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衛生監督工作計劃范本4篇
**年,全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以十八大會議精神為指導,堅持***,加快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步伐,規范衛生執法行為,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保障人民健康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一、加強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強化單位內部管理
1、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全力抓好本所綜合業務大樓的新建工作,力爭主體工程竣工。支持縣(市、區)衛生監督所辦公大樓的立項爭取工作。
2、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建設。對衛生監督數據信息進行綜合處理、統計分析,輔助行政決策,提供公眾服務。
3、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根據衛生部《**—**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積極組織參加國家、省組織的有關培訓工作,抓好市、縣(市、區)兩級衛生監督所的常規培訓工作,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
4、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著裝風紀、勞動紀律、考勤制度、學習制度建設,實現單位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突出衛生執法工作重點,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繼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
(1)全面開展執業醫師執業資格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營利性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和對外開放的企事業單位所設醫療機構的聘用人員,嚴肅查處偽造醫師資格證書騙取醫療執業注冊的違法行為。加強對肝病、泌尿感染性疾病、癲癇、痔瘺等??坪歪t學美容??频谋O管,嚴肅查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執業的違法行為。
(2)繼續整治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違規活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醫療機構及承包者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3)深入開展農村醫療服務市場整頓治理,重點加強對農村個體診所執業范圍和個體醫生執業資格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無證行醫、游醫藥販、非法坐堂行醫的違法行為。
(4)繼續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活動整治,嚴肅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加強產前診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中止妊娠技術和助產技術等執業資格的監督檢查。
(5)嚴厲打擊非法采供血液(漿)活動。依法查處以暴力和威脅等方式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和原料血漿的“血頭”、“血霸”,嚴肅查處血站和單采漿站跨區采血液(漿)和超量頻采的違法行為。
(6)深入開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監督檢查。堅決打擊醫療機構自采自供血液的違法犯罪活動,規范醫療機構應急用血行為。
(7)積極開展二級以上醫院巡查工作試點。積極配合衛生部開展大型醫院巡查工作,督促、指導和推動二級以上醫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醫療管理法規和方針政策,幫助醫院發現問題,整改提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8)加大對違法虛假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力度,嚴厲懲治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切實規范醫療廣告市場。
2、以餐飲服務單位和公共場所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監督執法
(1)加大《食品安全法》宣傳力度,依法履行衛生監督職責,做好餐飲服務單位、保健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2)開展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監管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質量抽檢,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發布。
(3)切實抓好學校食品安全、生活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加強學生健康體檢和健康檔案監管,逐步開展學校教室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并推行城鎮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監督分級管理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單位及管網末梢水以及自備水源衛生質量監督監測。
(5)全面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做好公共場所經常性衛生監管,重點監督監測集體空調通風系統室內空氣質量和顧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實情況。
3、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
(1)繼續抓好《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貫徹,利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傳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職責、公民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增強全社會依法防治傳染病的觀念。
(2)全面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采供血機構疫情網絡報告情況,嚴肅查處隱瞞、緩報疫情,造成傳染病擴散傳播的典型案件。
(3)開展醫療廢水廢物處理的監督檢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消毒處置及運送工作。
(4)繼續加強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監督檢查。重點開展腔鏡診療設備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術室使用中的消毒液監督監測,做好消毒劑和一次性醫療用品采購、貯存、使用管理。
(5)切實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貫徹執行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開展對高致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條件、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監督檢查。
4、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抓好醫用輻射防護安全監管
(1)加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力度。會同發改、經濟、國資、環保等部門認真做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其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發生。
(2)繼續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論斷機構資質審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個人衛生監督協管工作計劃]20**年衛生監督工作計劃范本(2)
為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市衛生監督所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提升衛生監督執法水平,更好地適應杭錦后旗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健康的需求,旗衛生監督所將在旗委、政府決策指引下,全力推進全旗衛生監督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人的工作計劃。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學習實踐***,結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改革發展,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切實維護好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和醫療服務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
一、進一步推進衛生監督體系建設
按照自治區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試行)》的要求,以加強內涵建設為重點,強化科學管理,健全運行機制,著力構建高效統一的衛生監督體制。
1、加強衛生監督能力建設。進一步理順衛生監督工作職責,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率。加強衛生監督機構建設,使衛生監督的工作經費、執法裝備等按照有關規定達到要求,著力提高衛生執法技術手段。要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工作,不斷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按照衛生部《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督員管理制度,加強衛生監督隊伍規范化建設。加大對衛生監督人員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監督隊伍。
2、開展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推進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認真實施《衛生監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衛生部《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稽查行為,建立稽查信息通報機制,組織開展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專項稽查,不斷提高稽查工作質量。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和檢查。
3、加強衛生監督信息網絡建設。健全市旗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立衛生監督基礎數據庫,加強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工作,及時準確地統計、處理和發布衛生監督信息。
