性休完,不作零星調休之用。

  8、事假

  員工應盡量避免事假,如因特殊情況需經公司核準,酌情批給,但必須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事先作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事假一律無薪,并不得全勤獎。

  (1)事假三日之內(含三(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天)需經部門負責人同意,送人事行政部核準后方可休假,如遇急事電話通知部門經理,人事行政部人事主任備案,事后補假單。

  (2)事假三日(不含三天)至五日(含五天)須報所管部門的副總經理批準并送人事行政部經理核準。

  (3)事假五日(不含五天)至七日(含七天)須報總經理批準,并送人事行政部經理核準。

  (4)部門經理(含副經理)事假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5)事假超過七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9、病假

  (1)提出病假須出示市級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

  (2)病假三天內(含三天)發給基本工資的80%,病假三天至七天(含七天)發給基本工資的50%計發,七天以上不計發工資。

  (3)病假三日(含三天)之內由部門經理批準和人事主任核準,三日以上需經主管部門的副總經理批準,經人事行政部經理核準,而病假八天以上至十五天(含十五天)須經總經理特批,無工資計發。

  (4)病假超出三十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10、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從試用期滿之日算起)的女員工,憑市級醫院證明可享受下列假期待遇:

  (1)小產

  小產類別

  休假天數

  備 注

  不滿三個月

  15天

  工資按照基本工資標準核發,不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三個月至七個月

  25天

  七個月以上

  90天

  (2)正常生產

  本公司工齡

  產假天數

  工 資

  備 注

  正假

  晚育

  一年

  90天

  +15天

  50%

  1、 上述產假需符合:①來公司工作一年以上;②屬獨生子女。

  2、 工資按照基本工資標準核發,不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二年

  90天

  +20天

  60%

  三年

  90天

  +40天

  80%

  四年以上

  90天

  +60天

  100%

  11、公傷或死亡

  員工在工作中意外受傷,需立即通知部門經理及人事行政部,凡因工傷或死亡者,部門經理應及時向人事行政部呈交事故報告,按《廣州市公傷保險規定》辦理。

  12、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上列保險金給員工,并在每月發薪時支付給員工自行購買,如員工需要公司為其辦理,則從其工資中扣繳。

  13、賀金及生日

  員工結婚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獲得公司發給的人民幣100元及50元的賀金;員工生日可獲贈公司領導簽字的生日賀卡及參加每月公司舉辦的生日或晚會或賀金50元。

  14、娛樂活動

  在不影響日常工作的情況下,公司將舉辦各種各樣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如聯歡會、月生日晚會、旅游等,選派代表參加體育比賽及其他社會活動,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

  15、手機話費的報銷(單位:人民幣元/月)

  (1)報銷原則:經公司批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限額內實報實銷手機話費。

  (2)報銷標準如下:

  級別

  職務

  報銷標準

  備注

  高管層

  總經理

  實報實銷元

  具

  體

  名

  單

  另

  附

  副總經理

  500元

  部門層

  部門經理

  250元

  主管層

  總經理秘書、工程師、公關秘書、車隊隊長

  200元

  員工層

  司機

  150元

  2、此單一式兩份,一份由人事行政部存檔。

  三、關于對新入職員工明確每月薪酬結構的規定

  為了新入職員工明確本人月薪酬結構,符合《勞動法》的有關條例特擬訂本辦法。

  凡新入職員工,在接受入職培訓時人事行政部應向新入職員工明確其月薪酬結構。

  出示以下單據,新入職員工簽字生效。

  先生/女士:

  您任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期間,在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務的前提下,試用期工資為 等 級,每月薪酬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滿工資為 等 級,每月薪酬為 元人民幣。您所領取的薪酬中包括: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崗位津貼、交通津貼、住房公積金、技術補貼、醫療補貼、工齡補貼、全勤獎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詳見下表)。

  公司在此特別提請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公司將視發展的情況建造“**園”生活區,如獲福利按揭住房,您將被取消住房公積金。

  您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否則,公司會從您的薪酬中減除該三項保險金為您辦理。

  公司有權視發展及經濟效益的情況增加或調整您的薪酬,薪酬如有變動,屆時公司人事行政部會通知您。

  對本規定無異議,請簽名后交回人事行政部備檔。

  入職人:

