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案例:小區內業主交費停車被盜,物業賠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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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小區內業主交費停車被盜,物業賠償50%

  小區內業主交費停車被盜,物業公司應否負責?法院判決--

  物業公司賠償損失50%

  交了物業管理費,摩托車在住宅小區內丟失,誰該為丟失的車輛負責?近日,這個讓不少中山市民牽腸掛肚的案子終于有了一個說法,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岐區東明花園業主17輛摩托車被盜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之間簽訂的是應該一般的物業管理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摩托車丟失雙方都有責任,本著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多方因素,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業主作適當賠償。

  【案件】

  一年丟17輛摩托車

  位于中山市石岐區的東明花園,是一個有2000多住戶的中山相對較大的小區,據統計,僅20**年一年間竟有17輛摩托車被盜。

  據東明花園物業管理負責人黃經理介紹,由于沒有車房,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車位,每月收30元的費用。沒有想到,20**年一年之內,小區有17家摩托車被盜,其中2月18日開始的一周之內丟了5輛,20**年8月底之后又有12輛被盜。車輛丟失后,部分業主找到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獲得賠償,但是物業管理公司也頗為難,僅僅收了30元的管理費,就要負這樣大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他們拒絕賠償。許多業主開始對物業公司的管理能力產生不信任,有些丟車的業主干脆以不交物業管理費與小區對抗,雙方關系劍拔弩張。

  在調解無望的情況下,20**年3月,東明花園5位業主一氣之下,將所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20**年9月,中山市人民法院判決東明物業管理公司敗訴。

  【物業】

  我們已盡管理義務

  “我們的小區是一個開放的小區,竊賊14秒鐘偷一輛摩托車,我們防不勝防,我們盡了自己應盡的管理義務。”中山市東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黃先生表示。

  黃先生認為,在給業主的收費發票上,公司已經明確地寫著“本車位只提供停泊車,不負責車輛(財物)保管”的字樣,“況且一開始有6人告我們,其中一人的車在小區內已找到,是車主忘記放在哪里了,他本人撤訴了,剩下的5名原告中,記錄顯示有2人曾經5次沒有拔車鑰匙,這次他們的車丟掉了,責任怎么可能全在我們呢?”竹苑小區的中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郭女士說,他們小區屬于完全開放的小區,曾經丟了一輛小汽車,物業管理也只是每月收取150元的停車費,怎么可能負責保管?另外,如果丟了車就可以找物業公司賠,那業主就不會再去買保險了,物業公司怎么可能把保險公司的責任都承擔了呢?

  盡管如此,東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黃先生說,他們已經在調整管理措施,通過調查,他們發現丟失的摩托車都是某一種型號的,物業管理要求所有這種型號的摩托車停在一個專門的停車場,公司安排3個人專門看管;其次是開始修建圍墻,讓以前的近千米的開放地帶封閉起來。

  【業主】

  交了停車費丟車就要賠

  提起自己丟失摩托車的事情,某小區的陳小姐還忿忿不平:“自己每個月交了車位費,怎么到時出事了反而不管了呢?這些摩托車位本來都屬于業主所有,是業主買房時的公攤面積,而物業公司只是用我們的地盤來保管我們的東西,既然是保管,丟失了就應該賠償。”

  而東明花園的部分業主認為,雖然物業公司給的發票上面有特別說明,但是并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所以不能作為推卸責任的證據。摩托車停在小區內,并且交了費,丟掉了自然小區應該賠償,否則,與把摩托車停在大街上有什么區別?

