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住房保障局關于印發《瀏陽市保障性住房審批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園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維護我市住房保障管理秩序,規范住房保障審批管理行為,特制定《瀏陽市保障性住房審批管理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瀏陽市住房保障局
20**年3月23日
瀏陽市保障性住房審批管理操作規程
為客觀公正地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規范審批操作程序,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及《瀏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準入管理
一、保障方式及認定標準
(一)保障方式
1.按規定標準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低收入申請對象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2.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實行實物配租。
(二)認定標準
1.家庭收入標準,根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標準規定:
(1)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400元;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250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113元。
2.住房困難標準,根據《瀏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方案》(瀏政辦〔20**〕17號)規定:
住房困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二、保障對象
(一)申請對象
1.申請住房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同一戶籍上多個符合條件的核心家庭可分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但不能重復申請。
2.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離異或喪偶單身居民、年滿30周歲以上(含)的未婚單身居民、年滿18周歲以上(含)孤兒、畢業未滿5年的新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可單獨申請。
3.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應當為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對象的法定監護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申請住房保障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城鎮戶籍家庭申請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鎮戶籍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規定的標準;取得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
(3)本市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2.新就業大學生
(1)在本市工作已辦理居住登記,并持有相應證件;
(2)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在本市穩定就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3)本人及家庭在城鎮工作地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外來務工人員
(1)在工作地已辦理居住登記,并持有相應證件;
(2)在本市有穩定職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繳納稅費3年(含)以上;
(3)本人及家庭在工作地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4.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5.其他規定: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方式;
(2)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不審核家庭收入。
(三)住房保障家庭人口和落戶時間的認定
申請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信息的審核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進行審核。
1.持有我市城鎮居民戶口,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員,應當計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子女;
(3)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父母雙亡且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經公安部門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2.申請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戶口不在本戶籍范圍內,可計入家庭人口。
3.現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家庭成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計入家庭人口: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讀學生;
(2)未婚的現役軍人;
(3)服刑人員。
4.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歸屬,以離婚時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為準;子女已滿18周歲的,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為準。
5.落戶時間以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資料記載的遷入時間為準。
6.原戶籍在瀏陽市城區以外,因在本市就讀大專以上學歷將戶口遷入本市且畢業后落戶本市的,其落戶時間可從戶口遷入大專院校之日起計算。戶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相關證明。
7.因工作調動、讀書或服刑,戶口遷出本市后又遷回本市的,戶籍登記時間可連續計算。
(四)無房家庭或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
申請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狀況的認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個人住房信息進行認定。
1.無房家庭住房保障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市市區無房屋產權登記記錄;
(2)私有住房經鑒定為C級、D級危房;
(3)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4)未享受過房改等福利分房。
2.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實物配租住房限12平方米以內)。
(五)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認定
1.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認定以民政部門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為準。
2.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分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相應收入認定證明。
三、申請的受理及審批
(一)申請
1.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領取《瀏陽市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并登記備案。
2.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
申請辦理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需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結(離)婚證、已按要求填報好的《瀏陽市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以及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請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家庭成員房屋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申請辦理住房狀況證明需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結(離)婚證和租賃住房相關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危房鑒定通知書》、《征收補償協議》)等以及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請人憑公安部門出具的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和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房屋登記信息查詢證明和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如工商、車輛等信息證明)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出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
(二)社區受理、審核
1.申請應提交的資料:
(1)《瀏陽市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公安部門出具的家庭人口、戶籍及年齡狀況證明;
(3)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結(離)婚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5)身份證、戶口簿;
(6)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證書(新就業大學生);
(7)繳納社會保險憑證(新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
(8)就業單位就職證明(新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無單位的由所轄社區證明);
(9)審核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市殘聯出具的傷殘證明;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等)。
2.申請享受保障方式:申請人應根據自己家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選擇申請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
3.受理申請:申請人本人攜帶上述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提出申請,申請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機構代理申請的,不予受理;社區對申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應當面進行核對。
申請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資料及修正的內容,同時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向申請人出具《瀏陽市申請住房保障業務收件單》。