4、完善投訴舉報機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和投訴舉報信件,努力解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健康安全。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健全機制,明確職責,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成員的培訓、演練,提高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5、根據衛生部辦公廳下發的《衛生監督執法考核評議量化指標體系》的相關要求建立對衛生監督工作質量和完成情況量化考評制度,做到考核目標責任化、考核指標科學化、考核過程經?;腿炭己斯_化。切實促進衛生監管模式的轉變和執法效率的提高。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1、按照行政審批管理制度的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衛生許可工作要與衛生監督發展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為原則,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提高服務相對人滿意度,縮短許可項目平均辦結天數,提高許可項目(審批時限)辦結率。
2、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受理窗口形象,逐步建立服務承諾、首問責任、限時辦結制度;繼續完善和強化辦事公開制度,通過信息化系統,提供有效審批結果和許可內容信息查詢。
3、優化衛生許可工作流程,統一窗口受理,嚴格按照資料審核、現場審查、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衛生許可工作效率。
三、加大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監管力度
加大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飲水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醫療機構、傳染病管理的監管力度,促進區域公共衛生狀況不斷改善,全面加強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公共衛生重點領域的監管,鞏固衛生城市的創建成果。
1、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繼續推進集中空調衛生監管,擴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抽檢工作,及時做好數據的匯總分析工作。開展大型餐飲場所和賓館的控煙工作,推動建立禁煙區域示范單位。在游泳、沐浴、美容美發和旅店等公共場所建立衛生狀況公示欄制度。
2、加強生活飲用水及涉水產品衛生監督。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有重點、針對性地組織實施生活飲用水和產品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確保人民身體健康。
3、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繼續做好冬春季呼吸道傳染病和夏秋季腸道傳染病的防控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人禽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全面提高醫療廢物規范處置、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強職業衛生監督。以職業危害因素申報為基礎,全面推進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要達到100%。加強放射防護?督管理,規范放射診療機構許可證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5、做好衛生監督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服務相對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做好打擊非法行醫、采供血機構血液安全等工作的宣傳報道。
6、加強醫療服務和血液安全監督。鞏固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和非法采供血專項整治成果,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和血液安全的日常監督,以投訴舉報和違法醫療廣告為線索,做好重點地區和薄弱環節的醫療服務監督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各類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實行醫療機構分級分類監管,完成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工作,及時更新公示欄的內容。廣泛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和醫學科普知識宣傳,加強醫療執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服務監督長效機制。
[市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工作計劃范本20**年衛生監督工作計劃范本(3)
20**年,全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以**大會議精神為指導,堅持***,加快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步伐,規范衛生執法行為,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保障人民健康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一、加強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強化單位內部管理
1、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全力抓好本所綜合業務大樓的新建工作,力爭主體工程竣工。支持縣(市、區)衛生監督所辦公大樓的立項爭取工作。
2、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建設。對衛生監督數據信息進行綜合處理、統計分析,輔助行政決策,提供公眾服務。
3、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根據衛生部《**—**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積極組織參加國家、省組織的有關培訓工作,抓好市、縣(市、區)兩級衛生監督所的常規培訓工作,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
4、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著裝風紀、勞動紀律、考勤制度、學習制度建設,實現單位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突出衛生執法工作重點,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繼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
(1)全面開展執業醫師執業資格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營利性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和對外開放的企事業單位所設醫療機構的聘用人員,嚴肅查處偽造醫師資格證書騙取醫療執業注冊的違法行為。加強對肝病、泌尿感染性疾病、癲癇、痔瘺等??坪歪t學美容??频谋O管,嚴肅查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執業的違法行為。
(2)繼續整治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違規活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醫療機構及承包者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3)深入開展農村醫療服務市場整頓治理,重點加強對農村個體診所執業范圍和(*由(yjsjl.org)大學生網提供)個體醫生執業資格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無證行醫、游醫藥販、非法坐堂行醫的違法行為。
(4)繼續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活動整治,嚴肅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加強產前診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中止妊娠技術和助產技術等執業資格的監督檢查。
(5)嚴厲打擊非法采供血液(漿)活動。依法查處以暴力和威脅等方式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和原料血漿的“血頭”、“血霸”,嚴肅查處血站和單采漿站跨區采血液(漿)和超量頻采的違法行為。
(6)深入開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監督檢查。堅決打擊醫療機構自采自供血液的違法犯罪活動,規范醫療機構應急用血行為。
(7)積極開展二級以上醫院巡查工作試點。積極配合衛生部開展大型醫院巡查工作,督促、指導和推動二級以上醫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醫療管理法規和方針政策,幫助醫院發現問題,整改提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8)加大對違法虛假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力度,嚴厲懲治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切實規范醫療廣告市場。
2、以餐飲服務單位和公共場所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監督執法
(1)加大《食品安全法》宣傳力度,依法履行衛生監督職責,做好餐飲服務單位、保健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2)開展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監管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質量抽檢,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發布。
(3)切實抓好學校食品安全、生活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加強學生健康體檢和健康檔案監管,逐步開展學校教室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并推行城鎮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監督分級管理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單位及管網末梢水以及自備水源衛生質量監督監測。
(5)全面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做好公共場所經常性衛生監管,重點監督監測集體空調通風系統室內空氣質量和顧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實情況。
3、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工作
(1)繼續抓好《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貫徹,利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傳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職責、公民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增強全社會依法防治傳染病的觀念。
(2)全面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采供血機構疫情網絡報告情況,嚴肅查處隱瞞、緩報疫情,造成傳染病擴散傳播的典型案件。