  【判決】

  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近日,這件持續一年多的案件終于有了結果。

  法院認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構成車輛管理服務合同,并非保管合同,由于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履行對車輛進行登記的職責,負有一定的責任,酌定按照車輛評估價值的50%進行賠償。據悉,這次狀告東明花園的共有5位丟車的業主,他們的摩托車評估價值在9000元到17000元不等,都得到一半的賠償。

  記者采訪了審理此案的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法官,他們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合同關系。之所以不作保管合同考慮,是因為業主并沒有真正把車給物業管理公司保管,沒有交車鑰匙,每月所交的30元也不是保管費用,如果是保管費用顯然要高些,所以二者只是構成車輛管理服務合同,物業公司也有一定的責任,比如車輛的登記、適當的注意義務等等。這樣,顯然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另外,這個判決并非一成不變的,還要看具體案子,比如小區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業主的交費情況、丟失物價值的大小等等。

  長期從事物業管理方面法律研究的廣東銘治律師事務所張強律師說,從去年開始,中山的不少物業公司為了降低風險,在中華人民保險公司投了保,這是一種責任險,小區再丟車后就可以找保險公司,這是一個有意義的嘗試。目前,中山已有翠景、東明、永怡等十多家物業管理公司投了保,但如果保險公司看到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可能提高保費,保費高了,物業公司還會不會投保,這也需要權衡。但是,這個嘗試如果成功,那么誰要為丟失的摩托車買單的問題也許可以迎刃而解了。

篇2:停車場車被盜,物管一審全賠

  昨日,內江市民邱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停在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的車凌晨被盜,他將小區物管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邱先生被盜車的所有購車款294691.06元。而物業公司已向內江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與邱先生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對邱先生的汽車遺失不承擔責任。

凌晨5時停車場內車不見了

  據邱先生介紹,20**年8月,他購買了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住宅一套,同時購置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車位,并向江城花園物管部交納物業管理費和20**年5月21日至20**年5月21的停車費。20**年12月12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物業管理公司,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中標。同年12月30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與該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20**年1月31日,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與該公司辦理了物業管理物品和停車費移交手續,其中包含邱先生交納的停車費。

  邱回憶說,今年3月5日晚7時許,他將自己的一輛北汽68型越野車開進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停在自己的車位上鎖好后,就回家休息了。6日凌晨5時許,邱先生突然被電話吵醒,對方稱是停車場物管人員,喊邱到停車場去一下。邱到停車場后,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一位姓易的物管人員告訴他,保安被綁了,他的車被搶走了。

車主投訴物業公司有責任

  邱先生認為,汽車被盜,物業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公司今年收了他1000元停車費,就建立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理所應當負有保管責任。邱指出,他的車被盜時,小區出口處的電動欄桿并沒有放下,物業公司請的保安值班時睡覺,沒有履行職責,不但沒有按規定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而且由于害怕麻煩干脆把欄桿抬起長達1個多小時。

  此外,物業公司是在凌晨3時許發現他的車被盜的,卻在凌晨5時才告知他,延誤了車主采取相關措施的時間。更讓人不可理解的是,車庫沒有專門的看守人員,車被盜后物業公司才增設保安看守。

物業公司未形成合同關系

  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邱先生車被盜和他們沒關系,他們只與江城花園物管部形成物業管理關系,邱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所以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稱,邱之前交納的停車費用是江城公司物管部收取的,因而邱未與公司形成保管協議;另外,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23條,該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授權管理車庫,只管露天車位。

  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駐內江市江城花園物管處主任余美勝稱,停車場和小區出口都有專人把守。家和苑停車場白天專門安排了一個老頭看守,晚上則由小區保安看守。事發當晚是保安黃道銀值班,唯一進出口也有保安24小時值班。

  據警方調查顯示,黃道銀承認,自己6日凌晨2時40分至3時40分沒把門口的電動欄桿放下,而且出入口保安當晚在打瞌睡。

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全款

  內江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與內江市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邱作為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業主,于20**年1月1日與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形成了合法的物管關系。邱的車停放于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位上,并交納了停車費。20**年1月31日,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將邱先生停車費移交給物業公司,故邱先生與物業公司形成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負有妥善保管邱先生存放機動車的義務。因此,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應對邱先生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購車款、購置稅、養路費、新車入籍登記費等合計294691.06元。