4.申請公示:社區對已受理申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進行公示;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還應在其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況。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社區進行調查核實,所反映情況屬實且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申請人。
5.社區審核:社區應在申請資料齊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社區經辦人和社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街道辦事處核準。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同時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
6.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離婚、再婚或喪偶的申請對象:
1凡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含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房改等住房優惠政策)的家庭,離婚后確有特殊住房困難且自身無力解決的,在離婚滿2年后可以提出住房保障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特殊困難證明(如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書)、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并已執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內涉及本辦法的各項情況說明。
2申請人為喪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含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房改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的,再婚后夫妻雙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其他申請對象:
1由于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變賣了其房產,而目前確無住房的,需滿足賣掉的房屋為非福利房和交易過戶達2年以上兩個條件方可申請住房保障;
2轉業、退伍軍人落戶瀏陽的,應出示轉業證或退伍證原件和復印件,并出示由部隊(團級以上)營房部門開具的無房證明和未享受過住房貨幣補貼的證明。
(三)街道辦事處核準
1.審核社區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2.審核社區是否按要求進行審查和公示,表格填寫、各級意見簽署及蓋章是否完備;
3.街道辦事處應在申請資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符合條件的加蓋公章,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
1.核查應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2.核查街道辦事處核準手續是否完備,表格填寫和各級意見簽署及蓋章是否齊全,各項信息是否真實;
3.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申請資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4.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優先保障低保無房戶、軍烈屬、傷殘(重度傷殘二級以上)、孤老(60周歲以上)等特殊困難群體;
5.每季度末在瀏陽市房產政務信息網或瀏陽日報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6.建立檔案,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批后的申請對象應及時建立瀏陽市住房保障家庭(個人)紙質和電子檔案。
四、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及實物配租
(一)租賃補貼發放
1.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批準時間的下一季度的月初向申請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租賃補貼時,比對申請人的身份證信息是否一致,到指定銀行領取;
2.補貼標準:最低收入的無住房家庭,每月補助15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補15元;低收入無住房家庭每月補助12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補 12元;住房困難家庭按上述標準的70%分檔發放租賃補貼;(本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3.符合最低收入已實物配租的特困家庭,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申請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
(二)實物配租
1.房屋面積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不大于60平方米
2.配租對象的優先及輪候
住房實物配租原則上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安排,但優先配租給以下保障對象:
(1)市政重點工程和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可以納入優先配租的家庭;
(2)符合住房保障對象中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3)住房保障對象中年滿60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員中有屬于二級以上傷殘、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的重大疾病、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個人,以及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
(4)申請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作為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納入輪候程序予以登記,在網絡、媒體進行公示。
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和優先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應代表家庭全體成員選房。實物配租房源一至三層樓房應優先安排家庭成員中有視殘、肢體一級、二級殘障人員或70周歲以上老人的保障家庭,以抽簽方式選房;其余樓層由輪候到位的申請人以抽簽方式選擇。輪候期最長不超過5年,輪候5年仍未予以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發放5年的租賃補貼,仍然符合條件的繼續輪候或選擇申請租賃補貼保障方式。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實際擁有房屋但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
(2)已有繼承、受贈房屋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已經達到16平方米的;
(3)父母擁有的私有住房可同時滿足子女的基本居住需求的家庭,且人均面積超過16平方米,其子女單獨申請的;
(4)子女擁有的私有住房,可同時滿足父母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且人均面積超過16平方米,其父母單獨申請的。
五、定向公共租賃住房審批管理
1.政府投資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和開發區、工業園區、其他企業享受政府補貼資金和優惠政策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定向于本單位職工。配租方案由產權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制定,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備案,按本規程相關要求自行組織實施,并按要求及時報送入住和退出等動態信息。
2.政府投資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定向于本單位職工,剩余房源應面向社會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配租。
第二章動態管理(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獲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應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等。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合理使用住房;
2.保障對象資格年審情況發生變化的家庭,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重新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3.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人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
二、租金管理
1.租金標準:根據瀏陽市發展和改革局、瀏陽市住房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瀏發改價發〔20**〕4號)文件規定執行;
2.按月、季度或年初一次性繳納全年租金,逾期滯納金按3%收取。
三、保障資格管理
對保障對象的保障資格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審核,重新確定保障資格和收入層次,定期審核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
(一)審核內容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變化情況,重新審定所屬收入層次范疇;
(2)家庭住房變化情況;
(3)家庭戶籍人口變化情況。
(二)審核職責
(1)由民政部門審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由住房保障部門審定家庭住房人均面積;
(3)由公安部門審定家庭保障人口、戶籍所屬情況;
(三)審核對象的確定
(1)被舉報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戶籍、人口發生變化的家庭;
(2)通過調查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戶籍、人口發生變化的家庭;
(3)通過社區、大組長、樓棟長討論評議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戶籍、人口發生變化的家庭。
(四)審核結果的處理
(1)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在三個收入層次中自動轉換,實行差別化租金;
(2)不再符合實物配租保障條件的對象,取消保障資格,退出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3)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對象,從審查的下月起停發補貼資金。
(五)保障對象在保障期內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保障資格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如實向社區、街道、市住房保障局申請騰退保障性住房和停止享受住房租賃補貼。
四、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實物配租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2)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3)擅自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
(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或抗繳租金;
(6)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二)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責令其限期騰退;逾期不騰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強制執行。
