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發電機鉛酸蓄電池保養標準

1843

  發電機鉛酸蓄電池保養標準

  1.0范圍:適用于柴油發電機組啟動用鉛酸蓄電池的保養。

  2.0引用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

  3.0電解液的灌注:

  3.1選用的電解液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172-92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電解液的密度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2灌注電解液時,必須采用耐酸的干凈器皿。

  3.3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其溫度不宜高于30℃;當室溫高于30℃時,不得高于室溫。

  3.4注入電解液的液面高度應接近上液面線;全組蓄電池應一次注入。

  3.5蓄電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應在注液完畢后立即回裝。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后,應靜置3-5小時,待液溫冷卻到30℃以下方可充電。

  4.0蓄電池的充放電:

  4.1蓄電池的初充電及首次放電,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過充過放,以免影響其使用壽命。

  4.1.1蓄電池的初充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A.初充電前應對蓄電池組及其連接條的連接情況進行檢查。

  B.初充前,應檢查充電電源,保證電源可靠,中充電期間不得隨意中斷。

  C.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應控制在不高于45℃。

  D.充電過程中,嚴禁明火。

  E.采用恒流充電法充電時,其最大電流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采用恒壓充電法充電時,其充電的起始電流不行超過允許最大電流值;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F.催化栓的蓄電池,當充電電流大于允許最大電流值充電時,應將催化栓取下,換上防酸栓;充電過程中,催化栓的溫升應無異常。

  G.電池充電結束后,應達到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1)恒流充電法: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汽泡。

  (2)恒壓充電法:充電電流應連續10小時以上不變,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

  H.初充電結束后,電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調整到規定值,并應再進行0.5小時的充電,使電解液混合均勻。

  4.2蓄電池的首次放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電池的最終電壓及密度應符合技術條件的規定。

  4.2.2溫度為25℃時的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

  4.2.3首次放電完畢后,按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充電,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0小時。

  4.2.4 蓄電池在5次充、放電循環內,當溫度為25℃時,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95%。

  4.2.5充放電結束后,對透明槽的電池,應檢查內部情況,極板不得有嚴重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嚴重剝落。

  5.0蓄電池的維護:

  5.1蓄電池容量的選用:機組容量200-300KW,推薦電瓶容量200安時;機組容量500-1000KW,推薦電瓶容量400安時,亦可按滿足連續6次啟動機組所需容量進行選定。

  5.2無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應每半年對其充電。為消除記憶效應,充電應先放電。放電宜采用專用裝置,無條件也可采用大功率放電電阻等,不宜采用液體放電(因遇明火有爆炸的危險性),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切不可過放電,造成極板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脫落。

  5.3對有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然后對其充電至額定容量。

  5.4 每年對蓄電池的容量進行一次檢驗,其容量達不到連續三次啟動柴油機組時,應重新更換蓄電池。

  6.0本標準與《柴油發電機組保養標準》相互支持使用,保養時將保養情況記錄在《鉛酸蓄電池充、放電記錄》中,并報保養部門負責人審核。

  7.0相關支持性文件及記錄

  7.1QR-POLY-751-GC02-02-05《鉛酸蓄電池充、放電記錄》

篇2:大廈(小區)啟動用鉛酸蓄電池保養標準

  大廈(小區)啟動用鉛酸蓄電池保養標準

  1.0 范圍:適用于柴油發電機組啟動用鉛酸蓄電池的保養。

  2.0 引用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

  3.0 電解液的灌注:

  3.1 選用的電解液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172-92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電解液的密度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2 灌注電解液時,必須采用耐酸的干凈器皿。

  3.3 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其溫度不宜高于30℃;當室溫高于30℃時,不得高于室溫。

  3.4 注入電解液的液面高度應接近上液面線;全組蓄電池應一次注入。

  3.5 蓄電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應在注液完畢后立即回裝。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后,應靜置3-5小時,待液溫冷卻到30℃以下方可充電。

  4.0 蓄電池的充放電:

  4.1 蓄電池的初充電及首次放電,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過充過放,以免影響其使用壽命。

  4.1.1 蓄電池的初充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4.1.1.1 初充電前應對蓄電池組及其連接條的連接情況進行檢查。

  4.1.1.2 初充前,應檢查充電電源,保證電源可靠,中充電期間不得隨意中斷。

  4.1.1.3 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應控制在不高于45℃。

  4.1.1.4 充電過程中,嚴禁明火。

  4.1.1.5 采用恒流充電法充電時,其最大電流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采用恒壓充電法充電時,其充電的起始電流不行超過允許最大電流值;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4.1.1.6 催化栓的蓄電池,當充電電流大于允許最大電流值充電時,應將催化栓取下,換上防酸栓;充電過程中,催化栓的溫升應無異常。

