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務工程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為搞好我局廠內機動車輛(下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廠內機動車輛,不適用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2.引用標準
國家標準GB4387-84《工廠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定》
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標準》
3.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下稱駕駛員)
3.1患有色盲、嚴重近視、耳聾、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車輛駕駛工作。
3.2駕駛員經體檢合格后,必須經專業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并發給駕駛證后方準駕駛車輛。
3.3各單位安技部門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并組織駕駛員參加定期的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參加復審者不得繼續從事駕駛工作。
3.4駕駛員不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經教育屢教不改或造成各類事故者,各單位安技部門有權停止其駕駛工作,直至吊銷其駕駛證。
3.5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和安全帽(離開駕駛室必須戴好安全帽);不得駕駛與執照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額坐人;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中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他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情緒波動等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3.6駕駛員連續6個月至1年不從事駕駛工作,要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須經安技部門考核:1年以上者應經當地有關部門重新考核;超過退休年齡者不得從事駕駛工作。
3.7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非駕駛人員駕駛,發生問題均由駕駛員負責;非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
4.車輛
4.1船機(或動力)部門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有計劃地進行大、中、小修和維護保養工作,使車輛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并定期、不定期地檢查其使用和保養情況。
新購、改造、改裝和修復后的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試運轉,證明符合安全技術及環境保護技術要求并制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后,方準投入使用。
4.2試車時,必須掛試車牌照(或標志),不得在非試車區域內試車。
4.3車輛必須由有關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4.4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5在生產現場,車輛速度不得超過5km/h;在場區道路,超過20km/h。
4.6車輛未經公安或交通監理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行駛。車輛速度不得
4.7已經船機(動力)部門批準報廢的車輛,不得再繼續使用。
4.8廠內機動車輛,不得用于載人。
4.9車輛在場區道路行駛時,如多輛車同向行駛,必須注意保持前、后車之間距離,不準隨意超車。
4.10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
5.檢查與考核
不準任意停放。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剎。
5.1本標準是考核駕駛員工作的依據之一。
5.2局及公司(廠、所)安技部門和各級安技人員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中,要將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列為檢查內容。
5.3對違反本標準的人員,要根據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處罰。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局安技處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本標準由局安技處負責解釋
篇2: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中心車輛由中心辦公室統一管理,做好機動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定人定車;
3、機動車輛在校內應限速行駛,特別是冬季路滑車速要慢;
4、車上各種備件、工具、滅火器等物品,應配備齊全。車輛鑰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或需要復制車輛鑰匙,必須向辦公室報告;
5、中心機動車輛只能用于垃圾清運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6、駕駛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交通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出車時證件齊全有效;
7、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和私自出車等違章行為。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同時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場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車輛開回家或隨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對車輛進行的安全檢查、保養。嚴格執行車輛維修制度,對有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故障的機動車輛未經修復嚴禁投入運行。對長期停用的車輛要搞好封存保養工作,已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報廢的車輛,不得再行使用;
10、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單位報告、嚴禁逃逸;
11、加強對機動車輛的車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車掛靠或以單位名義為辦理各種車籍證明、證件。
篇3:學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4
目前,由于我校校內通道狹窄,在校內通行的機動車輛及人員較多,為校內交通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壓力。為了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校園設施不受損害,規范校園內交通秩序,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本著“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經學校研究,現就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教師上下班騎車、駕車須遵守交通規則。
2、出、入校門時,遇學生上下學要讓學生先行,騎非機動車的教職工要下車推行,機動車輛要減速慢行,進入校園嚴禁鳴號。
3、教師車輛進入校園須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
4、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5、上班時間內不得擦洗車輛。
6、機動車工作日內一般不得進入教學區。
7、如在校園內造成學生傷害、公物損害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8、非校內車輛,禁止入校。
9、學生參加校園內體育課或其他文體活動時,車輛禁止該活動場所行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10、駕駛車輛進出校園應盡量避開學生流動高峰時段
11、校園內限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5公里,謹防碰撞到學生。
12、車輛攜帶物品出校門須由保衛處開出門證。
13、駕駛人員應增強防盜意識,車況應保持完好。
14、因工作需要而經常進出校區的非本校機動車輛(含本校師生員工的私家車),均需到保衛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領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汽車通行證,并按規定進出校區,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5、所有機動車輛均應按指定地點以不堵塞通道、不影響其它車輛的通行、不損壞道路、花草、公物為前提有序停放。嚴禁在行政樓、藝術樓、實驗樓等樓前停放車輛。
16、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門衛值班人員或保衛處同意方可駛入。
17、機動車輛停放安全問題由車主負責,本校對車輛及車輛上的物資損壞、丟失概不負責。
18、各單位要舉辦活動時,要事先將來校人員及機動車輛等情況報保衛部門,以便做好服務工作。
19、門衛人員應嚴格門衛制度,對進出校門的機動車輛既文明禮貌又嚴格認真按章管理,切實履行檢查登記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
20、機動車輛在校內損壞公物一律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罰款。
21、校長辦公室、保衛處將根據校內各部門的特殊情況,對此規定限制的條款進行臨時特例變更。
22、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3、以上條款至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