  年 月 日

  四、浮動工資執行辦法

  前言

  浮動工資是公司為增加員工的經濟收入和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而設立

  的工資制度。在公司運作狀況良好,經濟效益顯著時將增加浮動工資的額度,相反,公司根據運作狀況調整或取消浮動工資。希望全體員工(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同心同德,勤策勤力為公司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1、目的:為了激勵員工工作積極性,創造良好的工作業績,特擬定本管理辦法。

  2、浮動工資的等級:

  公司根據員工的職位和與職位相對應的工作職責,設定了九等(A、B、C、

  D、E、F、G、H、I)27級浮動工資。(詳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月工資架構標準表)。

  3、浮動工資的評定:

  (原則上由主管上司對所屬員工每月的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工作表現進行評定)

  (1)總經理評定:副總經理副總經理評定:各部門經理、總工程師

  (2)各部門經理評定屬下員工

  4、浮動工資評定的工作流程:

  每月1日~3日主管上司對屬下評分填表-->每月4日~6日人事行政部經理復核-->每月7日~8日副總經理審核-->每月9日~10日總經理審批-->財務部制工資表

  5、浮動工資計發的形式及標準:

  (1)形式:每月1日~3日主管上司根據員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和工作總結、

  工作態度、工作表現進行評分。

  (2)評定標準:共100分

  項目

  分值

  評分要素

  說明

  考勤

  20分

  1、遲到、早退 5分

  遲到、早退每分鐘扣0.25分

  2、病假 5分

  病假每小時扣0.25分

  3、事假 5分

  事假每小時扣0.5分

  4、其他 5分

  每天扣1分

  工作

  業績

  60分

  上下級溝通后所定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每一項得分

  如該員工6月份工作計劃共20項工作任務,按期保質、保量完成18項,即每項分數3分,得分為54分

  工作

  表現

  20分

  以《員工手冊》所定規章制度為標準。

  違反一次扣2分

  以上規定與其它規章制度的獎懲不矛盾,此部分只計算浮動工資,其它規章制度照執行。

  6、月評定分會值與浮動工資%比一覽表

  績效考評分值與浮動工資%比一覽表

  評定等級

  評定等級注釋

  得 分

  浮動工資%比

  備 注

  優秀

  表現非常優秀

  90~100分

  浮動工資×110%

  優良

  表現優秀

  80~89分

  浮動工資×100%

  良好

  表現較好,達到工作要求

  70~79分

  浮動工資×90%

  合格

  符合工作要求

  60~69分

  浮動工資×80%

  不合格

  未能符合工作要求

  59分以下

  浮動工資×60%

  如某員工連續工資被評定為不合格,其將被辭退。

  7、浮動工資月報表

  月份浮動工資報表

  部門: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姓名

  職位

  浮動工資

  基準

  項目得分

  得分

  實得浮動工資

  工作業績

  考勤

  工作表現

  制表: 復核: 審核: 審批:

  8、浮動工資計算方法:

  浮動工資基準×季度考評%比×月度考評%比 = 每月實得浮動工資

  (工資架構標準表)

  如:某員工浮動工資基準為690元,6月30日季度考評得分為95分(浮動工資×90%),7月份~9月份的浮動工資基準為621元,該員工7月份考評得分為65分(浮動工資×80%),其7月份實得浮動工資為621×80% = 496.8元。

  690×90%×80% = 496.8元

  9、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篇2: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2012)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20**)

 ?。?0**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依法平等協商,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合同,是指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有關職工勞動報酬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的原則,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一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應當高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適用于所有與本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本企業使用的勞務派遣職工。

  第六條 依法簽訂的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協商雙方必須履行工資集體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本行政區域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對工資集體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對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旗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并對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組織和指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中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由工會組織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二章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提名,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確認,也可以由工會組織職工推選,經公示后產生;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或者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產生,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方的協商代表;企業負責人、出資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不得擔任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第十條 每方協商代表一般由三至九人組成,雙方代表人數對等,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職工和少數民族職工較多的企業,職工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和少數民族職工的代表。雙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條 職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也可以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職工協商代表擔任;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職工協商代表推舉產生;企業一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也可以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協商代表產生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協商合同履行期滿之日止。

