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醫院重點藥物觀察制度
1、重點藥物包括:抗菌藥物、心血管系統藥物、細胞毒化藥物、中樞性肌松藥、抗精神失常藥、中樞鎮靜催眠藥等。
2、醫師處方前詢問病人以前是否用過該種藥物,有過何種不良反應,并告辭知病人和家屬將要使用的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用藥后每日查房時向病人和家屬詢問用藥后有無不適感,是否出現不良反應。
3、病人和家屬向醫師反應用藥后不適和不良反應時,醫師應高度重視,認真檢查,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注意與病人和家屬溝通的方式與技巧,避免誤解,提高病患依從性。
4、護士用藥前也應詢問病人的用藥情況,并告辭知病人和家屬將要使用的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用藥后每日查房時向病人和家屬詢問用藥后有無不適感,是否出現不良反應。靜脈給藥者用藥后護士必須按藥品說明書規定調節好滴速并留守20分種方可離開。一組輸注后更換下一組輸液后同樣應觀察20分種,方可離開。其他方式注射給藥,在注射完成后,護士也應觀察20分鐘,在確認病人無方可離開??诜盟帒勺o士在場指導病人服用,并交待注意事項后方可離開。當班護士30分種巡視病房一次,詢問病人用藥后情況。
5、護士交班時,交班護士應向接班護士介紹病房內使用重點藥物患者的情況,以利于接班護士繼續執行用藥后觀察。
6、出現不良反應及時報告當班醫生,并安撫病人、家屬,使配合治療。
7、當班醫生接不良反應報告,應及時對病人進行檢查,妥善處理,并填寫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
8、各臨床科室依據本科情況,制定本科重點藥物清單,用藥后觀察制度,及用藥后觀察程序
篇2: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制度
>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工作制度1、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委員會議,研究醫院藥事管理的有關問題,必要時可邀請院內外有關專家參加。
2、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總結工作,安排下階段工作。遇特殊情況可由4名以上委員提議,經主任委員同意,召開臨時會議。
3、會議應在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4、會議的決議應經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委員同意方可通過、實行。
5、藥劑科是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落實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會議的決議。
6、藥劑科是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閉會期間,藥劑科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履行其藥事管理職能,做出臨時性決定。在此期間遇不能自行處理的事項,應及時向主任委員請示,或依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藥劑科的所有臨時性決定均應在下次會議上進行通報,并經會議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決議。
7、藥劑科主任協助主任委員收集議案,準備會議議題、資料和文件,負責做會議記錄,整理記錄,編制會議紀要。藥劑科主任負責建立包括各種原始記錄、憑證在內的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會議各種資料,整理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文件和檔案,按《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醫院檔案室移交會議檔案。
8、主任委員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由副主任委員依次臨時主持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工作。
篇3:醫院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標準程序
> 醫院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標準操作程序目的:制定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
范圍:醫務科、藥劑科、護理部等
責任人:全體醫務人員、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小組成員
程序:
1、實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小組成員認真覆行職責,有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時,不得隱瞞不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小組"受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領導,由藥劑科臨床藥學人員具體負責。
2、藥品不良反應的信息收集
凡在我院門、急診和住院期間的病人所用治療、預防、診斷等藥物,在使用安全劑量中所發生的有害或嚴重不適的反應,均屬登記和報告范圍。
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中發現病員出現因用藥所引起的不適反應,應即時進行處理、并報告醫院"藥物不良反應監察小組",認真填寫"ADR/ADE報告表"。
3、程序
1)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小組在接到門診或病房發生藥物不良反應事件報告或接到臨床醫師填寫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后,應在最短時間里前往相關科室(門診或病區)。
2)到達后,仔細聽取醫護人員的敘述,仔細察看病歷,然后詢問情況、查閱病歷,與醫師一起共同進行因果關系評價,提出對藥品不良反應的處理意見。
3)如判斷是藥物引起不良反應,填寫不良反應報告表并上報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4)醫護人員對引起不良反應的藥品,應即留存標明日期、廠家、批號、使用數量等情況,待分析后決定取舍。
5)由于藥物本身質量問題(如輸液熱原反應、藥物霉變、細菌污染、雜物混入等情況),所引起病員之不適應,原則上由藥劑科會同臨床科室等人員,負責處理。
6)藥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定期報告制度,嚴重、罕見和新的不良反應病例,須用有效方式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4.附:藥物不良反應(ADR)監察范圍
1)所有危及生命、致殘直至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不良反應。
2)新藥投產使用后發生的各種不良反應。
3)疑為藥品所致的突變、癌變、畸形。
4)各種類型的過敏反應。
5)非麻醉藥品產生的藥物依賴性。
6)疑為藥品間相互作用導致的不良反應。
7)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