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廉 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 〕48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湖南省內部審計辦 法》(省政府令第2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本 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其他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通過運用系統 、 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本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 進本單位加強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下屬單位(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第六條 適用本規定的機關、單位和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負責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負 責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負責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內部審計工作,并將檢查結果納 入年度工作考核。
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 權,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進行內部審計受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單位權力機 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按規定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師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是 社會團體法人。內部審計師協會依照法律、法規、準則和章程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協調服務 ,依法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等工作,應建立健全以人民政府為 領導、審計機關為主體、內部審計自律組織為平臺的日常指導監督機制。
審計機關和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履行部分業務指導監 督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要求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或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 內部審計職責。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
(二)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且下屬獨立核算單位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行政 事業單位。
(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 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國有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
其他單位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在本單位內設機構中 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有關機關、單位和企業根據需要,可利用外部專家服務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設立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審計 并向其報告工作。
未設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審計并報告工 作。
企業根據相關規定或需要,可設立審計委員會或首席審計官(或稱總審計師)。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單位預算 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并通過后續教育培訓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負責本單位的具體業務活動和風險管 理,不應兼管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財務及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 德 規范,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在實施內部審計時,凡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 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 負責人的回避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決定。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經濟行為
進行審計確 認和評價;
(二)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概預算(竣工決算)執行情況及效益進 行審計確認和評價;
(三)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執行計 劃、預算、程序、合同等情況進行審計確認和評價;
(四)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 進行審計確認和評價;
(五)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經營管理、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確認和評價;
(六)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適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確認和評 價;
(七)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開展風險導向審計;
(八)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檢查和指導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十)辦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以及上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有關審計事 項;
(十一)與外部審計協調,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十二) 負責向本級審計機關上報年度審計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和完整的有關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 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議紀要,工作總結以及其他相關資 料(包括電子數據,下同);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與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預 算、決算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經濟活動等有關的會議;
(三)審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 統及相關電子數據,現場勘查實物;
(四)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 料;
(五)對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和處理意見,對經濟活動提出改善管理 、完善治理的建議;
(六)對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以及可能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潛在高風險的 經營行為,有權及時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予以制止;
(七)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 產,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八)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準,在適當范圍內公示有關審計結果,法律、 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主管本單位因經營管理活動需要,聘請審計等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外部專業人 員參與審計工作。并對所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外部專業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內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 當配合內 部審計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拒絕、 阻礙、隱瞞、謊報。
第十九條 單位在管理權限范圍內,可以根據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下屬單位負責 人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年度審計計劃報經本單
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項目審計時,其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審 計程序規范依照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發布的有關內部審計準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執行、落實審計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在審計報告規 定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執行情況。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出申訴,單位主 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應當及時答復。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 意見和建議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提交后續審計結果。
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審計機關依法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其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的內部審計制度等;
(二)推動督促審計監督對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指導內部審計業務;
(三)對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監督內部 審計質量,評價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四)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和后續教育,總結、推廣內部審計工作先進經驗,對內 部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五)組織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經驗交流、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以及科研 成果推廣;
(六)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自律組織的業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檢查 和 評估本區域內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糾正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利用內部審計結果 ,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內部審計工作納入審計的監督 評價范圍。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屬于審計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 開展項目同步審計。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內部審計自律組織,承擔本規定第 二十五條(一)至(五)項職責的相關具體工作。
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內部審計自律組織或社會審計中介組 織等第三方主體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和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內部審計自律組織或社會審計 中 介組織等第三方主體承擔的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其購買服務的經費列入本機關、部門年度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按本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相關權 力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權機關應當依法及時
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對象或者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依法依規處理 ;涉嫌犯罪的,由本單位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和相關經濟活動資料的;
(三)阻撓、阻礙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的;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單位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 ,由本單位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機密、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審 計報告的;
(三)對內部審計發現的正在損害國家和單位利益,不及時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 危害和損失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 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23日起施行。
篇2:某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系統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錯弊,改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審計規定,并結合總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設立監審處(以下簡稱監審處),主管總公司及下屬各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三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綜合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情況;
(二)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經營效益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主要領導調離時應進行的離任審計;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時應進行的清算審計;
(三)在建工程的投資控制及決算審計;
(四)總公司交辦的其它特殊審計事項。
第三章 審計辦法
第五條監審處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原則上專業公司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根據總公司部署和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監審處還將進行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第六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應及時向監審處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按月和季度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經營報表,季度報表應附財務說明。
第七條監審處應做好審計項目的準備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實施審計時,應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八條監審處進行審計時,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造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監審處工作,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九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及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有權直接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井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條總公司所屬企業如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應事先上報監審處,獲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處理
第十一條監審處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意見,報送總公司總經理,并抄送財務本部和被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三日內向投資管理部提出申訴,投資管理部應會同財務本部及時處理。劉未提出申訴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或雖提出申訴但復審后己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監審處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財經法紀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審處將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疏忽發生的技術差錯或未按財務制度及時規范記帳、未按會計制度孩算,經監審處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錯、弊端、損失和浪費的;
(三)為了小集團利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采用不轉、少轉成本,或擠占、虛列成本等不正當手段虛報利潤的;
(四)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財物及揮霍浪費公司資財的;
(五)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的;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七)其他重大違章、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現行有關內部審計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醫院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是醫院健全內部管理體制與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批復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審計意見,保證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醫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5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七條 醫院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和支持內部審計開展工作和審計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按照醫院要求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履行職責:
(一) 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醫院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三) 醫院的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工程項目委托有工程審計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配合并做好監督工作;
(四) 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五) 對醫院及所屬部門中層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六) 對醫院及所屬部門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 法律、法規規定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八) 醫院專項基金合理使用;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 審核會計憑證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抽查有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進行現場核查實物;查閱有關的資料;
(二) 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科室)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督促改正。
第十二條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醫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科室;被審計科室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科室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發現的一般情況與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科室和人員交換意見和提出建議。
(五)審計終結時,由內部審計機構寫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科室的意見,并報送醫院主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應及時送達被審計科室,被審計科室必須執行。
(六) 被審計科室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內審機構提出。
(七)審計事項結束后,要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