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制度
1.目的
對工程項目在施工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予以有效控制和處置,保證不流入下工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項目在施工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的控制。
3.相關文件
3.1《物資采購管理程序》
3.2《標識和可追溯控制管理程序》
3.3《糾正措施控制管理程序》
3.4《預防措施控制管理程序》
3.5《記錄控制管理程序》
4.定義
4.1質量問題
不滿足合同規定及施工規范和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產品。
5.職責
5.1責任領導
本制度的責任領導為生產副經理,其職責為:負責本制度實施的監督、指導;組織嚴重質量問題的調查評審,對處置方案進行審批。
5.2責任部門
本制度的責任部門為工程部,其職責為:負責質量問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參加嚴重質量問題的調查評審并對處置結果進行驗證。
5.3執行層
本制度的執行層為項目部,其職責為:
5.3.1項目經理:
參加本項目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調查評審,負責處置方案的具體實施;組織一般質量問題的評審,審批處置方案,組織實施處置;組織對質量問題的整改。
5.3.2項目專職質檢員:
參加一般質量問題的評審,對處置結果進行驗證;對質量問題發現后及時通知項目經理,并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
5.3.3項目施工員:
參加一般質量問題的評審,制定處置方案;負責制定質量問題的處置方案。
5.3.4項目材料員:
參加物資質量問題的評審,負責實施處置措施。
6.工作程序
6.1質量問題的判定
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不符合國家質量驗評標準的。
6.2工程質量問題控制程序
6.2.1嚴重質量問題發生后,項目經理應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如下;
6.2.1.1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名稱、不合格范圍、數量等。
6.2.1.2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6.2.1.3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現場控制情況。
6.2.2對嚴重質量問題,項目部應派專人監護,保護好現場。
6.2.3嚴重質量問題由生產副經理組織工程部、項目經理進行評審,工程部制定處置方案,生產副經理批準后,項目部實施并做好記錄,工程部對處置結果進行驗證.
6.2.4一般質量問題發生后,由項目經理組織施工員、質檢員及施工班組長進行評審,施工員制定處置方案,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并記錄。
6.2.5輕微質量問題由專職質檢員下發《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施工員制定整改方案,項目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質檢員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并保存有關記錄。
6.2.6工程質量問題處置方式通過下列一種或幾種途徑:返工、返修、讓步接收(此種必須經業主的許可)、報廢等。
6.4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一般質量問題及頻繁發生的質量問題,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執行《糾正措施控制管理程序》。
6.5當在交付給業主使用后,發現質量問題時,工程部應采取與不合格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的程度相適應的措施。制定處置方案(如采取返工返修、賠償、道歉等方式),以達到業主的滿意。
6.6工程質量問題的等級劃分
工程質量問題:工程質量按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達不到合格標準必須返工、返修、加固或報廢的。
6.6.1嚴重質量問題:指造成重傷2人以上(含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者及單位工程驗收為不合格的。
6.6.2一般質量問題:指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者及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為不合格的。
6.6.3輕微質量問題:指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質量缺陷。
篇2: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2014年試行)
關于印發《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各有關單位:現將《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8月14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和規范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信訪條例》和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是新建、改建、擴建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第三條 術語解釋
本辦法中所稱工程質量投訴(以下簡稱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合同的約定,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本辦法中所稱投訴處理是指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按投訴處理監督程序調查核實,責成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限期整改的行為。
本辦法中所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是指受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受理、協調、處理所轄行政范圍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的機構。
第二章 質量投訴與處理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政府及相關部門交由的信訪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范圍可委托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部門,具體負責所轄行政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的或上級交辦的質量投訴,應及時交由相應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交辦部門回復辦理結果對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自行受理的質量投訴,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指派專人做好投訴受理工作。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的地址、聯系電話應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質量問題調解途徑
自行協商:投訴人在建設過程中或使用過程中認為工程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時,應先行與工程建設單位(開發商)、物業單位協商。
機構調解:對于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訴人可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投訴。
法律途徑:當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的調解意見,或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建議投訴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質量投訴
(一)投訴人應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如實告知相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據并按要求填寫《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登記表》。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代理人應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和其他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反映同一內容的群體投訴應推選投訴代表人,依據我國《信訪條例》規定,代表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人。
(三)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受理人員須根據本辦法第八條明確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對不屬于投訴處理范疇的問題應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八條 質量投訴處理
(一)投訴受理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確定兩名投訴承辦人,承辦人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相關情況及征求意見,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是否進行現場勘察及調查。
(二)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能夠確定處理意見的一般質量問題(適用于質量問題事實清楚易于判斷原因且不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非結構性安全的質量問題),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向投訴當事人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并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單位限期整改完畢。
