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安例行培訓: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十三:2.26交通事故案例
某年2月26日20:00左右,某花園某號302室租戶開著一部車牌為滬B小型轎車,在行駛到小區垃圾站旁的主干道拐彎處時,由于在實習期間駕駛車輛且行駛車速過快,沖向道路旁施工現場(21#樓北面停車位),當場撞倒供電局正在現場施工的施工人員五名,并造成不同程度的受傷,其中二人較為嚴重(1人手臂受傷可能會截肢,1人大腿受傷),當時保安隊長及保安立即趕到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撥打120電話救助傷員,同時撥打了110讓交警前來現場處理,并通知了項目部負責人、物與事故雙方負業服務中心責人處理善后工作,物業服務中心當晚也安排了一名保安隊員到醫院陪同、了解傷者治療情況,隨后整個事故交由交警處理。(事件發生后,保安能嚴格按日常預警操作規范執行,在第一時間內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維護好秩序,立即撥打110前來處理,并將情況及時匯報物業服務中心)
點評:
1.應加強對保安的培訓和責任心教育,小區日常巡邏時,發現行駛車速過快的車輛,應進行阻攔并提醒駕駛員減速行駛。
2.加強小區內各施工現場的規范管理,督促施工單位配備明顯標識。
3.調整小區道路標識系統的完整性,對事故易發地帶進行合理整治,并通過各種形式對業戶加強小區內行車安全的宣傳。
篇2:物管案例:住宅小區交通事故歸誰管?
物管案例:住宅小區交通事故歸誰管?
山西胡先生已經63歲了,20**年某月,吃完晚飯后在樓下散步,被迎面駛來的一輛摩托車撞倒,那個騎摩托車的年輕人何某與老胡同住一個小區,因感到腰部麻木疼痛,腿部更是疼痛難忍,怕日后糾扯不清,便用手機向公安交警報了案。但接到報案的干警在勘察現場后告訴我,這是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不屬于他們處理。當天我就住進了醫院,經醫生診斷為小腿粉碎性骨折,腰部也受到了嚴重撞傷,共住院42天,花去醫療費5300余元,但何某只付了1800元就不肯再付了。我出院后,多次去找何某,他一再推托,或躲著不見,沒辦法,我只好去找社區管委會協助解決,社區管委會幾次找到何某,何某根本就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在這種情況下,我又去找當地的派出所,希望他們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派出所也說不歸他們管。這我就搞不明白,我的人身受到了傷害,怎么誰都不管呢?請問:在社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到底歸誰管,我應該怎么辦?請給予答復為盼。
答:我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給山西省公安廳交通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是這樣規定的:“凡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稱道路范圍以外‘鄉(鎮)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內部道路,廠礦企業的專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由于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圍,其事故公安機關只能應單位要求比照有關道路交通法規配合單位處理?!备鶕@一規定,你在社區內的樓下的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屬于道路交通外的交通事故,確實不屬于公安機關主管。
既然胡先生的人身受到侵害,自然需要妥善解決。
不妨尋求以下幾種途徑加以解決:首先,可自行與何某進一步協商解決;其次,可請求社區邀請已參加勘察現場的公安干警到場,比照有關道路交通法規配合社區管委會進行處理;第三,如果上述兩種途徑都無法達成協議,或雖然達成了協議,但對方拒不履行協議時,則可以以損害賠償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經查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公交管〔1991〕96號)發布與實施的日期是1991年08月05日,但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道路”的定義,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彼陨鐓^內的交通事故同樣歸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判斷此大爺的案例是發生在04年5月1號以前,處理的方式是采用的原老法律條文。如果現在出現類似的案例肯定不是這樣處理的。法律法規具有時間效性及義務性。希望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