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1、塔機概況
根據工程情況,選擇附著式塔式起重機型號為QTZ63,該塔機獨立高度為36米(根據工程建筑物的高度,塔機實際安裝高度過36米),平衡臂長度為11.5米,起重臂長50米,最大幅度起重最大為1.2噸,最大起重量為3噸,最大起重機矩為630KN.m。
工程概況:附塔機施工平面圖1張(由施工單位提供).
2、安裝準備工作
2.1安、拆塔機的準備工作(安塔時附基礎施工圖1張)
2.2施工現場的協調工作:
1在安拆塔機人員進場前,塔機附近的障礙物應清除,安拆塔機和運輸車輛的進出場道路應暢通,具體作業及線路參照施工平面圖.
2在安拆塔機過程中,現場應有一名專職安全員在場,防止其他人員進入作業區,并負責雙方工作聯系.
3施工現場應指派2-4名輔助工協助安拆塔機(不參與高空作業).
4施工現場為保證安裝順利進行提供必要的輔助材料及工具設施.
5施工現場應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平面圖.
2.3塔機安拆小組裝備工作
1塔機安拆塔前,由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與技術交底,使拆塔機人員做到心中有數,熟知自己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
2配備安拆塔工具,由負責 ,工具清單如下:
?。?)10磅大錘一把;(2)3磅手錘一把
?。?)地腳螺栓專用扳手一把(4)標準節專用扳手兩把
?。?)撬棍一根(6)6寸、12寸、18寸活動板手各一把
?。?)調節墊板若干(8)纜風繩一根
?。?)卸扣若干(10)常用電工工具
3. 施工現場維護電工提前考慮好夜間作業的照明問題,這項工作由施工現場負責。
4. 提前聯系好安拆塔所需的機械和運輸車輛,由負責,具體進出場時間由現場設備負責人提前一周通知。
5. 安拆塔機人員,再安拆塔機的期間的后勤工作由負責。
2基礎的制作
根據現場平面圖布置,確定塔機的基礎位置。根據地勘報告,塔機安裝處地耐力每平方米必須夯實到能承受20噸/m2的荷載。
砼強度等級為C35,強度必須達到90%,經驗收到到標準后,才能進行安裝。
3塔機現場平面圖(見施工平面圖)
4塔機安拆日期
擬定于20**年8月 20 日安裝。(拆除日期約定20**年12月30日)
5塔機在安、拆、頂升程序
嚴格按照《塔機使用說明書》和《塔機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塔機的安裝、拆卸、頂升程序如下:
1.塔機安裝步驟:砼基礎找水平,±00控制在2毫米以內。按塔機安裝程序將基礎節安裝就位后緊固地腳螺拴,安裝塔機基礎節和套架、回轉支承、塔帽安裝、平衡臂安裝、配重塊的安裝、身臂、配重、試車、頂升、調試、試回轉。
?。?)在調裝平衡臂時,應先把平衡上的拉桿及平臺、拉桿、提升機構安好、接好起升機構的動力線,再將平衡臂吊起,用兩根銷軸與上支座連接。繼續吊起平衡臂,將兩根平衡臂拉桿連接在一起,上好銷軸,穿好開口銷,然后將平衡臂下降放平,先在平衡臂靠塔身一側安2 塊噸平衡重放在平衡臂上。
(2).在吊裝起重臂時,搭好支架或用道木墊平,依秩序在地面拼裝起重臂各節,同時檢查起重臂上的變幅機構,小車是否安好,穿好變幅繩.在起重臂上拼裝好長短拉桿、拉板和塔頂連接滑輪架,檢查各銷軸連接及開口銷是否按要求穿好,整體起吊起重臂,起重臂的吊點重心及吊索穿繞方法參圖安裝使用說明書,將起重臂根部至鉸點與上支座用銷連接,穿好開口銷.上好各部平臺欄桿及防護裝置接好接地零線,測試接地電陰,接地電阻≤4Ω.
2.安裝塔機完畢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完畢后分別對各機構進行試車。各機構試車完備后做升(降)塔預備工作;
(1).頂升加標準節時,用起重吊鉤將標準節按順序吊至套架上的引進小車(掛鉤)上;按<<說明書>>規定的平衡點塔機操作規程要求,再用吊鉤吊起平衡重塊(或另一節標準節)到<<說明書>>指定的位置,并將起重臂旋轉至標準節引進方向;觀察標準節接口位置和套架滾輪與標準節間隙,通過微動起重小車將塔機上部配平衡.
