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各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確保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完好有效,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3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14】第13號)
《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4管理主體及職責
4.1 安環部負責制定、修訂本制度并監督執行。
4.2應急救援中心負責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完好性監督檢查。
4.2 各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完好性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臺賬。
5管理規定
5.1.1廠內的辦公場所、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設置。
5.1.2所有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疏散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5.1.3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5.1.4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1.5公司各單位應定期檢查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應急廣播與輔助救生設施是否完好,定期測試性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6檢查與考核
依據公司《HSE考核制度》,對各單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7.2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篇2:某小學校園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小學校園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為加強校園校舍及設施管理,做好四防安全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失、損害。使校園、校舍定期安全檢查規范化、高度化,充分發揮組織作用,使制度、責任、防范落實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校舍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一.校園校舍要求按時、按項檢查,每月的上旬、下旬各檢查一次,不得漏檢。
二.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由學校分管領導、及參加安全檢查人員簽字。
三.檢查項目:
1.校園各區域的使用功能必須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才能更改。校園不準有出賣、轉讓、出租、出借現象。
2.校舍的門、窗、樓板、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疏散口、廁所、圍墻大門、門垛是否有隱患。
3.校舍墻體、梁、柱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4.校舍內外墻皮有無空鼓、脫落的危險,有無枯樹。
5. 學校電器設備、設施,供水設備、設施,采暖設備、設施要安全可靠。有無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6.防火、防盜、體育器材、設施要安全可靠。
7.對師生每學期進行安全教育。
8.檢查學校實驗室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9.檢查學校用電情況,是否有電線裸露,開關破損等。
10.檢查學校消防器材是否過期,壓力是否正常,是否有滅火粉等。
11.檢查學校體育器械是否牢固,是否銹蝕。
12.檢查學校衛生室藥品是否過期,醫療器械是否合格。
13.檢查學校微機室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篇3:中學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規章制度
海路中學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規章制度
根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上海市體育局關于本市體育、文化、教育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的指導意見精神,特制定我校體育場館開放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校管理
為確保學校體育、文化、教育設施資源向社區開放的安全、有序、長效,學校成立設施資源開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承擔相應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責任,并對本規定作解釋。
管委會組長: z
副組長: z
管委會成員:z
電話:z
二、開放對象及相關規定
1)、開放時間
雙休日:全天 (8:00---16:00)
2)、接受預訂的項目及時間規定(大型活動場所)
1. 接受預訂的項目為:籃球場、球類館、乒乓房及電腦房、圖書館、教室等。
2. 預訂請至少在使用前一天。
3.各類場地的預訂時間最多半天,如遇沖突,則以先預訂為有效。
3)、使用各類場地的相關規定
1、 嚴禁傳染病患者和無行為責任能力者進入。
2、進入學校請主動向門衛出示有關證件(活動卡)進行登記。
3、使用者請自覺聽從各場館管理人員安排,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尊重工作人員的勞動。
4、使用者較多時,應互相謙讓,與其他使用者共同分享開放的設施。
5、使用者應注意文明禮貌、團結友愛。請勿在場館內大聲喧嘩、赤膊或穿拖鞋入內。
6、請勿在場內吸煙、亂扔、亂丟雜物,自覺保持場內整潔。
7、請勿攜帶寵物進入體育館。
8、運動完畢時,應主動將器械放歸原位,關閉電源等。
4)、 安全健身相關規定
1、使用者請負責個人安全,訓練過度和不正確健身造成傷害的,學校概不負責。
2、學校聲明不接納身體不達標人士,所以在您進入健身場館后就表明您承認您的身體健康,可承受健身鍛煉,如發生情況與學校無關。
3、在訓練之前和訓練中如有以下癥狀請不要進行或立即停止鍛煉:頭痛、頭暈、心率不齊、胸部不適或疼痛、呼吸急促或虛脫。由此而造成的人身意外,學校概不負責。
4、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損壞賠償相關規定
1、使用者因使用不當而損壞校內設施、設備或器材的,應當進行原價賠償。
2、致第三人傷害的,使用不當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學校不承擔相關責任。
3、學校不提供任何有關健身輔導、醫療、醫學、醫藥方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