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春節燃放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為全面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廣大市民歡度喜慶祥和的春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旺季電視電話會議、市委12屆3次全體擴大會議和市安委會第五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加強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監管工作,嚴防事故發生,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努力實現“批發、零售儲運安全、管理規范、經營有序;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重大危險源場所、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區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火災和傷亡事故”的工作目標。
二、工作方法、步驟、具體內容
(一)制定方案、全面部署(20**年12月20日至20**年1月10日)
1.制訂工作方案(20**年1月10日前)。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研究制訂20**年春節燃放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確總體要求、目標任務、組織領導、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
2.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在按期購買貨品基礎上,要從企業基礎管理、人員素質、產品堆垛、庫房管理等諸環節,強化自身隱患排查整改,建立臺賬,確保安全經營。
3.各鄉鎮、街道、有關單位召開專題會議,部署落實有關工作。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組織開展全方位、地毯式、無縫隙的安全檢查、排查,尤其是強化重點區域、城鄉結合部等關鍵部位的檢查、排查,消除一切不穩定因素,有力震懾不法分子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檢查要逐級逐層落實責任,全面實行檢查實名制、常態化,定期報告、匯總檢查情況,分析研判安全動態,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各類事故和非法行為發生。
4.各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能,有重點的開展檢查、排查,查擺隱患,堵塞漏洞,防微杜漸。
(二)零售許可、擺攤銷售(20**年1月10日至20**年2月22日)
1.零售許可(20**年1月10日至1月31日),安監、公安、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踏查布設工作,做好零售網點的選址、人員培訓、許可發放等工作。許可要依據本地區布點規劃,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要求,對其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把住準入關。
2.銷售時間(20**年2月1日至2月22日),**區主城區要嚴格執行上述時間規定,各零售業戶只準許此時間段進行銷售活動,否則視為違法,取消今年年度銷售資格。業戶可于1月30日進行擺攤布點工作,但不許擺放實貨進行銷售。
3.禁止銷售、燃放的種類、規格。嚴禁銷售、燃放A、B級產品(內筒型組合煙花單筒直徑大于30毫米);嚴禁銷售、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
4.禁止設置銷售網點及燃放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場所;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者范圍。
(三)全面檢查、整治(20**年12月20日起至20**年3月1日)。
1.各鄉鎮、街道組織開展全面檢查,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采取明查、暗查、逐一排查、聯合執法等方式集中對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各環節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非法違法違規行為,并對查出的隱患問題逐一落實整改。
2.各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能,采取“四不兩直”工作方法,組織人員力量有重點的開展檢查、排查,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行為,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凈化全區煙花爆竹經營環境。
(四)收好關,結好尾(20**年2月23日至20**年2月26日)
1.各煙花爆竹臨時零售業主自2月22日24時起,撤下攤點貨品,對攤點進行清理,清點銷售情況,做好返庫的各項準備工作。
2.批發經營企業要進一步清理庫房,對業戶返庫的煙花爆竹定庫、定區域做好存放、保管工作。要做到返庫有序,保管到位,品種清楚,專庫儲存。
3.各有關職能部門要針對零售企業余貨返庫等掃尾工作特點,對批發企業、零售點經營旺季的安全情況進行再檢查,防止出現非法違規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做到攤點全撤,產品歸庫,規范儲存,安全運營。
三、組織領導及工作職責
(一)組織領導。為確保全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成立由區政府主管副區長為組長,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安監、公安、城管、市場監管等負有煙花爆竹監管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監管二科,具體負責煙花爆竹協調、指導、檢查、綜合工作。
(二)工作職責
1.組織機構職責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指導和協調工作;部署協調全區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儲存、經營、燃放等環節安全監管,并積極做好本單位、本系統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鄉鎮、街道職責
鄉鎮、街道是燃放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街道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燃放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工作方案,健全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搞好動員部署;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科學合理劃定禁放、限放區域,嚴格設置銷售網點,加大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力度,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點燃放時段巡邏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組織本地區燃放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3.部門職責
公安部門、消防大隊: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大型燃火燃放活動審批和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按*政辦〔20**〕*號文件要求,牽頭組織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依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負責制定全區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警、火災情況并調查原因;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單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安全許可工作,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安全經營條件,組織查處違規經營和非正規渠道購銷煙花爆竹的行為,嚴肅查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查處和取締煙花爆竹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協助有關部門查封、扣押無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產品;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確保煙花爆竹產品質量。
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負責危貨品道路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人員資質的認定、審核及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管。
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臨時業戶占道審批,以城鄉結合部、個體倉買、超市、食雜店、早(夜)市、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對無證經營、移位經營、亂設攤點、店外經營業戶依法嚴查,規范經營秩序。
供銷部門: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指導、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對中小學生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學校、幼兒園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環保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燃放期大氣環境進行監測,與氣象部門對大氣污染狀況進行會商,聯合預報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醫療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組織全區各醫療單位做好醫療救治的應急處置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救治等相關數據和情況。
房產住宅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設置本區域集中燃放地點,勸導業主到指定地點燃放,并制定緊急疏散預案。
林業、園林、文物、民政、電力、國土、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指導并監督本行業、本系統各基層部門、單位,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部署、宣傳發動、隱患排查、秩序維護、禁放看護、應急處置等工作。特別是在春節期間重點時段,要明確責任領導、組織巡邏力量、準備應急措施,對單位內部開展巡邏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20**年春節燃放期煙花爆竹工作的安全監管,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安監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城管、行政執法、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衛生計生委、教育局等單位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全區煙花爆竹春節燃放期安全管理工作,全力推動各項工作,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確保一方平安。
