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行業市場分析報告
---對物業服務“低收費、零收費”的理性思考
一、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低收費、零收費”現象的透視與分析
1、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基本內容和要求是商品的價值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商品交換以價值為基礎。價格圍繞等價交換價值點w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中國物業服務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物業服務區別于傳統房屋管理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有償服務,是一種可以在市場交換的商品。因此,物業服務這種商品交換理應受到價值規律的制約。
企業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犧牲自身利益而惠于客戶,以“低收費、零收費”手段實施物業服務運作,顯然是與“等價交換”原則相違背的,屬市場經濟運行中一種反?,F象,其究竟如何生存?這其中必有深層次和隱性的原因?;蛘呤瞧髽I發展經營的競爭策略,或者就是有其他的隱性經濟收入和物業服務常規收費之外的經濟來源。如若是企業競爭策略,是一種短期經營行為,則無必要予以分析,但如若是后者則有深入剖析的必要。
縱觀“低收費、零收費”,的多種表現形式,其共性特點是業主少交或不交管理費,但物業仍需維修、運行、維護和管理,這說明物業服務費一定另有來源?;蛘呤欠康禺a開發商撥付,或者是商業用房的租賃經營收入,再或者是利用物業資源進行商業運作收益,與其它企業不同的僅僅是來源渠道有異而已。問題是這種來源和渠道是否可靠?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合法?由開發商支付管理費,開發商為什么要向業主提供“免費午餐”,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費用?這在邏輯上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退一步而言,不去追究開發商的動機、目的,開發商如何兌現承諾,從實踐效果看,由于缺乏保障機制,結局往往是草草收場。以商業用房的租賃收入彌補管理費,則涉及商業用房的產權歸屬,商業用房如果歸屬業主,則是業主換了一種方式自行繳納管理費。如果產權歸房地產開發商,那么仍然會產生前者所述的與開發商支付管理費同樣的矛盾。而借助物業服務平臺,進行商業運作,獲得額外利潤,以此彌補管理費缺失或不足,本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這種經營收入不能彌補,物業服務正常運行就無法維持,則會引發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新的矛盾,導致社會不安定因素的產生,這對構建和諧社會是有害無益的。
如果物業公司從中獲利,那就是典型的尋租行為,尋租就是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即便在個別物業項目上可能獲得收益,也并不具有可復制性。相反,從宏觀角度來看,其浪費社會資源、降低效率卻是顯而易見的。眾所周知,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社會化大生產的基本發展規律是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一個普通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涉足多個專業化程度極高的領域,盲目擴張和大肆進入自己的非專業領域,不但將損失大量資金和人才,更有可能會對主營業務造成強烈的連鎖沖擊。
因此,物業服務的“低收費、零收費”,既非物業服務模式創新,也非正常的競爭策略,既沒有預示物業服務發展方向,也沒有對行業發展做出任何貢獻,不是進步而是倒退,如不加以遏止,將對物業服務市場發育和行業發展產生消極的和負面的影響。
1.“低收費、零收費”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和傷害客觀上,物業服務服務產品的特性使交換雙方存在嚴重的“不對等”一是專業知識和信息量不對等,二是組織形式上的不對等,三是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不對等。在這樣一個“不對等”的交換中,“低收費、零收費”勢必誤導業主對物業服務基本概念的認識,認為物業服務可有可無,更多關注服務價格而非服務質量。同時,由于消費者過分關注短期內的利益,相當程度上會忽視對物業服務服務的監管,造成消費者對物業服務服務的反應滯后,加上物業服務中的大量維修和養護工作實際是在業主不可見狀態下進行的,為了降低物業服務成本,實施所謂“低收費、零收費”的企業很可能減少物業服務必不可少的維修和養護工作,削減物業服務成本中的預防性支出,無形中導致了物業的“風險后置”,給尚在心安理得享受眼前利益最大化的業主設置了一個物業提前壞損的巨大風險的陷阱。
2.“低收費、零收費”將削弱企業核心競爭力,增加運營鳳險
“低收費、零收費”運作的物業企業一個重要的經濟理論支撐點是規模收益正比增長。按照權威的《新包格拉夫經濟學辭典》的解釋?!皩τ谀骋划a品,如果在某些產量范圍內平均成本是下降或上升的話,我們就認為存在著規模經濟或規模不經濟?!奔瓷a和服務規模的擴大,并不一定會使平均成本下降,利潤也相應的不一定會上升。作為規模經濟的“孿生兄弟”---規模不經濟,規模擴大,成本上升,利潤下降,更是客觀存在的。如以電子商務為例,規模的擴大固然能使企業在采購上擁有更多話語權,但隨之而來的是更為昂貴更為復雜的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的建設,電子商務人員的薪酬支出更非普通物業人員能比,加上大型物流業的運輸成本,日趨龐大的運營和管理協調機構支出,上述任何一項開支部極有可能抵消商品采購所帶來的微薄收益,甚至造成巨額的虧損。物業服務開展多種經營,是豐富物業服務內容,彌補管理費不足,弱化物業服務交換雙方矛盾的一個策略,但如果本末倒置,主次不分,則是十分危險的。
3. “低收費、零收費”將使行業發展誤入歧途
當一個 “低收費、零收費”物業服務進入小區,其“洼地效應”必然會導致周邊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的大幅下降,物業服務企業若不降價,很可能會被業主解聘,必然造成更大的損失。對于個體來說,這種無奈的選擇是理性的,但卻引發集體選擇的非理性。因為一旦當整個物業服務行業的降價成為習慣,消費者所關心和追逐的永遠只會是誰的物業服務費收得更低。在如此一個信息不對稱的低價市場里,消費者只關心價格,市場資源將惟低價者得,也反過來迫使廠商不斷降低各方面成本甚至不惜犧牲服務質量,因為在低價,甚至超低價上,提供質次商品顯然是更經濟的行為。如此,則成本較高的優質商品和服務,很可能被劣質商品和服務淘汰出市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市場交易的結果使得優勝劣汰的原則被違背,好產品在競爭中失敗,而次品獲勝,形成消費者心理和消費行為的“逆向選擇”。
在物業服務服務市場上,“逆向選擇”導致了市場的低效率和市場失靈, “低收費、零收費”服務不受到遏制,不但整個物業服務行業經過多年努力所構筑的物業服務服務消費意識和消費理念將趨于瓦解,而且“逆向選擇”將使得物業服務服務價格和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市場嚴重萎縮甚至消失。
二、法律層面的“低收費、零收費”的審視與考量
1.“低收費、零收費”違背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
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看,物業服務“低收費、零收費”現象是不符合這一基本原則的?!睹穹ㄍ▌t》第4條規定了這一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移轉財產等的民事活動中,要實行等價交換,一方享有權利‘應向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方的財產和侵害他方的利益。也就是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同時存在、相輔相成的,且權利義務對等、并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得到他人提供的勞務應與其付出的代價相適應。
