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員工打卡管理規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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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員工打卡管理規定(六)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打卡,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內勤員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應打卡,住在市區內的業務人員,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打進卡,外出工作時打退卡。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下午加班者,普通下班時間不必打卡,待加班完畢才予打卡。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再返回公司者,應打退卡后才能離開公司。

  第五條 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者,均給予各記大過一次處分。

  第六條 上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須向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提出外申請單,經核準后轉交前臺文員,前臺文員將其出入時間,填妥于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備查。工廠員工因事外出者,經直屬主管核準外出申請單轉交門衛,門衛將出入時間填入,于次日早晨交工廠管理部門轉交公司人事部備查。

  第七條 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持記錄卡請直屬主管領導證明上下班時間,并簽名后,卡片放回原處。

  第八條 本公司上下班時間,公司由前臺文員(或由人事部派人)看守打卡情況及調整打卡鐘,工廠由門衛負責。

  第九條 在公司用餐時,內勤人員中午可免打卡(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時,則按規定每日打卡四次。

篇2: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

  建設部令第143號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已于20**年10月28日經第76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建筑物用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合理設計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風、給排水和通道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能規劃,制定國家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節能規劃,制定本地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能源、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對城鎮布局、功能區設置、建筑特征,基礎設施配置的影響進行研究論證。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節能發展狀況和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建筑節能相關標準,建立和完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有關規定,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標準或者實施細則。

  第七條 鼓勵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用能設備和附屬設施及相應的施工工藝、應用技術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八條 鼓勵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ㄒ唬┬滦凸澞軌w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ǘ┕澞荛T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ㄈ┘泄岷蜔?、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ㄋ模┕岵膳到y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ㄎ澹┨柲?、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ㄖ彰鞴澞芗夹g與產品;

 ?。ㄆ撸┛照{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ò耍┢渌夹g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鼓勵推廣應用和淘汰的建筑節能部品及技術的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該目錄,制定適合本區域的鼓勵推廣應用和淘汰的建筑節能部品及技術的目錄。

  第九條 國家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照協議分享節能改造的收益;鼓勵研究制定本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籌措辦法和相關激勵政策。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的圍護結構(含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等)、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節能要求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擴建和改建時,應當對原建筑進行節能改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節能改造要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確保結構安全,優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區和嚴寒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與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進行。

  第十二條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設建筑物室內溫度控制和用能計量設施,逐步實行基本冷熱價和計量冷熱價共同構成的兩部制用能價格制度。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節能建筑運行管理制度,明確節能建筑運行狀態各項性能指標、節能工作諸環節的崗位目標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用能檔案,在供熱或者制冷間歇期委托相關檢測機構對用能設備和系統的性能 進行綜合檢測評價,定期進行維護、維修、保養及更新置換,保證設備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等有關單位,應當記錄并按有關規定上報能源消耗資料。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實施建筑能效測評。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建筑節能標準和節能技術應當作為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政策要求和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供熱單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達標。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措施,并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責任人及時予以修復,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 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同時廢止。

篇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

  建設部令第139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于20**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 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ǘΨ蠗l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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