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處關于中介人員進出小區及加強出租屋管理規定
為切實保證小區安全,規范樓宇租售工作人員及其外來看樓人員的行為,方便看樓人員進出小區及崗位護衛員的管理,結合目前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小區內看房的,中介公司應出具單位相關證明,并提供擔保手續,由公司負責人攜帶辦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1寸免冠照片、50元/證押金到管理處辦理出入證。出入證每次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如因工作需要,可再次進行延期3個月,該公司員工離職負責人應及時收繳出入證,憑管理處出具的押金條和出入證原件到管理處退還押金。
2、北區所屬商鋪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帶看樓人員進入小區統一走售樓大廳前人行入口(108崗);南區所屬商鋪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帶看樓人員進入小區統一走2棟5棟之間道口(128崗)。進入小區時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應主動將本人工作證件存放于道口崗,道口崗值班員必須認真登記看樓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與具體人數,并用對講主動與業主聯系,征得業主同意后方可進入小區。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將看樓人員帶出小區時,由道口崗值班員核對清點人員后,將工作證退還本人。如離場人員與進場人員不符,道口值班班員有權扣押工作證。
3、如小區業主將鎖匙委托中介公司托管,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帶看樓人員進入小區時應出具《業主鎖匙委托證明》,委托證明上應注明業主的房號、身份證號碼,以便于道口崗值班員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進入,否則道口崗值班員有權拒絕進入小區。
4、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帶看樓人員進入小區后,要格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配合管理處護衛員搞好小區的安全防范工作,嚴禁業務員及看樓人員在小區內逗留、閑逛、竄棟、竄戶,做到同進同出,如有違規行為或給小區造成安全隱患,管理處護衛員有權隨時將其驅逐出小區,扣押工作證或出入證,該工作人員將不得進入小區。
5、中介公司對完成的房屋租賃中介業務,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租客信息報管理處備案建立小區租客檔案如有隱瞞給小區帶來安全隱患,管理處有權拒絕該中介公司在小區開展業務,管理處將在第一時間通知執法部門對中介公司進行處理。
6、在《若干規定》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完成租賃中介業務后3個工作日不將資料報送租賃管理部門的、規避管理,訂立假合同或為無居住證的人員介紹長期承租的將分別處罰2000元至5000元。
**物業**管理處
二○**年八月**日
篇2:物業案例:出租屋物業服務費由誰承擔
物業案例:出租屋物業服務費由誰承擔
案例描述:
**居業主梁某在20**年6月將自己在小區的房子租給租戶王某居住,雙方約定由王某向管理處交納物業服務費。20**年7月,梁某收到小區管理處的欠費催繳函,要求其承擔租戶王某所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梁某就以其與王某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王某承擔為由拒絕交納。
處理過程:
經過管理處工作人員電話及多次的聯系溝通,向業主解釋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他人,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因而根據該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有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交納責任。所以最終業主也答應了將會交納租戶所欠繳的管理費。但最后在業主與管理處的共同努力下,已聯系上租戶,租戶表示還沒有搬家,只是出差在外,沒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管理處和業主,才導致這場誤會,最終在本月將以前所欠的三個月管理費也全部繳清。
案例點評:
通過本案例,如果物業使用人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有義務進行交納而不得以雙方的約定對抗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在交納該費用后,可以依據合同向物業使用人進行追繳。
E豪苑接待班組
20--年8月1日
篇3:出租屋治安責任書
出租屋治安責任書
出租人、租住人均為治安責任人。
出租人:認真執行《廣東省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規定》,自覺辦理有關房屋出租手續;不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督促租人員自覺遵紀守法;如發現租住人員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出租屋的治安秩序。
租住人:自覺遵紀守法,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暫住戶口申報、注銷手續;如發現同屋租住人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出租人、租住人自愿遵守以上規定。若有違反,誠心誠意依法接受處罰。
出租人(簽章):身份證號碼:
家 庭 住 址:出租屋地址:
租住人(簽章):身份證號碼:
服 務 處 所:
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
經辦人:時間:年月日
說明:治安責任書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人、租住人各一份。簽訂治安責任書的當事人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