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18)

6324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

篇2: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19)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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