(2).下降減標準節時,按<<說明書>>規定的平衡點和塔機操作規程要求,用吊鉤起平衡重塊(或另一節標準節)到<<說明書>>指定的位置,并將起重旋轉至標準節引進方向;觀察標準節接口位置和套架滾輪與標準節間隙,通過微動起重小車將塔機上部配平衡.
(3).頂升(下降)過程中必須利用回轉機構制動器將起重臂制動,嚴禁起重臂在升(降)塔時旋轉,保證起重臂與引入塔身標準節的方向一致;嚴格按<<說明書>>規定的每一個(降)塔步驟進行操作.
(4).若要連續加(減)標準節,則每加(減)完一節,用塔機自身起吊一標準節(或放下平衡標準節)前塔身節與下交座必須連接牢固.
(5).所有標準節的踏步必須與已有的塔身節對準.
(6).頂升過程中,如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車檢查,故障未排除前不得繼續作業.
(7).嚴禁在頂升作業過程中,拆修液壓系統的管路/零件.
3.塔機拆卸步驟按安裝順序的反過程,先裝后拆、后裝先拆:
(1).降塔拆除標準節,標準節的拆除為安裝方法的相反順序,將塔降至附著處;拆除附著;再繼續降塔將塔機降至安裝高度
(2).降塔時密切注意建筑物周邊的障礙物,排除障礙物后才能降塔,用吊車拆除平衡重2塊,留下靠塔身一側的4塊平衡重.
(3).拆收起升繩,用吊車將起重臂吊點位置系好千斤繩;并收緊吊車起升繩使起重臂揚起,將吊臂拉桿組與塔頂的連接銷取出并將拉桿放于吊臂上弦架上系好,拆除塔機吊臂根部兩銷軸,將吊臂放至地面.
(4).拆除余下2塊平衡重,用吊車將平衡吊點系好,提高平衡臂,拆除平衡臂拉桿銷,放平拆除平衡臂根部銷,將平衡臂放至地面.
(5).依秩序拆除塔頂、上支座塔帽、爬升架、基礎節.
4.塔機安裝、拆卸、頂升塔杌注意事項: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清除安拆塔位置的障礙物,保證塔機的安裝、拆卸
空間位置,吊裝施工場地.(2).安裝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裝(拆)負責人必須對參與作業的安裝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分別在<<交底卡>>上簽字.安裝前詳細閱讀<<說明書>>,嚴格按<<說明書>>的操作規定、條件和作業順序進行安裝.安裝時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的有關安全規程進行作業,并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時應選擇好氣候進行,如遇雨、霧、雪天一般不得進行塔機安裝,風速超過8M/S時不得安裝(拆卸)塔機及加(減)節頂升.
(4).嚴禁在頂升(下降)過程中旋轉起重臂,運行變幅小車和升降吊鉤.
(5).在標準節未與下支座連接固定好以前;禁止吊重物.
6附著的設置、安裝
該工地由于建筑物總高為 108 米,塔機安裝高度應為116 米,塔機由于標塔高度為36米,所以需在塔機塔身(標準節)20、40、60、80、100米處安裝附著5道.
(1).按照<<說明書>>先將廠方制作的附著框吊起到安裝點安裝.
(2).按照<<說明書>>將附著支撐桿安裝、堅固.
7特殊情況處理方法
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施工平面圖來看,塔機不需要在空中接臂等特殊辦法安裝,全部過程屬于正常安裝范疇(若場地特殊降在附后作補充方案).如果在塔機安裝過程中出現停電、起大風、誤操作、設備出現故障等,應根據施工現場安拆實際情況,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處理方法應急處理,避免事故發生.
1.施工吊裝現場劃定安全警界線.
2.統一指揮,應急人員隨時待命支援.
3.施工吊裝現場若發生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急時報告相關單位人員,同時采取求援工作,必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傷亡、財產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一切支持和便利的條件.
8機構設備的配備
1.起重機械: 30噸汽車吊一臺
2.運輸車輛:汽車6臺
3.輔助設備:手動葫蘆、Ф12.5鋼繩120米等.
9安裝時對今后拆卸的設想
安裝前充分考慮今后施工現場的建筑物的高度、以及施工場地周邊環境、塔機拆卸時起重吊裝安全距離,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方法進行拆卻并將塔機安全運出施工現場.