合同法是民法的子法,當然也應遵循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更是要體現該原則。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服務活動的基礎,是建立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法律關系的惟一的法律依據,在整個物業服務活動中處于核心地位。這一原則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體現為從業主這一方面來講,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應與其享受到的物業服務服務的權利是對等和等價的,如果業主沒有享受到這一服務或享受的服務與自己所交納的服務費不對等,其有權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
但是在物業服務“低收費、零收費”中,業主沒有交納物業服務費,就失去了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達到期望的服務水平權利的依據。從物業服務企業這一方面講,物業服務低收費、零收費已經使物業服務部分或全部成為一種附贈品,因而注定物業服務服務的質量是無法保證的。同時,由于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提供的是超低價或免費服務,在相當程度上不會顧及業主的反應和要求。
而業主享受的超低價或免費服務,也缺少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及維護自身權益的主動性。
2.“低收費、零收費”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物業服務“低收費、零收費”歸根結底采用的是一種價格競爭手段,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主觀標準,以物業服務“低收費、零收費”這樣一種營銷手段進入市場,其動機不能排除是為了搶占市場份額從而達到排擠對手的目的,二是客觀標準,即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物業服務是種特殊的商品,一種準公共性服務商品,實行物業服務是為了確保物業的正常使用,必須支付必要的成本,《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也對物業服務成本作了具體的界定。而“低收費、零收費”是不收費或嚴重背離成本的一種定價方式,以低于戚本的價格銷售物業服務這種特殊的商品,無疑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3.“低收費、零收費”現象違背了《物業服務條例》的基本精神
《物業服務條例》第41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段飿I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合理原則是指物業服務收費應因地制宜,以服務發生的成本為基礎,針對不同類型的物業、不同對象、不同消費水平,合理地核定收費水平。質價相符原則,指物業服務服務的收費標準應與服務質量相適應。這些原則的目的就是要形成“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機制,“低收費、零收費”的本質否定了在成本基礎上的合理定價,否定了質價相符的原則。如前所述,“低收費、零收費”偷換了“物業服務”的概念,抹去了業主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踐踏了物業服務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使初步培育出來的物業服務消費觀念,倒退到計劃經濟福利性低房租、房屋管理的陳舊觀念。
“低收費、零收費”之所以卷土重來,絕非偶然,是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的。目前我國物業服務行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不高,技術壁壘比較低的行業,物業服務企業大多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派生出來的,基本沿襲的是“誰開發,誰建設”的舊模式,加之當前廣大業主的維權意識空前高漲,而物業服務消費意識和服務意識都不到位,物業服務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在這樣社會經濟面臨轉型,物業服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物業服務行業高速發展的社會歷史大背景下,“低收費、零收費”的出現是必然的。
三、“低收費、零收費”的對策思考
1.完善法制建設
法制建設是物業服務行業規范、長足發展的根本保障,針對我國目前物業服務不斷發展的情況及我國相關立法進程,有必要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梳理、補充、修訂和完善,通過完善法制建設,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各主體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行為。
2.強化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市場經濟中企業 誠實信用原則的突出體現,物業服務協會在行業自律中應起到組織、監督的主導作用。因此行業協會應及時、有效地建立會員強制入會、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和取消會員資格、會員誠信記錄檔案等相關自律制度。通過行業自律制度,提升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社會地位和信譽。
3.加強理論研究
物業服務理論研究是行業發展的不竭源泉,也是法律法規制訂的重要前提,加強理論研究,突出理論研究在行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學科的理論研究,建立一支行業內專、兼職相結合的宏大的理論研究隊伍,是物業服務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石。
4.創新制度設計
創新是發展的靈魂,創新制度設計是物業服務健康發展的必要保障。
在物業服務的外部,引入發達國家物業服務制度,如類似物業服務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為第三方客觀介入,定期實施外部獨立的管理費會計審核或外部審計,進行專業的物業服務質量評估。在物業服務內部,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量化物業服務服務質量的標準,提升物業服務服務的水平和檔次。
5.正確引導輿論
人是教育的產物,物業服務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在其發展過程中對各個參與主體的教育和輿論引導是極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一個事物或現象的出現必然會眾說紛紜,但這些輿論并不都是全面的和準確的,這就需要發揮政府、行業協會、企業和媒體輿論導向的主渠道作用和溝通作用,將輿論引導到正確的方面來。
(執筆:陳藹貧 吳春興 方霞 劉雨)
篇2: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 (20**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20**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0**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20**年6月5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內容如下: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場參與經營、服務和從事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的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物價、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簡化辦事程序,為經營者進入市場提供方便。
