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馬鞍山市電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2920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政[20**]42號)

  20**年第16號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生產、使用和檢驗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電梯設計、制造、采購、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檢驗、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質監部門是全市電梯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電梯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電梯發生故障困人和火災及相關救援工作,負責電梯監控系統(電子眼)的監管工作。

  市建委負責對電梯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

  市房地產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規范化管理和服務,并按照《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列支電梯更新和重大維修費用。

  市工商局負責對從事電梯經營單位、個人進行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電梯作業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作。

  第五條 本市電梯安全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由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承擔(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接受市質監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質監等有關部門舉報。市質監部門應及時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測檢驗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予以查處。

  第二章 設計、制造

  第七條 電梯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必須對所設計的電梯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必須對制造的電梯(包括整機和部件)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八條 電梯生產實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度,電梯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電梯出廠必須附有生產單位關于該電梯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隨機文件。出廠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柜、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安全部件和主要零部件,必須具有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九條 進口電梯產品必須符合我國現行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安裝、維修與改造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

  修和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法定資質,方可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質檢總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相應的生產活動。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監部門,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的依法取得法定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第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根據電梯使用頻繁程度,環境工作條件和電梯各部件在運行中受損程度,制訂電梯維護保養周期表,并不得低于每15天保養一次的頻率。

  第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簽定的維修保養協議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電梯維護保養見證單。電梯的維護保養應有具體的記錄,記錄中應標明:電梯(編號)、日期、維護保養內容、維護保養人員和電梯使用單位對保養的認可。

  (二)電梯維護保養急修見證單。電梯急修后,應作具體的急修記錄,記錄中應標明:電梯(編號)、日期、故障原因、維護保養人員和電梯使用單位對急修的認可。

  (三)電梯故障登記表。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接到急修請求后,應作出服務記錄,記錄中應標明:日期、請求急修單位、接電話(記錄)者、時間、派出急修人員、出發時間、完成時間、電梯編號、故障內容以及故障排除結果。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所作的維護保養記錄一式兩份,經使用單位確認后,分別由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歸檔保存。

  電梯保養急修、維修、改造記錄和電梯故障分析記錄應及時交電梯使用單位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在電梯轎箱內標明維修保養標志,標志上應注明:維保單位名稱、電梯編號、急修電話和投訴電話等。

  第十九條 為了保證電梯維護保養人員的人身安全,至少要保證兩人進入現場維護保養電梯,其中一人實施監護。

  第二十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必須每半年將維修保養情況書面報送市質監部門備案。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選購有相應制造許可的廠家生產的電梯,其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配備須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住宅電梯的選配還須符合JG/T5010住宅電梯的配置和選擇標準。

  電梯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電梯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責,保證電梯用電、消防、通風、報警、通訊等系統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必須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登記標志置于該電梯的明顯位置,同時應設置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對于乘客電梯必須置于轎箱內),必須在安全注意事項中注明維護保養單位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按照一臺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

  三)電梯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三角鑰匙保管使用制度;

  (七)維護保養協議。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電梯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一)對在用電梯每天進行一次自行安全衛生檢查,并作出記錄;

  (二)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日常維護保養;

  (三)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本轄區內或在本轄區設立辦事機構的取得法定資質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使用單位在與上述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協議時,應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協議中明確維護保養單位接到故障通知后抵達的時間限制(一般不超過30分鐘),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委托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工作需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載貨電梯必須配備專職操作人員,非專職操作人員嚴禁操作。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制定電梯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發生電梯關人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施救。緊急情況下,直接撥打110求援,由110聯動專業救援隊伍進行救援,救援物資及所耗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需停用的電梯應當及時到市質監部門辦理停用備案手續,已停用的電梯嚴禁使用。已停用的電梯再次使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向市質監部門提出書面啟用申請。停用半年以上的電梯,須經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需報廢的電梯應當說明報廢原因,及時到市質監部門辦理報廢備案手續。已報廢的電梯應作解體報廢處理,嚴禁轉讓、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小區乘客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小區房屋開發商(以下稱開發商)對采購電梯的安全質量負責,選購的電梯必須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電梯必須配備求助電話等配套安全設施、緊急斷電自動平層裝置,并且能保證轎箱內覆蓋手機通信信號,對有條件的小區應在電梯內配置監控系統。

  (二)開發商必須督促電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到市質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手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三)開發商必須嚴格執行電梯驗收交接制度,在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和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后,方可將電梯移交物業管理部門管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電梯嚴禁投入使用,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

  (四)物業服務企業對接管后電梯的安全管理負責,未經監督檢驗合格和技術資料不全的電梯不得接管。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接管電梯后,應及時到市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將電梯投入運行。

  (六)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物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電梯機房值班人員、電梯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安全教育,對小區業主實施安全知識教育,提高業主安全意識,使廣大業主熟悉電梯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乘梯安全規程。

  (七)小區業主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和勸導,正確使用電梯。不得用乘客電梯運載超重、超高、超長物品,嚴禁用水直接沖洗電梯轎箱臟物,防止造成電梯損壞。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質監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電梯的制造、安裝、維修、改造、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單位實施安全監察。

