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誰是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被訴人--一起為老外打工出現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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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是該爭議案件的被訴人--一起為老外打工出現的糾紛

  案例簡介

  我在美國某公司駐京代表處工作,是由北京某外事服務公司為我辦理的雇員證。每月我只從外事服務公司領到一份很低的工資,而從代表處卻可領到一份數額較大的工資。雖然我的收入可觀,可每天的工作量也是真夠多的。工作經常壓得我星期天不能休息。而且,平常每天都得加三四個小時的班。最令我感到不公的是,代表處不另付加班工資。首席代表對我要求享受加班工資的要求予以拒絕。我又找到外事服務公司,得到的答復是:你的加班工資,不歸我們管?,F在我準備就加班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有一個問題沒有搞清:我是應該告代表處,還是應該告外事服務公司?誰才是該爭議案件的被訴人呢?

  律師提示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規定,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聘用中國雇員。代表處要想使用中國的勞動者,必須委托外事服務單位向其派入中國雇員,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招聘中國雇員。中國公民也不得私自或通過其他單位、個人到代表處從事工作。

  代表處用人的正確途徑應該是:代表處與外事服務單位簽訂勞務輸入輸出協議;外事服務單位招聘中國雇員,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雇員證;外事服務單位按照勞務輸入輸出協議將聘用的中國雇員派往代表處工作??梢?,中國雇員與外事服務公司之間發生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而與代表處沒有勞動關系。

  因此,中國雇員若在工作中與代表處發生糾紛,則應該由外事服務單位出面與代表處按照它們之間的勞務輸入輸出協議予以解決;而當中國雇員認為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找外事服務單位協商解決,或以外事服務單位為被訴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而不能以代表處為被訴人提起仲裁。因為中國雇員是與外事服務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而與代表處沒有勞動關系。又因為勞動爭議仲裁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指申訴人或被訴人)必須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否則,他(它)就不具備充當勞動仲裁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該勞動者應當以外事服務公司為被訴人,而不能以代表處為被訴人,提起仲裁。

篇2: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案例簡介

  黃某于1995年8月2日與某合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可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黃某在聘任期間的工資為每月2500元。1998年以后,由于企業管理混亂,經營狀況不良,遂于1998年7月5日對黃某作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稱,鑒于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和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現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于1998年8月5日終止。接到通知后,黃某要求公司支付7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定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于是黃某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后認為,合同中約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無效,公司應按黃某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3年)發給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7500元。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是,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條又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回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本案中,該合資企業正是把法律規定的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當作了終止合同的約定條件,這是一種回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中的這種約定顯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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