10勞動組織分工職責
工作崗位 姓名 崗位職責 簽字
裝(拆)負責人 z 現場全面負責、協調裝(拆)
工作具體安排、指揮 z
安全員 z 吊點的選擇、起吊指揮、安全監護 z
塔機司機 z 裝(拆)塔機、起吊作業 z
裝(拆)作業人員 z 安裝(拆卸) z
裝(拆)作業人員 z 安裝(拆卸) z
裝(拆)作業人員 z 安裝(拆卸) z
說明
1.裝(拆)人員中指定 張青華負責塔機零配件的清理工作.
2.穆倫利 負責塔機塔機安裝后的加注潤滑油和塔機的清潔工作.
11裝(拆)塔機的注意事項
根據ZBJ800-12-8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升降等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作業證的人員完成.
2.對于所安(拆)、升降的塔式起重機,裝拆工人必須遵照下列原則:
(1).了解塔式起重機的性能,
(2).必須詳細了解:嚴格按照說明書中規定的安裝及拆卸的程序進行作業,嚴禁對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拆卸程序做任何改動.
(3).熟知塔式起重機拼裝或解體各拆裝部件連接處所采用的聯接形式和所使用的聯接件的尺寸,規定及要求,對于有潤滑要求的螺栓,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用規定的潤滑劑潤滑.
12安全措施
1.由施工現場劃出安全警戒區域,設專人看守,安(拆)時無關人員不得靠近作業區域.
2.安拆塔機期間嚴禁由高空向下拋投物品,升降塔機時,嚴格分工,協同配合并不得隨意上下塔機.
3.安拆塔機期間嚴格執行<<塔式起重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4.安裝/拆卸塔機時,排除周邊障礙物,便升降塔順利進行,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如遇大風大雨,惡劣氣候時,應停止升降塔機作業,并采取安全措施固定塔臂
13塔吊防碰撞措施
***工程共有五臺塔吊,平面布置如附圖。1#、2#塔吊起重臂長40米,相互有20m的交叉;3#塔吊起重臂長50m,5#塔吊起重臂長40m,兩塔吊有2m的交叉;4#塔吊起重臂長50m,與其它塔吊無交叉。
有可能發生碰撞的只有兩處,1號住宅樓的1#、2#塔吊(隸屬同一單位);4號住宅樓與3號住宅樓的3#與5#塔吊(分別屬中鐵***與貴州***)。針對此情況特制定防碰撞措施。
?。?)凡是可能發生碰撞的塔吊,起重臂不能安裝在同一高度,兩臂高差應大于3m;
?。?)3#和5#塔吊之間交叉不大,3#塔吊實際工作半徑不超過40m,4號住宅樓的施工進度也較先,因此3#塔吊將始終高于5#塔吊,同時3#塔吊的小車限位器應限在40m以內,這樣可完全避免發生碰撞的可能;
?。?)1#塔吊和2#塔吊距離較近,由于是同一項目部管理,可由主辦工長統一安排,假如兩臺塔吊需同時使用,應劃分好作業區域,塔吊的旋轉范圍,切實避免交叉現象。其中2#塔吊只負責1號住宅樓3單元的垂直運輸任務,故其旋轉范圍只局限在1號住宅樓3單元范圍內,所以可以避免與1#塔吊在水平面上的交叉;同時由于1號住宅樓3單元的進度比1、2單元的進度較先,所以2#塔吊的高度也可保證在1#塔吊高度之上,這樣一來,在高度上及平面上都可以避免發生碰撞;
?。?)凡是可能發生碰撞的塔吊停止作業時,應將塔吊鎖在可能碰撞范圍之外,不影響另一臺塔吊的作業;
?。?)塔吊不工作時,應將吊鉤起吊到靠近起重臂和塔身位置,防止風力和限位失靈等因素導致碰撞;
?。?)加強對塔吊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交底,要把防碰撞措施作為安全交底的一個重要內容。機械管理人員、安檢員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篇2: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辦法
山西省運城市建設局各縣(市、區)建設局:
現將《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單位一定要重視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從發文之日起,按《辦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與新開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在五月一日前辦理或補辦起重機械設備登記手續,未辦理和未補辦登記手續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三、起重機械登記牌、證、與使用的各種表格,各縣(市、區)建設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領取。
四、按照局運建安字(20**)26號《關于開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檢查中,如發現未辦理或未補辦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備案使用有關手續,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五、運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公地址:市建設局西二樓
電話:0359—2222963
傳真:0359—2222962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373號令)和《關于加強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的通知》(晉建建字〔20**〕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凡本市境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機械。
第三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施工現場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承重形式固定的電葫蘆等。
第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備案程序。
安裝前須到各縣(市、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裝備案(市管項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領取《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備案表》備案所需安全技術文件如下:
(1)起重機械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安裝及使用說明文件、出廠時的監督檢驗證明和定期檢驗證明文件;
(2)安裝單位的資質證書;
(3)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崗位資格證書;
(4)起重機械安裝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5)起重機械地基與基礎資料文件。
以上資料查驗原件、復印件存檔備案,備案應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程序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使用單
篇3: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2012年)
關于印發《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江蘇省常州市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常建規〔20**〕2號
金壇市住建局、溧陽市住建委、武進區住建局、新北區城建局、戚區建設局,各有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購置、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對全市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督管理,局屬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單位的誠信行為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機械的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鼓勵企業通過行業自律,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積極推廣新技術應用。
第二章設備登記
第六條 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等材料。購置國外的建筑起重機械,應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七條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其產權所有單位(人)應提供下列資料,并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報表》,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登記。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報表》2份;
(二)建筑起重機械所有權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建筑起重設備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建筑起重機械委托管理協議書原件、復印件;
(五)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未實行產品制造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復印件);
(六)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復印件;
(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原件、復印件;
(八)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發票原件、復印件;
(九)建筑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原件、復印件;
(十)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設備登記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按規定核發建筑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并對該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
建筑起重機械編號實行一機一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九條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人)不具備建筑起重設備安裝資質的,應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等活動委托給具有建筑起重設備安裝資質的單位(簡稱“安裝單位”)完成。
第十條安裝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機一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的購銷合同、發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履歷資料。