第三章社會服務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居住對象管理納入所在地社區網格化管理體系,享受與屬地戶籍居民均等的戶籍、社保、計生、就醫、就學等社會公共服務。
二、對保障性住房小區和居住對象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民政、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城管、環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人員配備、保障資源配置等相關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小區由所在地社區和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維修,房屋安全管理、小區建設、公共配套等工作;社區負責小區維穩,綜合整治等相關工作;承租人承擔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責任,并承擔相關費用。
四、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由社區組織承租人成立住戶委員會,社區和小區住戶委員會應當做好當年物業管理費用支出預算;參照社會化物業管理模式實行自我管理或聘請有資質的社會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確保房屋安全、設施設備、小區治安、消防、共用水電、衛生保潔、裝飾裝修管理和服務到位。
五、保障性住房實行物業管理有償服務,除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予以物業管理經費補助外,承租人應按適當低于物價部門指定的指導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配租住房,其中,承租人按照優惠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的,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載入申請人住房保障誠信系統,自住房保障申請或住房保障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監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住房保障管理檔案,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內或樓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警告后不及時整改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三、住房保障相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據《瀏陽市保障性住房行政行為紀律監督辦法》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規定代理保障性住房租住權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一、本規程自20**年4月1日起實施;
二、本規程由市住房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2:陽江市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2008年)
廣東省陽江市人民政府
(陽府〔20**〕71號)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建設、物價、規劃、市政、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優先供應。禁止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有償轉讓。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三) 以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應當依法實行建設項目招投標。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三級以上資質、開發總投資30%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積極
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服務功能。
第三章 購房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陽江市市區戶口或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購房或房改優惠政策。
對第(二)款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主并以戶口簿記載的戶主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租住直管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并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購房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下稱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
(二)審批: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現住房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再將相關資料報送房產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公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在陽江房管網站或當地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書面提出。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批準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并公示,同時向申請人發放準購證明。申請人憑準購證明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現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賃
合同。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未就業的,提供待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四)現役軍官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家庭資產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后,申請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物價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售后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售,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購買,購買價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第二十二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的,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接受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允許辦理相關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三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轉讓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70%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街道辦事處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抽查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購房人提供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責令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商品房市場價格補足購房款。
(二)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或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自用土地的,經批準后,可以申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和管理執行本實施辦法。
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向本單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
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成本價,統籌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經審批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向該單位購買。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2013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181號
《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已經20**年1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年1月29日
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鎮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通過申請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房)或者領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條 住房保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省、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住房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候、退出等制度。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住房保障委員會,成員由政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群眾代表等人員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決策權。具體職責由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或者明確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也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或者向市場購買服務。涉及工程發包與承包、貨物采購事宜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城鎮住房保障事務: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統計;
(二)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
(三)保障房選配、收回、回購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事務的執行;
(四)保障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務網絡;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關事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鎮居民住房狀況調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組織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明確住房保障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保障房建設用地安排、項目建設用地選址、供應規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
