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修正)
?。?0**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正與公開、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價格、衛生、安全生產監督、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管轄和職責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顚S?。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監察業務,具備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專業知識,并經過培訓合格。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聘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協助專職、兼職監察員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案情重大、復雜或者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處;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髫瀼貏趧颖U戏?、法規和政策;
?。ǘ┍O察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ㄈ┦芾韺`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ㄋ模┮婪ú樘幒图m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ㄎ澹┴撠焺趧颖U媳O察人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人員在依法執行勞動保障監察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工作場所,檢查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ǘ┮笥萌藛挝惶峁┫嚓P證明材料,查閱或者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ㄈ┎捎霉P錄、錄音、照相、攝相等方式取得證據;
?。ㄋ模┌l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作出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的決定;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章 內容和程序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的下列情況實施監察:
?。ㄒ唬┱杏脛趧诱叩姆绞?、內容和條件;
?。ǘ┡c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
?。ㄈ┲Ц秳趧诱吖べY和福利待遇;
?。ㄋ模﹫绦泄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ㄎ澹┥鐣kU登記和繳費;
?。┡毠?、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
?。ㄆ撸┯萌藛挝婚_展職業培訓;
?。ò耍┲贫▌趧庸芾碇贫?,并按照規定備案;
?。ň牛┚蜆I服務機構的中介服務、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培訓;
?。ㄊ┽t療服務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ㄊ唬﹫绦袆趧颖U戏?、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時,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偽證,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勞動保障監察。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根據需要,可以采取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年度檢查、舉報檢查以及勞動管理制度備案審查等方式;必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檢查。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實行年檢制度。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連續三年年檢合格的用人單位,授予勞動管理信得過單位稱號,并免檢一年。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信箱,公開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洺醪秸{查認為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告知被檢查單位和投訴人、舉報人;
?。ǘ`法事實不成立不予立案,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和投訴人、舉報人;
?。ㄈ儆趧趧訝幾h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ㄋ模儆谄渌块T職責范圍內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法立案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浾{查認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不成立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作出限期整改決定;
?。ㄈ┮婪☉斀o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ㄋ模┻`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當場下達限期整改決定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時,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勞動者每月五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對每使用一個勞動者的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千元;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并支付相當于應得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福利待遇的;
?。ǘ┚懿灰婪ㄖ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
?。ㄈ﹦趧诱咴诜ǘüぷ鲿r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弄虛作假騙取、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騙取或者冒領的金額,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違*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該職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勞動者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钃蟿趧颖U媳O察人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的;
?。ǘ╇[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芙^提供有關情況、材料的;
?。ㄋ模┚芙^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詢問通知書或者整改決定書的;
?。ㄎ澹┐驌魣髲团e報人員的。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ǘ┴澪凼苜V、徇私舞弊的;
?。ㄈ┬孤队萌藛挝簧虡I秘密的;
?。ㄋ模┬孤杜e報人情況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本條例所稱就業服務機構,包括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本條例所稱醫療服務機構,包括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和藥店。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12修正)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修正)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000年10月26日經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3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并依法予以處理?!?/p>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遵守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各級公安、工商、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舉或者控告,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監察管轄與職責
第八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中央所屬、省屬用人單位及與之合資、合作企業和外省、部隊駐魯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管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情況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
第十條 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ㄒ唬┬麄?、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ǘ┍O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ㄈ┦芾韺`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者控告;
?。ㄋ模┮婪m正和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對現場進行拍攝、錄音,詢問有關人員,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拒絕。
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披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員保密。
第三章 監察內容與方式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的內容是:
?。ㄒ唬┲贫▌趧庸芾?/a>規章制度情況;
?。ǘ┱杏脛趧诱咔闆r;
?。ㄈ┯喠?、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
?。ㄋ模┳袷毓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ㄎ澹┲Ц秳趧訄蟪昵闆r;
?。┳袷嘏毠?、未成年工和殘疾人員特殊保護規定情況;
?。ㄆ撸┳袷貒矣嘘P安置人員規定情況;
?。ò耍┳袷芈殬I介紹規定情況;
?。ň牛┳袷芈殬I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情況;
?。ㄊ┳袷厣鐣kU規定情況;
?。ㄊ唬┏修k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以及年度檢查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外,對同一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每年一般不超過兩次,專項檢查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管轄權限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章 監察程序
第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時,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ūO督檢查方案;
?。ǘ┐_定檢查人員;
?。ㄈ嵤┍O督檢查;
?。ㄋ模┨岢鰴z查結果的報告和處理建議。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舉報專查時,可以直接派出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袃擅陨系谋O察人員共同進行。監察人員應當著裝整齊,佩戴執法標志,并出示執法證件。
?。ǘ└嬷粰z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ㄈ┰儐柣蛘攥F場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人員和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拒絕事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用人單位下達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接受詢問或者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結果,依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萌藛挝坏倪`法行為輕微,在一定期限內能夠改正,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改正;
?。ǘ┯萌藛挝坏倪`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ㄒ唬┝?;
?。ǘ┱{查;
?。ㄈQ定;
?。ㄋ模┲谱餍姓幚頉Q定書;
?。ㄎ澹┧瓦_。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在監察過程中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違反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職業培訓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職業培訓機構或者濫發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赵儐柾ㄖ獣蠼邮茉儐柣蛘卟惶峁┯嘘P資料的;
?。ǘ┚芙^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檢查的;
?。ㄈ╇[瞞事實真相,偽造、變造有關帳冊、材料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ㄋ模┐驌魣髲妥C人和監察人員的。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并依法予以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條例規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不能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限期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該決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的;
?。ǘ斕岢龌乇芏刺岢龅?;
?。ㄈ┫蛲饨缗侗粰z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ㄋ模┬孤杜e報人員的;
?。ㄎ澹┧魅?、收受被檢查單位賄賂的;
?。┢渌`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業衛生監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勞動監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