(二)強化屬地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聯合執法隊伍,加強煙花爆竹各環節的安全監管。全面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實名制,建立自社區、村屯直至區政府的安全管理、打非治違責任體系,層層落實落靠安全管理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要組織經常性地重點排查,對重點村(屯)、社區實行包村(屯)、社區式監督檢查;各基層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安監辦要充分發揮地域、民俗、居民區熟悉等特點,深入排查、檢查,切實掌握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精準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村(屯)、社區要按照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安排和部署,重點對廢棄廠(場)房、出租和閑置民房等進行排查,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作坊、窩點,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強化執法檢查。各職能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執法協作,切實形成整體合力。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要在重點時段、重點部位、重點地區,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采取設卡檢查、路面巡查、舉報核查、突擊檢查等多種方式,切實加大對違反安全規定或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查處一批違規違法案件,嚴厲懲處一批非法經營人員,及時取締一批無證無照窩點和存在重大隱患的場所,全力確保公共安全。
(四)搞好宣傳教育。各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印制、發放各種宣傳資料,并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網站等各類媒體,以專題報道或滾動字幕等形式,廣泛宣傳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倡導安全文明的燃放行為,不放、少放煙花爆竹;引導市民自覺到合法零售點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安全燃放,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暢通社會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的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線索,一經查實,對舉報者給予獎勵。(區安監局舉報電話:**,區公安分局舉報電話:**)
(五)嚴肅法紀。對監督檢查不到位,隱瞞不報以及疏于管理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要追根溯源、順藤摸瓜,徹底查清來龍去脈,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對因管理不善,出現非法違法生產經營以及因此而引發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5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袭數禺a業結構規劃;
?。ǘ┗窘ㄔO項目經過批準;
?。ㄈ┻x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ㄋ模S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a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a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ㄆ撸┯薪∪陌踩a責任制;
?。ò耍┯邪踩a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ň牛┮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ㄊ┯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條件;
?。ǘ┙洜I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ㄈ┯蟹蠂覙藴实慕洜I場所和儲存倉庫;
?。ㄋ模┯斜9軉T、倉庫守護員;
?。ㄎ澹┮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饕撠熑私涍^安全知識教育;
?。ǘ嵭袑5昊蛘邔9皲N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ㄈ┙洜I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羞\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ǘ{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ㄈ┪kU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ㄋ模┩羞\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ㄎ澹熁ū竦馁忎N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熁ū竦漠a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ㄆ撸┻\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ǘ┎坏眠`反運輸許可事項;
?。ㄈ┻\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ㄋ模熁ū竦难b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ㄆ撸┏霈F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ㄈ┮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
?。ㄋ模┹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搅?、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e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ǘ┤挤艧熁ū竦姆N類、規格、數量;
?。ㄈ┤挤抛鳂I方案;
?。ㄋ模┤挤抛鳂I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窗凑瞻踩a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ǘ┥a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ㄈ┕蛡蛭唇浽O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ㄋ模┥a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ㄎ澹┦褂冒凑諊覙藴室幎ń故褂没蛘呓膳湮榈奈镔|生產煙花爆竹的;
?。┪窗凑諊覙藴实囊幎ㄔ跓熁ū癞a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1)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沈陽市政府令第27號)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市和區、縣(市)應當建立安監、交通、工商、城建、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職責的重點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嚴格限制煙花爆竹的生產活動,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第七條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間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以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ǘ┲匾娛略O施;
?。ㄈV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ㄋ模╇娦?、郵政、金融單位;
?。ㄎ澹┐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疖囌?、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ㄆ撸┥a、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ò耍﹪覚C關、醫療機構、幼兒園、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ň牛┦覂茸呃?、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ㄊ?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ㄊ唬嵭形飿I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ㄊ┏鞘芯G地;
?。ㄊ┥搅值戎攸c防火區。
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
第九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當在7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本市禁止零售經營者銷售和禁止單位、個人燃放B級以上(含B級)級別的煙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具體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到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本市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和辦公樓內。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實行定點銷售,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經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十六條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運輸活動。
零售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備案手續。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上路行駛應當派專人押運,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經由道路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級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并于10日內,將剩余煙花爆竹送往原供貨單位集中保管,并簽訂存放協議。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于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政令〔20**〕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