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自年月日首次業主大會召開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第三條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 西:
南: 北:
(物業項目座落位置: 市 區 街 號)
占地面積: 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指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其他類型物業) 平方米。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五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四)選舉、更換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五)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六)審議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收益方案;
(八)審議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九)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20%以上業主提議;
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發生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不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由區物業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區居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
業主委員會做好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主要包括: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確定會議形式、會議時間、會議地點等工作。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召開會議
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議事內容進行表決或征求意見。
(四)公告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委員會將業主大會的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五)資料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將會議有關資料存檔。
第九條業主大會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十條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大會會議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
由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共有權人應當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一條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可以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產生:
(一)以每樓層為單位,推選產生一名代表;
(二)以每單元為單位, 推選產生一名代表;
(三)以每幢樓為單位, 推選產生一名代表;
(四)劃分為 個推薦區域,每個推薦區域推選名代表。其中:住宅代表名,非住宅代表名。
(五)
(六)
第十二條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表決應當采取下列形式:
(一)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由業主或業主代表就討論事項進行投票表決,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統計及公布表決結果。
(二)業主大會會議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表決:
1.由業主自行將征求意見單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2.由業主委員會指派專人送達、回收征求意見,進行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其中、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建筑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五條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計入(不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使用人參加業主大會,但一個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個業主的委托。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委托代理人應是其所代表的業主;
(二)應有書面委托書。
(三)
(四)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作出決定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在 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次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本業主大會賦予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草案;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規章制度方案;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
(七)對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九)
(十)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四)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七)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八)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 (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十)業主委員會委員年齡不得超過 歲;
(十一)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單位法人的,應由單位法人指定專人并出具書面委托書。
(十二)
(十三)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住宅物業業主名,非住宅物業業主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年(不超過5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可以采取以下第 種辦法選舉產生:
(一)等額選舉,按照委員設立人數直接確定候選人人數。
(二)差額選舉,以委員設立人數為基數,增加 人作為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以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產生:
(一)以(樓層/單元/幢)為單位,推選產生一名候選人;
(二)劃分為 個推薦區域,每個推薦區域推選名候選人。其中:住宅名,非住宅名。
(三)
(四)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 月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臨時會議:
(一)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
(三)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通過,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組成換屆工作小組,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做好業主委員會的換屆工作。
換屆工作小組工作人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原業主委員會委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派人員。
第二十五條原業主委員會在其任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 日內,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補選工作:
1、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2、在業主委員會本屆候選人中遞補產生;
3、
4、 。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連續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三)欠物業服務費用12個月以上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
(五)有犯罪行為的;
(六)
(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二)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三)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四)
(五)
第二十九條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發生半數以上委員資格終止、任期滿未換屆、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等情況時,由社區居委會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并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相關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按照下列方式進行籌集和使用:
(一) 經費來源。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1.業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交納 元;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 %合計 元;
3. 。
(二) 經費用途。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 元/年;
2.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 元/月;
3.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 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
(2) ,費用 ;
(三) 經費管理。經費收支帳目由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 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質詢。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議事規則經 年 月日業主大會通過生效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