第十一條安裝單位發生變更時,原安裝單位應將設備登記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新的安裝單位,并到原設備登記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按照《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T100)的規定,對于使用超過15000工時或5年的建筑起重機械應委托具有相應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大修。負責大修的單位在出廠時應出具該建筑起重機械的大修合格證明文件:
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189),建筑起重機械超過以下出廠使用年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一)出廠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機;
(二)出廠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機;
(三)出廠年限超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機;出廠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的塔式起重機;出廠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機。
第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報廢,并向原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安全性能達不到原設計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五)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規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過性能試驗和結構應力測試的。
報廢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的單位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工程。
嚴禁向其它企業或個人出借資質。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依法對本單位從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應加強對作業現場巡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和取得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負責人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并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十六條安裝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取得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作業人員,應持住建部《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安裝后的建筑起重機械的起重臂不宜超出施工圍墻的范圍。當確需在緊靠街道、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安裝建筑起重機械且在起重作業時起重臂超出施工圍墻范圍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將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平面布置圖、周邊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第二十一條安裝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設計技術標準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將包括負責安裝、拆卸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安裝時間等有關資料一并報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二條經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應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表》或《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由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負責人查驗地質勘探報告、基礎混凝土試塊報告、基礎隱蔽驗收報告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未達到設計要求或報告資料不齊全的,不得安裝。
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應由安裝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向全體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附著、加降節)作業單》。
在未取得《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附著、加降節)作業單》前,安裝單位不得進行安裝等作業。
第二十五條安裝單位應按照經批準同意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作業,指定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實行轉場保養制度。在一個工程使用結束后,在下一個工程安裝前,建筑起重機械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要求進行轉場保養。
經轉場保養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符合《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蘇DGJ32/TJ03),并由保養單位出具轉場保養合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安裝、監理、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合格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建筑起重機械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2份;
(二)設備產權登記證原件;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原件、復印件;
(四)機械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五)使用單位與設備安裝維修保養單位的合同原件、復印件;
(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復印件;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表;
(九)轉場保養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外);
(十)上一次使用后的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外);
(十一)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原件、復印件;
(十二)大修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
(十三)建筑起重機械超過使用工作年限應提供的安全評估報告;
(十四)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設備使用登記證》。
《設備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結束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后,應當注銷《設備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履歷資料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和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合格證;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每個施工項目部至少配備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以下記錄,在使用結束后移交產權(管理)單位:
(一)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二)每月檢查(至少一次)情況;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
(四)每次升降(頂升)后組織相關單位驗收情況;
(五)起重機械使用運轉記錄臺帳。
第三十六條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與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筑起重機械檢查、維護、保養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該建筑起重機械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
第三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暫時停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連續使用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重新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其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二條負責辦理登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行為,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責任方的不良行為納入企業誠信行為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常建〔20**〕131號)、《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實施細則》(常建〔20**〕10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的通知》(常建〔20**〕288號)等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