(3)開展醫療廢水廢物處理的監督檢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消毒處置及運送工作。
(4)繼續加強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監督檢查。重點開展腔鏡診療設備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術室使用中的消毒液監督監測,做好消毒劑和一次性醫療用品采購、貯存、使用管理。
(5)切實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貫徹執行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開展對高致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條件、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監督檢查。
4、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抓好醫用輻射防護安全監管
(1)加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力度。會同發改、經濟、國資、環保等部門認真做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其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發生。
(2)繼續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論斷機構資質審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3)切實加強醫用輻射機構和放射診療技術許可審查,重點開展對大型放射診療設施建設項目衛生審查和放射治療、介入診療技術及其防護措施的日常監管工作。
(4)認真處理好農民工職業病危害事件。對農民工舉報投訴的職業病危害案件,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幫助和指導農民工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嚴肅查處嚴重危害農民工健康的違法事件,維護農民工的健康權益。
三、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樹立良好衛生監督形象
1、建立健全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衛生行政處罰公正、公平。開展衛生行政執法案卷評價審查和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及時糾正和查處衛生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工作計劃20**年衛生監督工作計劃范本(4)
**年上海市衛生監督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大精神,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實踐***,增強責任意識,抓住機遇,開拓創新,進一步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加快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提升衛生監督能力,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效維護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一、進一步推進衛生監督體系建設
1、加強各級衛生監督所建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落實衛生監督經費,使衛生監督所的執法裝備、辦公用房、執法車輛達到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標準。
2、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推進各級衛生監督所參照公務員管理改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需求,充實一線衛生監督員,不斷優化人員結構,確保日常工作順利開展。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衛生監督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
3、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落實衛生監督稽查工作經費,加強衛生監督稽查隊伍建設,認真開展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4、加強衛生監督技術支持能力建設。按照《**年-**年上海市衛生監督技術支持能力建設規劃》要求,全面加強衛生監督技術支持能力建設,提高衛生監督技術支持水平。
5、加快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加大對衛生監督學科及學科帶頭人的扶持力度,加強優秀才的培養,注重對現場執法技術等衛生監督重點領域的研究,努力提高衛生監督工作的技術含量。
6、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根據本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文件要求,優化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以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審批程序,做好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工作以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并聯審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
二、做好世博會公共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7、做好世博會公共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根據《關于下發**-**年上海世博會公共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世博園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強化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等衛生監督保障工作,加強世博會期間公共衛生監督工作,有效維護公共衛生秩序。
三、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8、建立和完善職業病綜合防治體系。以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職工群眾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為目標,實施《上海市職業病防治規劃(**-**年)》,提升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
9、進一步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工作。按照本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和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監督管理工作,切實保護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
10、加強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上海市職業衛生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質控中心,加強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指導和培訓,規范職業衛生服務行為,提高職業衛生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11、擴大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在本市開展衛生部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穩步擴大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加強基層職業衛生服務網絡建設,探索本市基本職業衛生服務和監管模式。
12、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宣傳。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工作,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治的責任意識,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四、加強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
13、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積極推進本市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開展本市重點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
14、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加強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水和管道分質供水單位的監督檢查,確保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繼續推進本市生活飲用水監測網絡試點工作,在嘉定、奉賢兩區開展本市生活飲用水監測網絡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本市生活飲用水監測網絡試點區縣范圍,同時完成衛生部城市生活飲用水監測網絡試點工作。
15、加強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監督檢查。繼續開展涉水產品、消毒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版)》和《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貫徹執行工作。
五、加強傳染病防治和學校衛生監督工作
16、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監督檢查。繼續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為主的重點傳染病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結合季節特點,開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腸道傳染病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
17、加強對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醫療機構感染性疾病科、口腔、內鏡等科室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18、進一步加強對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嚴防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加強對村衛生室和家庭病床的醫療廢物監管,進一步規范其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的監督檢查。
19、加強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繼續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工作。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監督檢查。
