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治理的法治化問題的研究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也日趨增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居民的基本生活,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從審理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剖析物業管理糾紛形成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對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有所裨益。
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頻發的原因解析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因物業服務引發的矛盾成為影響住宅小區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物業管理糾紛以案件數量多、矛盾調處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在法院審判工作中逐步凸顯。引發物業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與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有效地向業主提供滿意的服務有關,也與業主過于任意、頻繁地使用物業合同抗辯權有關,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深層次因素。
1、物業公司服務質量與業主期望值差距較大。少數物業公司角色錯位,將自己凌駕于業主之上,無視業主權益,甚至采用不正當手段強制業主服從管理。部分物業公司對其員工的業務培訓不足,缺乏科學服務的工作技能,行為失范,方法簡單,導致業主對物業公司產生不滿。小區業主較為重視服務細節,在投訴服務質量問題未得到及時反饋或解決后,多數業主選擇通過不交物業管理費用的方式表達對物業服務的不滿,由此引發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大量糾紛。
2、房屋質量糾紛與物業服務糾紛交叉影響。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如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物管配套設施、小區配套設施權屬不明等等,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完畢后一走了之,將工程質量、小區規劃、售后服務等問題扔給物管公司。多數物業欠費案件,原告均系因房屋質量瑕疵引起糾紛或向開發商投訴無果后,要求物業公司負責修理,而物業公司并無足夠人力或資金修理房屋結構性缺陷,導致業主拒繳物業費,從而引發大量糾紛。
3、部分業主缺乏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商品消費觀尚未完全確立,盡管部分業主已感受到了物業管理新體制的優越性,但也有部分業主還未真正理解物業管理,造成了對物業管理企業絕對服務和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一些業主對自身責任意識不夠,一旦物管公司不能滿足其要求就拒交所有費用;少數業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濟義務、應由政府承擔的治安職能、應由公用事業企業承擔的經營管理職能,全部都歸結為物業管理責任。同時,業主委員會由于選任程序、職責不清等方面的問題,不能很好地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甚至有的大型小區同時存在若干個業主委員會,各行其是,職權交叉,成為深層次矛盾的誘因。
4、物業管理糾紛非訴協調化解機制欠缺。物業糾紛訴至法院后,經過法官的調處,大多數案件均能得到有效的化解,這說明如果有較為健全的協調化解機制,物業管理糾紛完全可以通過訴外化解的方式解決。但法庭審理中亦發現,許多欠費業主表示,物業公司起訴前從未催繳或溝通。一些小區物業欠費糾紛多發,但缺乏基層組織介入協調化解,也是此類案件多發的原因之一。
二、關于應對物業管理糾紛的對策建議
1、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源頭預防糾紛產生。一是宣傳科學消費觀念。開展物業服務合同專題法律知識宣傳,使業主認識到雙方的權利義務源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避免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二是搭建多方對話平臺。將業主自治納入社區民主建設范疇,以業主委員會為橋梁,促成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對話,了解業主實際訴求,回應其合理要求,消弭雙方分歧,促成平等、協商、合作關系的建立。三是建立糾紛預警機制。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物業糾紛預警控制網,發揮好風險排查、釋法明理等作用,對小區糾紛隱患和物業管理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進行法律指導,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的產生。
2、運用小額訴訟程序,增強糾紛化解實效。一是建立小額訴訟模式。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拖欠物業費的案件,特別是在雙方對拖欠金額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引導當事人采取小額訴訟模式可以快審、快執,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此種模式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系一審終審,沒有上訴這一程序,能夠起到將矛盾快速化解在一審的效果,防止矛盾擴大化。二是暢通便民訴訟渠道。
安排專人在午間、晚間及雙休日上門送達、調解或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盡可能以快速、經濟的方式解決此類糾紛。三是推行巡回審判方式。對物業服務公司集中起訴業主的案件,應在全面掌握業主的訴求,對業主有抱團對抗物業公司傾向的,應選擇一兩起案件到相應小區進行巡回審理,力求通過個案化解小區業主與物管公司的矛盾,為后續糾紛化解樹桿立標,同時對其他業主也起到示范作用,避免大量該類糾紛訴至法院。
篇2: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7)
> 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七)(一)各科室均應建立醫院缺陷、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登記本,并設專人管理,對科內發生的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和糾紛及時登記??苾葢皶r組織討論,分析原因,定性后將差錯、事故、重大糾紛記入差錯、事故登記本并及時上報。
(二)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要及時上報醫教科。一般差錯一月內上報,嚴重差錯一周內上報,醫療事故和重大糾紛當日上報。