  第十三條 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經濟、法律、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為企業方或者職工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接受委托代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參與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集體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家、學者、律師、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等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受委托的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家、學者、律師、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

  第十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⒓庸べY集體協商;

 ?。ǘ┙邮鼙痉饺藛T詢問,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ㄈ┨峁┡c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ㄋ模┐肀痉絽⒓庸べY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ㄎ澹┍O督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欺騙等方式干擾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為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

  職工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占用勞動時間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確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和上級工會的意見,并征得協商代表本人同意。職工協商代表在其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之日。

  第十九條 協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其所在方應當按照程序及時更換,并通知對方。

  第三章 工資集體協商事項

  第二十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ㄒ唬┕べY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

 ?。ǘ┕べY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ㄈ┠甓裙べY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ㄋ模┕べY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ㄎ澹┕べY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蛸N、補貼標準及獎金、績效工資等分配辦法;

 ?。ㄆ撸┢髽I特殊工時制度的實施辦法;

 ?。ò耍┎∈录俸透鞣N假期的工資待遇;

 ?。ň牛┳兏?、解除、終止工資集體合同的條件;

 ?。ㄊ┕べY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ㄊ唬╇p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應當協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本企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二條 協商確定職工年度工資總額及調整幅度應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ㄒ唬┑貐^、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ǘ┑貐^、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ㄈ┳灾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ㄋ模┍镜貐^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ㄎ澹┢髽I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匈Y產保值增值;

 ?。ㄆ撸┥夏甓绕髽I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ò耍┢渌嘘P情況。

  第四章 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應約方應當自接到協商要約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同意協商的,雙方應當約定協商開始的日期。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一方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或者應約;未建立工會的,可以由上級工會代表或者組織職工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或者應約。

  工會代表職工一方向企業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前,應當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要約方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在工資集體協商開始的五個工作日之前向上級工會報告,上級工會可以指派人員對職工協商代表進行業務培訓、指導,或者參與協商。

  第二十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召開的五個工作日前,協商雙方應當各自向對方提供協商方案以及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方在七日內制作工資集體合同草案。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討論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獲得通過的工資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協商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在三十日內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工資集體合同簽字后七日內,將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職工一方同時將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進行審查。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該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當對工資集體合同進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審查。

  企業應當在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九條 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為一年。工資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工資集體合同:

 ?。ㄒ唬┢髽I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工資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ǘ┮虿豢煽沽Φ仍蛑率构べY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部分無法履行的;

 ?。ㄈ┏霈F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工資集體合同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工資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變更或者解除工資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工資集體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下區域內的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礦業、交通運輸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職工一方可以通過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的企業代表組織或者區域、行業內各企業推舉的代表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

  依法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對本區域、行業內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內容,參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未提出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會同同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和雙方協商代表,共同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爭議。

  第三十五條 工資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調解不成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工會、職工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在訂立、履行工資集體合同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ㄒ唬s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逾期不答復的;

 ?。ǘ┎惶峁┡c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信息和資料的;

 ?。ㄈ┢髽I不為職工協商代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ㄋ模┳璧K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

  第三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無正當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撤銷其協商代表資格。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資集體合同審查監督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云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2012)

  云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20**)

 ?。?0**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參照本條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為使職工依法有序表達工資方面的訴求以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企業與職工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資相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應當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職工應當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管理,合法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保障職工工資水平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相適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指導、表彰獎勵等方式,積極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督促、幫助和指導。

  第二章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確定書記員1名。

  企業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職工方應當有女職工協商代表;使用勞務派遣工較多的用工企業,職工方應當有勞務派遣工協商代表。

  第九條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本企業工會推薦,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協商代表出缺的,應當及時補缺。一方更換協商代表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十條 協商雙方各自確定1名首席代表。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擔任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擔任。

  職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因故不能擔任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出缺的,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從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

  第十一條 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請熟悉勞動工資、財務、企業管理、經濟、法律、政策等方面業務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

