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
規范物業管理業主/住戶投訴定義、分類、統計分析及處理流程,強調以業主/住戶為中心,提高業主/住戶服務意識和投訴處理的主動、及時和有效性,并通過科學、系統的投訴統計分析,達到服務質量的預警和指導作用,有效減少和預防投訴,以最終實現提升業主/住戶滿意度。
1.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普宅部業主/住戶投訴處理的管理
1.3 職責:
1)普宅部
普宅部作為公司對外的業主/住戶投訴處理部門,負責公司業主/住戶投訴處理制度的制定、修訂、推進、監督執行,及各單位投訴處理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傳遞、跟蹤及監督工作。
2)職能部門
公司品質部、運營部為投訴處理提供專業顧問指導,協助處理重大疑難投訴。
3)普宅部前臺接待中心(客服中心)
負責業主/住戶咨詢、投訴、求助服務的接待、分類處理、及時回復、回訪,數據收集、分析。
1.4 方法和過程控制:
本制度包含內容
a. 投訴處理的機構設置;
b. 各種來源投訴的受理方式及投訴處理流程;
c. 投訴信息的流轉方式;
d. 投訴受理和處理的責任劃分;
e. 投訴閉環后投訴信息管理、統計的程序和方法。
本制度不包含對確有違規行為的被投訴員工的處理、處分方法,對于違規行為的員 工請參照《員工管理手冊》制訂的相關制度執行。
2. 投訴的定義及分類:
2.1 投訴的定義:投訴指業主/住戶(廣義業主/住戶,也包括員工和合作伙伴)認為由于我們工作上的失職、失誤、失度、失控傷害了他們的自尊或利益,及沒有滿足其合理需求而向管理人員或有關部門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
2.2 提出投訴的業主/住戶主要分類:
1)在普宅項目中所有業主/住戶;
2)員工、合作方以及其他經營活動接觸對象。
篇2: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 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第一條 為制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向有關組織或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動物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其執法人員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
第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
(一)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結果不公開的。
(二)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該辦理,無正當理由不辦或拖延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給服務對象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職權的。
(五)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接到投訴后,視不同情形,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答復投訴人。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權復議的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受理的投訴,應進行登記、分類、歸檔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自受理執法投訴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投訴案件辦結后,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投訴人的投訴和報復投訴人。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人員應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投訴材料轉給被投訴人,不得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篇3:某大學學生宿舍民主投訴制度
資料來自 房 地 產e網
大學學生宿舍民主投訴制度
為了落實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和承諾制度,充分調動學生參與公寓管理和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提高公寓的教育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內容
工作人員工作態度,環境衛生,維修,收費,基本設施,秩序等。
(二)投訴方式
1、投訴接待:學生公寓管理中心(竹園2號樓110室)
2、投訴接待日:每周四下午2:00-4:30(竹園2號樓103室、104室)
3、投訴熱線:8***2(中心辦公室)8**3(副主任)
4、信訪投訴:中心意見箱
5、網上投訴:**郵箱
(三)投訴處理
1、學生對公寓工作人員的反映通過正常渠道如果不能得到解決,都可通過上述投訴方式向公寓中心反映,公寓中心對于學生的投訴,會通過調查了解核實,及時作出處理結果。
2、學生投訴時,最好能注明聯系方式,以便中心在核實處理后及時反饋。
3、中心在對投訴內容核實處理后,一定以書面,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投訴人作出答復。
4、對于打擊、報復投訴人者,中心將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