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火用電制度
1、電氣焊工經常檢查使用工具是否漏氣、漏電,施焊中除清理周圍易燃物外還要專人負責看火,施工現場所用乙炔與氧氣瓶的距離應大于5米,易燃物距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
2、加強要害保衛及貴重成品的保護,易盜失的短缺物品放入庫內,有專人保管并安排好進度,及時安裝。遵守現場所訂的各項保衛制度。
3、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施工中嚴禁大聲喧嘩,減少施工噪音,做到活完場清,文明施工。
5、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6、進入現場不得抽煙、飲酒、打鬧,違者罰款50元。
7、嚴格執行現場用火制度,需要動火時,經保衛部門批準后并領取動火證后方可點火施工操作,凡未經批準而點火者,罰款50元。
篇2:本中學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 鐵路中學用火、用電管理制度1、學校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2、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如配電間、燃氣表房、危險品貯藏室、物品倉庫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學校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申報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謹慎操作確保施工場所安全,動火完畢要當即清潔現場火種。
5、未經總務部門同意,任何部門或個人不準擅自改裝供電設備和線路,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6、電路維修要拉電閘,并掛牌警示,必要時專人看守。
7、按規定要接地線的儀器設備,未接地線前不準使用。
8、不準違規使用高壓電器(如電爐、電取暖器等)和超負荷用電。
篇3: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制度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 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