篇2: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5)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屆1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2月27日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并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職業病檢查、診斷、鑒定與統計工作。
第六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職業衛生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職業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轄區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具體的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由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明確。
第二章 職業衛生保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并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計劃;
(三)落實職業衛生資金投入;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組織采取措施,并及時如實報告,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九條 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二)組織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和職業衛生情況,提請研究本單位職業衛生重大事項;
(五)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六)協調和督促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工作場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使用勞動者的,由用工單位統一申報。
同一用人單位有多個工作場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區的,以工作場所為主體分別申報;其多個工作場所在同一行政區不同位置的,以單個申報主體合并申報。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培訓教育、設置公告欄、在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形式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保存書面記錄并由勞動者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有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并應當約定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者確認為禁忌癥時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的具體情形和安置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把職業衛生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范疇,建立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組織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復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出具的結果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重新出具檢查結果。
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進行職業健康復查或者拒絕參加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導致職業病診斷不能確認的,由勞動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采購和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二)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建立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
(四)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五)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并確保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合適有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其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四)勞動者已確診為職業病,但未進行工傷鑒定、未按工傷保險標準獲得賠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1人以上的急性職業性化學中毒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事故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新發現并經確診有職業病病例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勞動者通報。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用人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職業危害檢查,發現危害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的勞動者統一管理,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履行職業衛生保障責任。
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與勞務派遣單位明確各自的職業病防治職責,不得將工作場所職業衛生保障義務和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專門培訓;
(二) 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三) 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條件;
(四) 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職業衛生糾紛。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勞動者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本市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應當包含職業衛生監管內容,并制定職業衛生聯合檢查方案,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第二十八條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對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寶石石材加工、木質家具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九條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原材料(產品)流通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從生產源頭、流通環節上監督減少職業病危害隱患。市各級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對轄區內出租屋巡查時,如發現職業衛生問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根據危害的風險類別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等三類。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評價結果綜合判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或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具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在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內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等機構名單,定期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接受服務所在地職業衛生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恪守法律法規、執業規則、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二條 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自律規范,加強執業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維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開展工作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中介業務活動應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在依法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認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職業衛生內容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定期公布職業衛生不良記錄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不良記錄抄送相關信貸、招投標等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分別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別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以現金、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未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未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未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等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中的用人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4)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
?。?0**年8月22日沈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8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有與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