  市質監部門在安全監察時,發現有

  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應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可在事后補發書面通知。對現場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當做好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三條 市質監部門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開展下列內容的日常安全監察: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運行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條 對學校、車站、客運碼頭、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住宅小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市質監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五條 市質監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取得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維護保養許可或者核準的單位進行監督抽查,重點抽查內容為:

  (一)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情況,主要技術人員和相關作業人員持證及到崗履職情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和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施工前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情況;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組織生產、產品(工程)安全質量和接受監督檢驗情況;

  (四)是否超越許可或者核準范圍施工、檢驗;

  (五)是否涂改、偽造、出租或出賣許可或核準證書;

  (六)電梯發生事故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列重大違法行為進行安全監察,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電梯,造成嚴重事故的或者發生電梯事故隱瞞不報的;

  (三)電梯檢驗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電梯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市質監部門接到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或者電梯事故報告,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督促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對涉及人員傷亡的電梯事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電梯傷亡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立即向市質監部門報告。市質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分析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對電梯生產、使用和檢驗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二)“重大維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重大維修后電梯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三)“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電梯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5)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滬府令25號)

  ( 20**年3月1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年2月27日

  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建設、規劃、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保險)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采用先進技術)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行業協會)

  本市電梯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方案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三)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質量要求)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條 (電梯出廠文件)

  電梯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的責任)

  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電梯設置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遠程監測裝置)

  在本市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標準規范,并對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五條 (施工告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監督檢驗。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檢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實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的,方可報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支持)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明。

  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制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任。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

  業主是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的確定)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屬于業主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登記)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辦理登記手續的時間不得晚于電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取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簽訂合同前應當查驗相關資質證書。使用管理單位具備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可以自行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條 (日常安全管理職責)

  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巡視電梯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巡視記錄至少保存5年;

  (二)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三)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五)在需要暫停使用的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六)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予以勸阻;

  (七)發現電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情況時,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乘客行為規范)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應急響應和事故救援)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并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于1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定期檢驗)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按照規定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封存電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應當每5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二十八條 (電梯運行費用管理)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房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基本要求)

  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資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已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承接維護保養業務)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狀態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人員的培訓教育)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支持作業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職責)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對住宅小區電梯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故障,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個月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條 (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三十四條 (老舊電梯的維護保養)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五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職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檢驗機構特別規定)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時間、檢驗人員和檢驗結論等內容;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老舊電梯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 (約談)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監管)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對有不良記錄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者12個月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 (嚴重隱患的處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暫停使用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信息公布)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管理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投訴、舉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電梯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單位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使用管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張貼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未做巡視記錄并保存5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查驗相關資質證書,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裝修電梯轎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發生事故時,未按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五十條 (違反電梯運行費用管理規定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未單獨列賬或者未按期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對維護保養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展業務前,未將相關信息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發生變化未將變更信息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維護保養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在住宅小區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保存5年的。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公共交通場所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交通場所的使用管理單位未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對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檢驗信息的。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電梯重大事故發生的;(二)發生電梯重大事故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根據2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篇3: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4)

  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

  《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年1月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月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個人和家庭自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的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第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電梯發生周期性重復停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告知制造單位,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

  第七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重大維修、改造、更新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其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掳惭b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ǘ╇娞菟袡嗳宋形飿I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ㄈ╇娞轂閱我凰袡嗳说?,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ㄋ模╇娞輰儆诙鄠€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所有權人,且所有權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ㄎ澹╇娞菟袡嗳顺鲎?、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贫ò踩\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ǘ┲贫ㄍ话l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ㄈ┰陔娞莸拿黠@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和應急救援電話;

 ?。ㄋ模┍WC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

 ?。ㄎ澹╇娞莩霈F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并張貼《電梯隱患標志》;

 ?。┌l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組織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告;

 ?。ㄆ撸﹨f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維修、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

 ?。ò耍\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ň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M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并做好記錄;

 ?。ǘ┲贫ú⒙鋵嶋娞荻ㄆ跈z驗計劃;

 ?。ㄈ┍9茈娞蓁€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ㄋ模z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ㄎ澹┍O督并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l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ㄆ撸┙拥焦收蠄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到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已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使用。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第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鸪?、毀壞安全警示標志、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ǘ┎捎梅前踩侄伍_啟電梯層門、轎門;

 ?。ㄈ┏^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ㄋ模┢渌<半娞莅踩\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第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⑷粘>S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ǘ┲辽倜?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ㄈ┟?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ㄋ模┌l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電梯隱患標志》,并標明應采取的處理措施;

 ?。ㄎ澹┙拥诫娞莨收蠄蟾婧?,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ㄒ唬┦褂梦唇浂ㄆ跈z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ǘ┦褂么嬖谑鹿孰[患,或者報停、報廢的電梯。

  接到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故障舉報3次以上,并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要求電梯使用單位提前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逾期未答復或者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復檢并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電梯移裝前,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電梯安全技術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舉報和投訴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電梯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以及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乘客乘用電梯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電梯損壞或者相關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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