第五條 市場管理堅持公開、公正、文明、廉潔、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 市場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七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嚴禁偽造、涂改、出租、出賣、轉讓營業執照。
持超過核準有效期限、偽造、涂改、承租、承讓、購買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處理。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ㄒ唬γ坝霉净蛘叻止久x無照經營的,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ǘσ院匣锲髽I或者其分支機構名義無照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σ詡€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義無照經營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設立商品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鄉村農產品零售市場可以由企業法人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舉辦。
前款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 (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市場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交易活動的集中交易場所。
市場舉辦者負有下列責任:
?。ㄒ唬┎轵炄雸龈黝惤洜I主體資格證件、上市商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質量警示通報的不合格產品禁止上市經營;
?。ǘ┰O置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
?。ㄈ┲浦箞鰞日嫉?、搭建、擴攤行為或者流動經營行為;
?。ㄋ模﹨f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假售假、合同欺詐、虛假宣傳、商標侵權、涉嫌欺詐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舉辦商品展銷會、訂貨會、推介會、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展會舉辦方負有下列責任:
?。ㄒ唬┴撠熒唐氛逛N會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查驗參展經營主體資格證件、參展商品質量合格證明,審查參展經營者的合法參展資格,并將審查情況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ǘ┱箷r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會舉辦方應當在展會期間設立商品質量或者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ㄈ┚邆渑e辦展會活動的安全條件。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組織抽獎式有獎銷售和附贈式有獎銷售活動的,單項最高獎金額按市價折合不得超過5000元;不得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假冒偽劣商品;不得以假冒偽劣產品作為獎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p>
第十一條 開辦人才、勞動力、建筑、房地產交易等市場和從事網上經營、中介服務以及營利性公路運輸、醫療服務、教育培訓的,應當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并執行購銷臺帳制度、質量承諾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從事食品經營的批發市場、大中型超市、連鎖超市總部等規模較大的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品備案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協議準入制度、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等。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p>
第十三條 租賃柜臺、場地從事經營或者以柜臺、場地聯營的,應當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的,應當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房地產等國家有專項規定的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經紀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胶藴实臉I務范圍從事經紀活動;
?。ǘ╇[瞞與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ㄈ┖炗喬摷俸贤?;
?。ㄋ模┟{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
?。ㄎ澹﹤卧?、涂改、買賣商業交易文件和憑證;
?。┘媛毥浖o人接受與所在單位有競爭關系的當事人委托;
?。ㄆ撸┫虍斒氯怂魅蚪鹨酝獾某陝?。
違反前款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業務的下列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廣告經營活動:
?。ㄒ唬V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ǘ┦聵I單位;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文明。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其經營范圍。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出具發票;
?。ǘ╀N售與樣品或者說明書不符的商品;
?。ㄈ┨峁┑姆盏陀诜照f明;
?。ㄋ模┎扇娭剖侄芜M行交易;
?。ㄎ澹﹤麂N或者變相傳銷。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和賠償,對拒不退貨和賠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處以銷售商品貨值金額和損失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通知開戶銀行暫停辦理其結算業務,有關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被授權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發文的形式封鎖市場,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
?。ǘ┮圆徽數幕蛘咂缫曅缘馁|檢、發放準銷證、前置審批、加收費用等方式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市;
?。ㄈ┰诘缆?、車站、航空港或者本市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本市;
?。ㄋ模┮跃芙^給予行政許可等方式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之間任何一方不得在交易中利用優勢地位進行下列不公平交易:
?。ㄒ唬娖荣徺I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強迫銷售返利;
?。ǘ┎徽斒召M;
?。ㄈ┏^收貨后60天延遲支付貨款;