市和區、縣(市)衛生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鼓勵和支持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技術研究及其推廣應用。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經費主要用于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重點職業病危害的監測評估等。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并支持各級工會組織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防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供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按照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及時、如實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ㄒ唬┻M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申報;
?。ǘ┮蚣夹g、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ㄈ┯萌藛挝还ぷ鲌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ㄋ模┙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殬I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ǘ┞殬I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ㄈ┞殬I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ㄋ模┢渌枰嘤柕膬热?。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基本要求:
?。ㄒ唬┞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行業標準;
?。ǘ┥a過程和生產設備的布局符合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條件和要求,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ㄈ┕ぷ鲌鏊c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ㄋ模┯信c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有效設施;
?。ㄎ澹┯信涮椎母麻g、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O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ㄆ撸┓?、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卸疚锲穼嵭蟹诸惔娣?;
?。ǘ┰O置自動報警裝置;
?。ㄈ┡渲矛F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
?。ㄋ模蓖ǖ辣3滞〞?,并設置應急照明設施,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ㄎ澹┬闺U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有獨立的回收處理系統。
在可能突然泄露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報警裝置。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檢測、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以及整改措施定期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三章 勞動者保護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其防護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和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在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確定必要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三十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九十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一般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當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同時應當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從勞動者禁忌的作業崗位調離。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以下告知義務,確保勞動者的知情權:
?。ㄒ唬┰趧趧雍贤袑懨鞴ぷ鬟^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ǘ┰谛涯课恢迷O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ㄈΞ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高毒作業場所,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區域警示線和中文警示說明;
?。ㄋ模┥蠉徢?、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ㄎ澹┢渌麘敻嬷氖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管理:
?。ㄒ唬┞殬I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ǘ┞殬I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ㄈ┞殬I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預警系統,掌握職業病危害重點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人群和危害種類動態分布。
具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上年度職業衛生工作情況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ǘ┞殬I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ㄈ┲饕撠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ㄋ模┕ぷ鲌鏊殬I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ㄎ澹┙ㄔO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制度落實情況。
?。┕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以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ㄆ撸┞殬I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ò耍┞殬I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ň牛┞殬I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ㄊ﹦趧诱呗殬I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
?。ㄊ唬┨峁﹦趧诱呓】祿p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以及管理情況。
?。ㄊ┮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用人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列入信用體系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第三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殬I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ǘ┦欠癜凑章殬I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ㄈ┏鼍叩膱蟾媸欠穹弦幏稑藴?;
?。ㄋ模┞殬I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ㄎ澹﹥炔抠|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嶋H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ㄆ撸┮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等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等工作。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咨詢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ǘσ呀浫〉糜嘘P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ㄈ┌l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ㄋ模┮笥萌藛挝唤邮苤付ǖ穆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ㄎ澹┮詡浒笧橛?,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深A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顒?;
?。ㄆ撸┮匀魏卫碛苫蛘叻绞较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ò耍┫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ň牛┰谟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ㄊ┢渌`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ǘ┙ㄔO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危害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ǘ┕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ㄋ模┪窗凑找幎ń?、健全、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嵤┯蓪H素撠煹穆殬I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ǘ┯喠⒒蛘咦兏鼊趧雍贤瑫r,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ㄒ唬┕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而不立即停止職業病危害作業并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
?。ǘ┪刺峁┞殬I病防護設施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ㄈ┪窗凑找幎▽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ㄋ模┪刺峁﹤€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ㄎ澹β殬I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窗凑找幎ㄔ诋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