  第十二條 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⒓庸べY集體協商,提出協商意見;

 ?。ǘ┦占?、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信息資料;

 ?。ㄈ﹨⒓庸べY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ㄋ模┍O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手段干擾工資集體協商,影響協商結果。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提供與協商相關的信息資料。

  雙方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正常勞動。

  第十五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企業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

  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的意見,并征得職工方協商代表本人同意。

  第十六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有權進行更換。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方協商代表。

  第三章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第十七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應當就本企業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ㄒ唬┕べY分配制度;

 ?。ǘ┞毠つ甓绕骄べY水平及其增減幅度的調整;

 ?。ㄈ┕べY支付辦法;

 ?。ㄋ模┙蛸N、補貼和獎金分配辦法;

 ?。ㄎ澹┯嫊r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

 ?。┘影嗉狱c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ㄆ撸┕べY專項集體合同期限、變更和解除程序、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

 ?。ò耍┢渌嘘P事項。

  第十八條 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并以下列因素作為協商依據:

 ?。ㄒ唬┱l布的工資指導線;

 ?。ǘ┙y計行政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ㄈ┍酒髽I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ㄋ模┍酒髽I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ㄎ澹┍镜貐^同行業和本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人均勞動報酬;

 ?。┢渌c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九條 本企業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職工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加工資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條 企業方確因本企業利潤降低、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資或者降低工資的方案,與職工方進行協商。

  第四章 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第二十一條 企業方與職工方均有權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提出方應當向對方發出協商要約書,提出協商的主要內容、時間等。對方應當在收到要約書之日起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在答復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

  本企業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向企業方發出協商要約書。

  第二十二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采用協商會議形式進行。

  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首次會議由發出協商要約書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三條 協商會議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企業方應當為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必要的條件,提供由其保管或者掌握的工資總額、經營費用、財務狀況和設備更新計劃、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情況等相關的信息資料。雙方各自向對方提供協商方案以及與協商方案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四條 雙方協商代表就工資集體協商事項達成一致后,應當形成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須經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企業方制作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二十五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應當包括協商主體、合同內容、合同期限、變更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1至2年。

  第二十六條 企業方應當在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文本后,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見的,應當告知企業重新協商或者修改完善。企業方和職工方應當針對修改意見重新協商或者修改完善,并重新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企業方應當自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職工公布。

  第二十八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60日,企業方或者職工方均有權提出續訂或者重新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要求,雙方應當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第五章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第二十九條 在中小企業或者同行業集中的縣級以下區域內,可以就本區域、本行業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勞動定額標準、工資支付辦法等工資相關事項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十條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由區域、行業工會組織與企業方面代表進行協商;尚未組建區域、行業工會的,可以由上一級工會代行職能進行協商。

  第三十一條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方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或者各企業民主推選,首席代表由企業方協商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組織確定,首席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二條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形成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分別經各成員企業半數以上職工通過;通過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區域性、行業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后,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區域、本行業內的企業可以在區域性、行業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框架下與本企業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其確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區域、本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章 監督和救濟

  第三十四條 依法簽訂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企業或者本區域、本行業內的企業以及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和職工應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自首次協商會議之日起30日內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或者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并向企業出具協調處理建議書。

  第三十六條 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對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企業予以改正,企業應當在15日內改正并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改正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第三十八條 企業工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企業方發出協商要約書的,上級工會有權代為向企業方發出協商要約書,企業方收到協商要約書后,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與職工方進行協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ㄒ唬┞毠し交蛘呱霞壒岢鰠f商要求后,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拖延答復的;

 ?。ǘ┎惶峁┡c工資集體協商有關信息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

 ?。ㄈ┎幌騾f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ㄋ模┎宦男泄べY專項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條 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威脅、暴力等手段干擾協商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傷害協商代表,或者阻撓其他職工正常工作,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政府及有關部門3年內不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授予其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其列為不良信用企業,記入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并對其勞動保障執法年審不予通過。企業經營者3年內不得參評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

  第四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因法定理由降低職工方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三條 協商代表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工會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代表組織,是指經依法成立的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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