?。ㄋ模娦写钍燮渌唐坊蛘呦拗其N售他人商品;
?。ㄎ澹﹪乙幎ǖ钠渌还浇灰仔袨?。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公用企業以及依法取得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薅ɑ蛘邚娭朴脩糍徺I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
?。ǘ┫薅ɑ蛘邚娭朴脩艚邮芷涮峁┗蛘咧付ǖ姆?;
?。ㄈΣ唤邮芷洳缓侠項l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提供相關商品和服務,或者濫收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禁止銷售下列商品:
?。ㄒ唬v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國家明令淘汰的;
?。ㄈ┻^期、失效或者變質的;
?。ㄋ模┌b上沒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的;
?。ㄎ澹┫奁谑褂玫纳唐?,不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褂貌划?,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沒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提供運輸、保管和倉儲等服務。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銷售,并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和違法物品,并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的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建筑材料等商品,應當有合法的進貨渠道和進貨憑證。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可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市場管理人員在市場調查、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對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市場主管部門在查處涉嫌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
?。ǘ┎殚?、復制、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ㄈ簳r查封、扣押有根據認為有違法行為的經營場所及其款物。
實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經縣級以上市場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因查封、扣押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有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霉ぷ髦愠?、拿、卡、要;
?。ǘ┥米韵蚪洜I者攤派、收費、罰款;
?。ㄈ┕室獾箅y經營者;
?。ㄋ模┫虿环ń洜I者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
?。ㄎ澹┌?、放縱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E用職權,索賄受賄。
違反前款規定之一的,由有關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2014修正)
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3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將《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興建集貿市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取得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建設用地審批手續?!?/p>
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培育和活躍商品市場,規范市場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是指經營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各種專業性、綜合性的批發、零售市場。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集貿市場行政管理的主管機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鄉人民政府在集貿市場組織以工商管理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的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市場管理和建設中的問題。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市場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集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 集貿市場建設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多方興辦,注重實效,以場養場,加快發展,不斷提高檔次和水平。
第七條 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人以土地、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興建、擴建的各類集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市場建設投資者享有收益分配的權利和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八條 興建集貿市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取得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九條 集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防火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
集貿市場應當設立公平秤、公平尺,實行信譽卡銷售制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遷、占有集貿市場場地、建筑物和其他財產。
第三章 集貿市場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按照集貿市場劃定的地點亮照經營。
從事專營、專賣品和特業經營的商品,以及其他實行國家許可證的商品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從事自產自銷活動的農民和出售自用舊物的居民,可以憑居民身份證進行銷售活動。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代購、代銷、代儲、代運和信息、咨詢以及中介服務。但必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集貿市場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易雙方議定,隨行就市。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集貿市場設立市場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執勤室。
其他市場的治安管理由市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負責。