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明確保障房的空間布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住房保障用地儲備規劃,明確保障房建設的具體地塊。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對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單列。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在下達各市、縣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單列,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用地供應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住房保障資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創新引資模式,鼓勵社會資金和社會機構參與建設保障房。
鼓勵銀行機構發放住房保障中長期貸款,鼓勵保險機構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的保險、再保險。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中長期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保障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四)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保障房建設實行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
保障房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保障房總建筑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等事項,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保障房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應當同時規劃、設計、施工,并同時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設的,保障房應當與首期商品房同時建設和交付使用??⒐r應當對照土地出讓合同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擬建設的保障房項目的選址地點、規劃設計方案和配套設施,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保障房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住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程標準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房的相關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鼓勵保障房項目開發建設應用節水節能等設備,以及生活用水循環利用技術、太陽能等新能源。
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合理確定保障房項目的建筑面積、套型結構、室內裝飾裝修標準和配套設施。 第十七條 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飾裝修。以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應當參照新建保障房室內裝修標準作相應修繕。
第三章 申請與輪候
第十八條 申請租住保障房或者領取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申請人為異地務工人員的,在本地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定期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類產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第二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或者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復審后,報市、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公安、銀行、證券、國土、房管、稅務、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出具申請人有關財產證明。
第二十三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受理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辦公場所并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輪候規則,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當地政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按照規定應當優先照顧的住戶,優先安排保障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保障房的權利。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單位建設、產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保障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二十五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
第二十六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提供選擇的保障房范圍內,按照輪候規則選定保障房;放棄選擇的,則重新輪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選擇租賃補貼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保障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出租人承擔。
未經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主導,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保障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保障房的租金價格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符合低收入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依申請由政府給予租賃補貼。保障對象領取租賃補貼后可以申請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可以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現有住房資源等途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并實行動態化管理。
低收入條件和具體補貼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一條 保障房應當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閑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條 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將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三十三條 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保障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以前提出延續申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通過審核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定期核查申請人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賃保障房的家庭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城鎮住房保障規劃、計劃、實施、資金、用地指標、管理使用以及保障對象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記載并公開保障房規劃、建設、審核、輪候等相關信息;記載并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征信機構。
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八條 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下級人民政府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對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實施監督
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保障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上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申請保障房條件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的;
(五)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六)擅自改變住房面積保障標準、裝飾裝修標準、租金、租賃補貼標準或者住房保障形式的;
(七)發現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未將住房保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
(二)以配套建設方式建設保障房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未將配建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收回條件等內容納入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三)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對住房保障資金的籌措、使用進行監管的;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對保障房用地單列計劃,未對保障房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的;
(五)物價部門未按規定制定、調整保障房租金的;
(六)有關單位未依法出具按規定需由本單位出具的收入、戶籍等證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請人有關情況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予批準其新的開發項目,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停止開發項目房地產預售、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保障房開發建設單位未按保障房標準開發建設保障房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收回保障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場租賃價格,補收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九條 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第五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異地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房。
(二)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按照市場租金分檔補貼原則,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申請人發放現金補貼,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制定。
第五十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