篇3:免費停車被盜責任由誰承擔

  2月28日清晨,家住通州路周家嘴路香港麗園小區的徐先生上班前到車庫取車時,突然發現車已不翼而飛,現場未留下任何痕跡。徐先生報警后立刻與小區保安人員聯系,保安表示車輛失竊他們無能為力,也并非他們責任范圍。同日早上,小區另有兩名車主也發現自己的燃氣助動車被盜。該事至今也未解決。

  最近幾年,經??梢月犚娦^發生大面積偷盜案件,但往往事件發生后,業主卻不知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業主和物業也各持己見。記者通過對本市多個小區的調查,發現物業和業主在賠償、物業安全服務范圍和責任認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

■雙方爭執

  業主:交了保安費就應得保障

  香港麗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歷經3年多的漫長歷程,于20**年1月31日才正式成立。香港麗園小區目前的物業公司為開發商遺留下來的物業公司,按照相關物業管理條例,由開發商接管遺留的物業公司在2年后應自動解聘。業主委員會主任馮建國說,由于業委會目前正在招聘新的物業公司,所以該物業目前尚未自動解聘。業主交納的物業費為每平方米1.50元,其中就包含保安費。“保安”即保證安全,業主付的保安費不是站崗費,是希望財產安全能得到一定保障,物業不能以業主把車停在免費車庫為由拒絕承擔車輛被竊的相關責任。

  物業:保安只是協助提醒管理

  而香麗園物業公司王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多次提醒業主將車輛停放在收費車庫內,每月交納30元。若車輛在收費車庫內失竊,根據簽訂的車輛管理合同,業主可獲得一定賠償。即使在免費車庫內,物業也專門配備了地樁鎖供業主使用,保安會每隔一個小時到免費車庫檢查一次。

  保安費每月每平方米僅0.35元,包含小區治安、夜間巡邏等多個方面,并非車輛管理一方面。物業在治安方面僅是協助提醒業主進行管理。至于賠償,因為業主購房時所簽訂的“管理公約”中,明確規定車輛丟失物業是不賠償的。而且前兩年物業曾經找人到免費車庫看管,但由于業主不同意,所以取消了。

  對于探頭的問題,王經理解釋,小區12個探頭現在全部正常使用,其中8個是固定的,4個是360度旋轉的。而監控室只有一個人,一次只能操作一個探頭,客觀上是存在漏洞的。

■事件回放

  小區一夜偷走三輛助動車

  半年前,徐先生特地購買了一輛價值5830元的燃氣助動車(加上牌照共約1萬元)。出于安全考慮,徐先生本想將助動車停放在收費的機動車庫內,每月收費30元,除24小時有專人看管外,車庫還設有監控探頭。由于剩余車位都在車庫內側,進出諸多不便。徐先生考慮再三,遂將助動車停放在自家2號樓下免費的非機動車庫內。因為是免費車庫,既無人看管又全天開放,物業配備的地樁鎖由于高度不夠也無法使用。

  徐先生事后稱,小區實行過車輛憑牌出入制度,后由于居民意見不統一,該制度被取消了,助動車、自行車可隨意進出。半年來相安無事,不料2月28日,竟有三輛助動車被盜。

  偷盜事件發生后,物業公司在車庫門口張貼了幾張告示,請業主們小心防范。徐先生事后翻看監控錄像,只看到當晚自己騎車進小區的畫面,未能看到失竊助動車被騎出的可疑人員身影,他還發現,小區的監控探頭涉及不到他所居住那棟樓的地下車庫。徐先生納悶,明明付了物業費,但物業管理在安全方面卻存在如此多的漏洞,難道付了30元的停車費物業就確保車輛安全了嗎?

■專家釋疑

  根據香港麗園小區一夜之內被盜數輛助動車,而賠償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知名物業管理咨詢專家劉生敏認為,物業管理公司肯定要負有責任,其具體責任的大小應根據保安費用的高低以及物業和業主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的具體規定來衡量。

  問題一:物業能否取消出入憑證?

  出入車輛是否需要憑證,應根據雙方所簽訂的物業合同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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