  4.1.1.7 電池充電結束后,應達到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1.1.7.1恒流充電法: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汽泡。

  4.1.1.7.2 恒壓充電法:充電電流應連續10小時以上不變,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

  4.1.1.8 初充電結束后,電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調整到規定值,并應再進行0.5小時的充電,使電解液混合均勻。

  4.2蓄電池的首次放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 電池的最終電壓及密度應符合技術條件的規定。

  4.2.2 溫度為25℃時的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

  4.2.3 首次放電完畢后,按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充電,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0小時。

  4.2.4 蓄電池在5次充、放電循環內,當溫度為25℃時,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95%。

  4.2.5 充放電結束后,對透明槽的電池,應檢查內部情況,極板不得有嚴重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嚴重剝落。

  5.0 蓄電池的維護:

  5.1 蓄電池容量的選用:機組容量200-300KW,推薦電瓶容量200安時;機組容量500-1000KW,推薦電瓶容量400安時,亦可按滿足連續6次啟動機組所需容量進行選定。

  5.2 無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應每半年對其充電。為消除記憶效應,充電應先放電。放電宜采用專用裝置,無條件也可采用大功率放電電阻等,不宜采用液體放電(因遇明火有爆炸的危險性),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切不可過放電,造成極板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脫落。

  5.3 對有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然后對其充電至額定容量。

  5.4 每年對蓄電池的容量進行一次檢驗,其容量達不到連續三次啟動柴油機組時,應重新更換蓄電池。

  6.0 相關文件

  6.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

  7.0 相關記錄

  7.1 啟動用鉛酸蓄電池充、放電記錄

篇3:發電機蓄電池保養標準

  1.0范圍:適用于柴油發電機組啟動用鉛酸蓄電池的保養。

  2.0引用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92。

  3.0電解液的灌注:

  3.1選用的電解液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172-92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電解液的密度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2灌注電解液時,必須采用耐酸的干凈器皿。

  3.3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其溫度不宜高于30℃;當室溫高于30℃時,不得高于室溫。

  3.4注入電解液的液面高度應接近上液面線;全組蓄電池應一次注入。

  3.5蓄電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應在注液完畢后立即回裝。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后,應靜置3-5小時,待液溫冷卻到30℃以下方可充電。

  4.0蓄電池的充放電:

  4.1蓄電池的初充電及首次放電,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過充過放,以免影響其使用壽命。

  4.1.1蓄電池的初充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A.初充電前應對蓄電池組及其連接條的連接情況進行檢查。

  B.初充前,應檢查充電電源,保證電源可靠,中充電期間不得隨意中斷。

  C.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應控制在不高于45℃。

  D.充電過程中,嚴禁明火。

  E.采用恒流充電法充電時,其最大電流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采用恒壓充電法充電時,其充電的起始電流不行超過允許最大電流值;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F.催化栓的蓄電池,當充電電流大于允許最大電流值充電時,應將催化栓取下,換上防酸栓;充電過程中,催化栓的溫升應無異常。

  G.電池充電結束后,應達到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1)恒流充電法: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汽泡。

  (2)恒壓充電法:充電電流應連續10小時以上不變,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小時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

  H.初充電結束后,電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調整到規定值,并應再進行0.5小時的充電,使電解液混合均勻。

  4.2蓄電池的首次放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4.2.1電池的最終電壓及密度應符合技術條件的規定。

  4.2.2溫度為25℃時的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

  4.2.3首次放電完畢后,按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充電,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0小時。

  4.2.4 蓄電池在5次充、放電循環內,當溫度為25℃時,放電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95%。

  4.2.5充放電結束后,對透明槽的電池,應檢查內部情況,極板不得有嚴重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嚴重剝落。

  5.0蓄電池的維護:

  5.1蓄電池容量的選用:機組容量200-300KW,推薦電瓶容量200安時;機組容量500-1000KW,推薦電瓶容量400安時,亦可按滿足連續6次啟動機組所需容量進行選定。

  5.2無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應每半年對其充電。為消除記憶效應,充電應先放電。放電宜采用專用裝置,無條件也可采用大功率放電電阻等,不宜采用液體放電(因遇明火有爆炸的危險性),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切不可過放電,造成極板彎曲、變形或活性物質脫落。

  5.3對有浮充電路的蓄電池,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放電,采用10小時或5小時放電制,然后對其充電至額定容量。

  5.4 每年對蓄電池的容量進行一次檢驗,其容量達不到連續三次啟動柴油機組時,應重新更換蓄電池。

  6.0本標準與《柴油發電機組保養標準》相互支持使用,保養時將保養情況記錄在《鉛酸蓄電池充、放電記錄》中,并報保養部門負責人審核。

  7.0相關支持性文件及記錄

  7.1QR-POLY-751-GC02-02-05《鉛酸蓄電池充、放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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