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
?。?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青海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是指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等建筑經營活動及場所。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四條 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執行法定建設程序,遵循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發展計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建筑市場的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亮證執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經營活動和建筑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舉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中介服務等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相關類別資質的管理工作。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第八條 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并按規定注冊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活動。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九條 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和中介服務等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之前,應當持有關證照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發包、承包和施工許可
第十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立項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建。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發包的范圍、方式、規模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發包,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仁钩邪揭缘陀诠こ坛杀镜膬r格競標;
?。ǘ┤我鈮嚎s合理工期;
?。ㄈ┩锨?、克扣工程款;
?。ㄋ模┢仁钩邪綁|資施工;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資質的單位發包部分工程,禁止轉包。實行分包的,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承包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承包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
承包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并向發包方或者監理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拖延工期。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建設工程提供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有償服務的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合同,受建設單位委托,實施監理。
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ㄒ唬┙ㄔO項目的投資估算;
?。ǘ┙ㄔO項目的經濟評價;
?。ㄈ┕こ谈潘?、預算、結算、竣工決算、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或者審核。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對施工圖中涉及的結構安全、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進行審查,如實提供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檢測標準和技術規范,接受委托,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依法組織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活動。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劫Y質等級和服務范圍承攬業務;
?。ǘ┎扇∑墼p、賄賂等手段承攬業務;
?。ㄈ┩瑫r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對同一工程的委托;
?。ㄋ模┡c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
?。ㄎ澹┪唇浳蟹酵?,擅自轉讓中介業務;
?。┏鼍咛摷俚膱蟾婊蛘邤祿?;
?。ㄆ撸┓?、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場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有形建筑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為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等交易活動提供信息和招標投標活動服務的固定場所。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項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的,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有形建筑市場的設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有形建筑市場不得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 有形建筑市場的開辦者應當為發包、承包等交易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提供設施齊全、管理規范、服務周到的場所;收集和發布有關信息,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有形建筑市場的開辦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氖鹿こ添椖空袠舜砘顒?;
?。ǘ┡c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
?。ㄈ└缮嬲袠送稑嘶顒?;
?。ㄋ模┌l布虛假信息;
?。ㄎ澹┻`反規定收取費用;
?。┬孤┱袠送稑水斒氯说纳虡I秘密;
?。ㄆ撸┓?、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形建筑市場的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⑴c評標、定標等活動;
?。ǘ┫蛘袠巳送扑]投標單位;
?。ㄈ┬孤墩袠送稑嘶顒拥膬炔啃畔?;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履行服務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應當回避。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承包工程必須保證質量。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建筑工業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承包方不得偷工減料或者使用劣質建筑材料、建筑工業產品和設備。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工程定額、計價辦法和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經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合同內容應當與中標內容相一致,承發包雙方不得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者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各類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或者作出書面答復。因特殊情況不能在二十日內辦結或者答復的,經本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制度,對用戶的質量投訴及時予以處理,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單位資質證書或者個人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形建筑市場的開辦者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有形建筑市場的開辦者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建筑市場管理和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筑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政府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建筑市場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下列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
(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構配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持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辈?、設計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設計圖簽。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前,到原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辦理資質注銷登記,并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三章 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二)已經依法領取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辦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設備供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包;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屬于保密、特殊專業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不具備招標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可采用總包、分包的方式??偘鼏挝豢砂凑找幎▽⑵涑邪墓こ谭职o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掛靠方式承包和轉包建設工程。
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所交保證金在評標工作結束后退還;投標中標的,所交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退還。
中標通知書送達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利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監理,也可以由經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具有監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咨詢、造價和招標代理單位和個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檢測,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因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造價、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法人簽訂合同,其經辦人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鑒證或者公證,由簽訂合同當事人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款由承、發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約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的建設工程價款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文件??偘蛘呤┕挝粦斣诮ㄔO工程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文件。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長或者經濟損失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處理;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工程地質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
(二)增加工程內容或者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采購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或者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四)總包、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失誤的;
(五)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部門申請延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標牌。標牌應當標明工程名稱、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編號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城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標明占道許可證編號。
標牌按照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制作。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遮擋圍欄,保持場容場貌整潔。禁止在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機具。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作業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建設工程竣工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筑經營活動、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登記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出借、出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高于取費標準取費、擴大取費范圍、壓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現場建筑垃圾的,處2000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土地、勞動、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處罰權限的,由該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建筑經營活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5年11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大連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管理和從事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中介服務和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以及非標準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建筑市場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筑市場的檢查管理,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應遵循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事屬于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屬于外省、市的,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發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符合發包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發包,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經計委、經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立項的部門批準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持有關立項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讶〉谩督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并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ǘ┚哂械匦螆D、水文和工程地質、地下管道線路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
?。ㄈ┯心軌驖M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
?。ㄋ模┙ㄔO資金和主要設備已經落實;
?。ㄎ澹┎疬w進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哂信c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ㄆ撸嵭姓袠说?,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一條 承包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產品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及安全生產資格證等證件,并按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不得無證承包或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采取總承包、總包、分包的方式??偝邪?、總包單位可以按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轉包工程。
總承包、總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方不得在發包工程中泄露標底、收受賄賂,承包方不得利用行賄等不正當行為承攬工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職權之便干預發承包;不得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
供電、供水、供氣、郵電、消防、爆破等專業隊伍和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為理由,進行行業壟斷。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屬于招標范圍的,必須實行招標,并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招標范圍的,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決定。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可以實行總承包招標投標,也可以按照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和工程監理等分階段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持年度投資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報告,申領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監理制度。凡國家規定應當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
第三章 合同和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發承包必須簽訂合同。
簽訂承包或委托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使用國家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條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招標工程必須以中標價格為基礎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工期和社會保障等規定。
包含在工程造價中的勞保費(包括社會保障費和勞動保險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并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單位全體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和支付有關政策性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以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標準和計價方法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文件。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質量監督管理費。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設備供應和建筑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依據本條例規定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其他建筑工業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核定或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鑒定書》并向市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場地的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企業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和在建筑市場管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以及創出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產品)、獲得市級以上優秀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停業整頓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崔k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卧?、涂改、倒賣、轉讓資質證書或轉借設計圖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ㄈ┎话促Y質等級證書規定,越級超范圍從事建筑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匆幎ㄞk理報建手續或合并和分立單位未辦理資質等級注銷手續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⒐こ贪l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职蟮墓こ淘傩蟹职幕蜣D包工程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儆谡袠朔秶慕ㄔO工程項目,不按規定招標投標的,按工程造價2%至5%處以罰款;
?。ò耍┪崔k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開工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ň牛┩稑苏叽ㄍ稑?,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泄露標底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ㄊ┙ㄔO工程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偷工減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ㄊ唬┪唇涷炇栈蝌炇展こ藤|量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報驗,并處責任者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ㄊ┪窗匆幎▽嵭斜O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ㄊ┎粓绦袊乙幎üこ淘靸r、計價方法,擅自擴大取費標準、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按違法計價額的十倍處以罰款;
?。ㄊ模┮哉鞯?、拆遷、規劃、設計、提供用地、發放證照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的,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下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在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等不正當競爭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工商行政、技術監督、規劃土地、勞動、城建、環保、監察、審計、計劃、物價、消防等處罰權限的,由上述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或者違反本條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