第十五條 集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集貿市場產生的廢棄物應當由市場主辦單位或者委托環衛部門及時運除,不得積存。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禁止出售下列物品:
?。ㄒ唬┪:θ松斫】档淖冑|商品;
?。ǘ┪唇洐z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
?。ㄈ┓?、法規規定不準出售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ㄋ模﹪乙幎ú粶食鍪鄣奈奈锖凸派锘?;
?。ㄎ澹?、淫穢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乙幎ū仨氝M入特定場所進行交易的物品;
?。ㄆ撸┓?、法規禁止出售的其他物品。
集貿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集貿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坌邪允?,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ǘ诫s、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ㄈ┑官u各種票據;
?。ㄋ模┦褂梦唇洐z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短尺少秤;
?。ㄎ澹﹤L敗俗、野蠻恐怖、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賣藝活動;
?。┓?、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出售舊機動車船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蓋章。
第十九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納稅,并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納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按照成交額計算:
?。ㄒ唬┤沼霉I品和大牲畜不得超過1%,其他商品和經營性服務收費不得超過2%;
?。ǘ﹤€體工商戶在鄉鎮及鄉鎮以下集貿市場經營農副產品的,不得超過1%。
農民經營自產自銷農副產品和居民出售自用舊物的,免交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租用集貿市場攤床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交納設施租賃費。租賃費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政府投資新建集貿市場的攤床,應當采取招標方式出租。
第二十二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的集貿市場轉讓他人時,應當按照房地產管理和市場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實行下列公開辦事制度:
?。ㄒ唬┦袌龉芾砣藛T姓名、職務、職責公開;
?。ǘ┦袌龉芾碇贫裙_;
?。ㄈ偽患捌渌O施的安排、租賃費收費標準公開;
?。ㄋ模┦袌龉芾碣M收費標準公開;
?。ㄎ澹┡e報電話號碼公開;
?。┻`法案件處理結果公開。
第二十四條 在集貿市場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著國家制式服裝或者佩帶統一標志。
第二十五條 依法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對違法者進行處罰,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和罰沒票據。收費票據和罰沒票據不得互相代替,不準使用非法票據。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促進集貿市場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以及模范執行本條例做出突出貢獻的,由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無照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可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鍪畚:θ松斫】底冑|商品,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ǘ┏鍪畚唇洐z疫的畜、禽及其產品的,責令進行檢疫,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出售經檢疫不合格畜、禽及其產品的,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ㄈ┏鍪鄯?、法規規定不準出售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出售野生植物的,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鍪蹏乙幎ú粶食鍪鄣奈奈锖凸派锘?,勸其到指定的收購單位出售,已出售的,沒收其高于國家收購價的部分;倒賣的,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ㄎ澹┏鍪?、淫穢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處以非法出版物總定價5倍以下罰款;
?。┏鍪蹏乙幎ㄔ谔囟▓鏊M行交易的商品,責令其到特定場所進行交易,拒不執行的,責令停止交易,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坌邪允?、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3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
?。ò耍┻`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ň牛诫s、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ㄊ┑官u票據的,沒收票據和非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ㄊ唬┦褂貌缓细裼嬃科骶呋蛘咪N售商品短尺少秤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非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ㄊ氖聜L敗俗、野蠻恐怖、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賣藝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賣藝活動,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ㄊ┏鍪鄯?、法規禁止出售的其他物品和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納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非法票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決定,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罰沒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罰沒的物品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執行人員,因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或者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承擔補嘗、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城市街面交易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協助下,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