(三)對于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應召集投訴人及相關責任單位核實調查,分析原因,并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問題嚴重的要進行專家論證,提出論證意
見需要進行檢測的,應委托雙方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需要進行驗算的,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雙方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驗算。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四)需加固設計的,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雙方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五)在上述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如參建各方仍認為需專家論證、檢測和驗算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活動。
(六)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投訴人和相關責任單位共同驗收,驗收通過后,相關單位及投訴人應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簽名蓋章,并將資料整理歸檔報送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
(七)責任單位已承諾按規定履行維修責任,但投訴人對其維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訴處理機構應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時,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可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
(八)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與投訴事項或被投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不受理范疇
(一)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二)超過保修期規定期限或不屬于保修范圍的;
(三)采用匿名或不具實名投訴的投訴材料不真實的;
(四)已進入司法訴訟或仲裁程序;
(五)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經濟賠償、糾紛或提出退房、換房要求等;
(六)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受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重復投訴或已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的;
(七)其他不屬于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監督范疇以及依法不屬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范圍的。
第十條 首次調解意見
工程質量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執行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提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問題整改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經建設、監理單位確認(如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須設計單位確認)后簽字蓋章并按期反饋至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終止調解意見
若投訴人對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首次調解不滿意且仍存在異議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將安排再次調解。調解無效,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并明確終止調解理由。
第三章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辦結
第十二條 辦結時限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后60個工作日內辦結事項(論證、檢測、鑒定時間不計算在內)。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部門批準,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視為辦結:
(一)投訴人撤回申請
(二)投訴在處理過程中進入訴訟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投訴人在責任方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落實整改期間虛構事實,人為設置障礙導致處理無法進行的
(四)投訴人確認質量問題已處理完畢的
(五)質量問題經原設計單位或雙方認可的有資質設計單位驗算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或檢測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可以僅對外觀進行處理,投訴人不同意的
(六)已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的。
第四章 有關責任和行為監督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組織做好質量投訴的協調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配合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趕赴現場并督促施工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按照約定的整改期限進行有效整改,過程中實施監督,整改完成后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在接到建設單位發出的質量投訴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檢查,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處理意見,編制《施工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職責
監理、設計單位應按照職責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問題的研究、處置、監督等并提出處理建議及方案,不得推諉、拖延,不到場等,并對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情況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
在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處理過程中,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對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的整改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存在下列行為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將給予批評、通報。情節嚴重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將按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對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協調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不履行房屋保修義務的
(三)在工程質量問題整改中態度消極、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整改不到位、出現重復質量問題的
(四)質量投訴受理機構發現現場整改情況與經建設責任主體簽字、蓋章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
(五)不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的
(六)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八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職責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管理監督制度以及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每年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承辦人員職責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承辦人員在接到投訴案件后,應認真記錄,及時處理。嚴禁言語粗暴,作風簡單,激化矛盾。
第二十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人員責任追究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投訴處理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無理纏訪、鬧訪,擾亂社會治安和機關辦公秩序的,根據《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8日起實施。
篇3:地面(樓面)基層處理分項工程質量自檢標準
地面(樓面)基層處理分項工程質量自檢標準
項 別項目質量自檢標準備注
保 證 項 目
1粘貼基層結構基層表面應堅實,如有疏板,應鏟除浮層,并清洗干凈,水泥砂漿基層無空鼓、起砂、裂紋等缺陷。
2清除雜物徹底清除灰渣和雜物,用水沖洗干凈,曬干。
3涂抹地面基層應堅實平整,清除油跡,浮灰,凸起鏟平,凹處用膩子嵌補磨平。
4鋪設基層塑料地面,地毯鋪設基層表面應清除干凈,保持干燥,含水率以工程所在地年平均濕度確定含水率控制指標。
允 許 偏 差 項 目允許偏差(MM)
粘貼基層涂抹地面鋪設基層
5表面平整度≤5MM≤2MM≤3MM
6坡高不大于房間相應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