(三)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糾紛,首先由科室派專人負責接待、記錄、處理,要耐心聽取意見,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對原則問題不要輕易下結論,須經科、院討論后正式向家屬解釋。要做好保護性醫療工作,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如科室處理有困難,醫教科、門診部、護理部可分別派人協助解決。
(四)對重大醫療事件或醫療糾紛,醫教科應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局作口頭或書面報告,并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醫療差錯、事故和糾紛的原始資料必須嚴密保管,不得丟失、涂改、偽造、隱瞞及銷毀。
(六)對臨床診斷不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因有爭議的死亡事件,必須進行尸檢。醫生應及時填寫尸檢通知單,由家屬簽字。如家屬堅決不同意尸檢,動員家屬履行簽字手續。如未做尸檢動員工作而影響醫療糾紛的處理,由當事醫生承擔責任。
(七)醫教科對科室上報和病人投訴的醫療事件,要及時做好登記。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及當事科室、醫療事件遭遇人及住址、事件的發生經過或投訴的主要內容。并及時進行調查,有關人員和科室應在一周內將事件經過、對投訴的答復和科室的定性意見上報醫教科。
(八)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每季由院安全醫療小組討論鑒定和評析,評析內容為醫療事件的原因、性質,糾紛屬可以避免、創造條件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并對當事人和當事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并于次月10日前上報衛生局。
(九)每月組織一次醫療缺陷登記、定性及差錯、事故、重大糾紛登記、上報情況檢查,如有隱瞞不報,對當事科室進行必要處理。
(十)對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醫教科負責檔案組卷,內容包括醫療事件信息來源、當事科室的討論意見、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認識、院部的調查報告、定性意見、醫院的處理意見、醫患雙方的協議書、院科二級的評析結論。
篇3:學院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規定
z學院關于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規定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是維護學院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各處室、各系(院)部、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同心協力,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做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做實、做好。
一、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組織
**學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學院委員會黨字[20**]10號)
主 任:**
副 主 任:**
成 員:各單位第一負責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工會
調解辦主任:**
調解辦副主任:**
各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范圍和原則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范圍:
全院師生員工在工作生活中相互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全院師生員工內部出現的夫妻不和、鄰里糾葛、交通碰撞等矛盾糾紛;師生員工與校外人員發生的矛盾糾紛;一切法律允許調解范圍內的矛盾糾紛。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分清是非,向前看,講團結、求穩定的原則;堅持維護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有法必糾、有損必賠的原則;堅持化解矛盾、引導矛盾,雙方相互理解、相互諒解的原則。
經調解不能化解的矛盾糾紛,移交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處理。
調處人要熱心、耐心、苦口婆心、不厭其煩多做工作,為維護穩定多做貢獻。
三、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1、工作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各部門開展工作中要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特別是:如職稱、住房、工資、伙食、考評、考試、戶口等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為師生員工服務的原則。盡量避免引發矛盾糾紛。一旦出現矛盾糾紛,有管部門要及時做好解釋疏導工作,主動采取化解措施,嚴防事態擴大激化。
2、內部人員中發生矛盾糾紛
學院的教職員工之間、學生之間、教職工與學生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同一部門的由當事人所在部門的排查調處委員會(調處小組或調處干部)負責調解處理。雙方當事人是兩個(或多個)部門的,由矛盾糾紛當事人所在的兩個(或多個)部門排查調處委員會(或排查調處小組、調處干部)各出一人共同調處。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是教職員工的,由學院工會排查調處干部參與督辦。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是學生的,由學生處排查調處干部參與督辦。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既有教職工,又有學生的,由學院工會和學生處的排查調處干部共同參與、協調、督辦。
3、校內部人員與校外人員發生矛盾糾紛
校內部人員與校外人員發生矛盾糾紛,內部人員是教職工的,由當事人所在部門和工會的排查調處干部負責,通過校外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有關組織共同調解處理。校內部人員是學生的由當事人所在部門和學生處的排查調處干部負責,通過校外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有關組織共同調解處理。
4、因治安、消防、交通發生矛盾糾紛
因治安、消防、交通發生矛盾糾紛,保衛處派人參與協助矛盾糾紛當事人所在部門共同做好調處工作。
四、責任追究
矛盾糾紛當事人不接受調解又不通過有關部門依法解決、無理糾纏、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不認真排查、不能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對矛盾糾紛要主動認真調解,使小事拖大、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有關處、室、系(院)、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