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

4611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嚴防嚴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 實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享有獲取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生活用水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水污染防治目標,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區水環境現狀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對環境敏感區、生態脆弱區、水環境容量不足的區域,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加強水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育培訓,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基層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

  (三)依法擬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

  (五)建立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監測和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

  (六)編制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調查處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開展水環境保護監察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與調整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提出水體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進入地表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監測、分析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

  (二)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指導畜禽、水產養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發展生態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三)城鄉建設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城鄉規劃,負責城鄉垃圾處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四)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監督醫療機構廢水無害化處理,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等過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六)交通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水源涵養林、防護林的建設管理以及生態修復;

  (八)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監察、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門協調機制,實行由政府負責人召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參加的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的目標以及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鼓勵水污染防治產業的發展,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進行技術改造,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對為減少水污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的企業,通過財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應、政府采購等措施予以鼓勵和扶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途徑,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 水污染預防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劃定重點水環境功能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水環境功能區由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水環境功能區劃需要調整的,按照前款程序報批。

  依法批準的水環境功能區劃應當公告。

  第十八條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本省重點水污染物控制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告。

  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 編制區域或者流域開發建設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一)未按照計劃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減排任務的;

  (二)重點保護水域水質未達到標準的;

  (三)規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不得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需要,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名錄,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與水環境容量,合理規劃工業布局,禁止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項目,限期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公布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名單,限期整治或者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生態農業列入扶持范圍,在申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等相關資金和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等方面給予支持。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過度使用造成水體污染。

  水產養殖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圍欄圍網養殖、投肥(糞)養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區域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造成養殖者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排放的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畜禽規模養殖經營者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經營條件下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廢棄物,并采取防滲漏、防溢流等措施,防止污染水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規模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給予扶持;鼓勵、引導建設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引入市場化機制運營。

  動物尸體及其他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向水體丟棄。

  第二十五條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者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宣傳標語。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和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在本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污染狀況、水資源稟賦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和一般保護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對人口密集區、工業園區、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區和飲用水水源地等重點地區的有效監測。

  第三十三條 建設、使用垃圾填埋場或者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地下工程采取防滲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設地下水監測井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水質監測報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條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從事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熱泵技術、地源熱泵技術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

  大口井、廢棄機井的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藝,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驗收。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和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不得擅自拆除、停運或者閑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征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排污單位對污水進行預處理后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應當符合集中處理設施的接納標準。

  第三十七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按照雨污分流原則,明確排水與排污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保障措施,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舊城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排污管網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城鎮排水與排污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保障城鎮排水與排污管網建設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支付運行成本的,應當提高財政補貼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公布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達標排放情況;對按期完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予以鼓勵和扶持。

  第三十九條 建設垃圾堆放場、處理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采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禁止在毗鄰地表水體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堆放場、處理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體。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為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廢液提供指導。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未納入城鎮排污管網的村莊的生活污水進行治理,優先采用生態、低能耗、資源化的污水處理技術;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兩側等重點區域的村莊,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保證建設及運轉資金。

  第四十二條 交通、環境保護、農(漁)業、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執法聯動機制,對船舶污染物實行從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監管。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

  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應當建設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納入城鎮管網或者農村環衛管理。

  在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庫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對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船舶,采取限制措施,逐步淘汰。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的市(州)、縣(市、區)交界處設置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確定監測斷面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定期監測并發布監測信息。   江河、湖泊、水庫、運河上游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措施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四十四條 跨市(州)、縣(市、區)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對考核不達標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有關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斷面水質達標,并向下游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

  具體考核和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跨行政區域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制定治理計劃,限期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復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調水引流、河湖連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固體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采、石油化工行業生產、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區域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

  第四十八條 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以及生態移民等導致轉產轉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環保市場,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吸引各類市場主體開展水污染防治技術評估、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營、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修復等環保服務業務,促進水污染防治的市場化。

  第五章 監督與應急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州)、縣(市、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

  第五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實施年度考核,向社會公布考核辦法和結果,考核結果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者通報批評;不能盡職盡責,使轄區內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五十三條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舉報制度。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聯系方式,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污染源、水環境質量、水量和水位監測網絡,實現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等有關部門之間監測數據的共享。

  第五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依法適時公開監測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計量、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裝置,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五十六條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設施、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設施以及有毒物質存放場所進行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重大水污染事故隱患的,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應對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發生。

  第五十七條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排污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隱患;

  (四)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

  (五)依法查封違法排污場所或者用于違法生產、使用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重大水污染事故和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掛牌督辦,派駐專員監督執行。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

  從事有毒物質生產、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水污染事故應急設施。

  第五十九條 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要求排污者采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達標。

  第六十條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等信息??赡芪<跋掠蔚貐^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六十一條 對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庫,交界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發現異?;蛘甙l生水污染事故的,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與相關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溝通。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依法公開水環境質量,水環境監測,水污染突發事件,與水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使用,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情況,水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方式、濃度和總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運行情況。

  第六十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排污者環保誠信檔案,記載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情況,并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排污者的環保誠信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財政支持、政府采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上市融資、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按照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的水環境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答復。

  使用公開的水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提高水環境保護意識,養成節約用水、保護水環境的綠色環保生產生活方式。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發現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十七條 對污染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事故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

  法律援助機構對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和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水環境保護的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與公眾水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公開,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 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聽證會的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

  第六十九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開展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科學知識、信息的宣傳報道,對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依法參與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水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不暫停審批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四)造成水環境功能退化或者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產業政策批準項目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六)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或者執行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

  (二)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七十四條 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依法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違法圍欄圍網養殖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漁)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投肥(糞)養殖污染水體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處罰后,再次投肥(糞)養殖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養殖證。

  第七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視頻監控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關閉;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篇2:物業知識教材:小區水污染及其防治

  物業知識教材:小區水污染及其防治

  一、物業水污染的產生

  城市各物業水污染,一般是指人們在使用物業過程中大量排放的污染物和液體進入水體,使水質量下降,利用價值降低或喪失,并對生物和人體造成損害這一現象。這種損害還包括缺水、地表下沉和水土流失等現象。

  全世界每年排放的污水據估計已超過7000億立方米,造成的淡水污染達55000億立方米,已相當于全球河水徑流量的44%以上。中國目前每年排放的廢水達349億噸。據預測,即使加以控制,到2000年全國工業廢水年排放量仍將達到500億噸,而城市污水也將達到200億噸。目前長江每年接納污水高達130億噸,平均每天吞下350萬噸。其中已監測到的污染物質多達40余種,其中酚和氰化物達1800萬噸,砷及汞、鉻、鎘、鉛等有毒金屬1630萬噸,石油類近萬噸。

  有人預計,2000年后,長江每年容納的污水將達到300多億噸。目前,粗略統計,長江流域的工礦企業有4萬多個,城市污染源有1.6萬多個,而大的污染源有400多個。全國排放污水200萬噸以上的6個城市中有4個在長江沿線,即大工業城市上海、武漢、重慶和南京。黃河目前平均每天接納污水500萬噸。富饒的河套寧夏段氮氧的平均值和汞的平均值分別超標50%和36%,汞的最高值超標1.6倍,我國水質污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

  城市物業的使用(生產、經營、辦公、居住等)是水污染的大戶,其水污染主要來源于工業廢液污染和生活廢水污染。當然還有其他類型的水污染,如垃圾填埋場污水滲漏產生的二次水污染、醫療污水污染、有毒危險品和放射性物質滲入水中造成的水污染,等等。

  (一)工業廢液污染

  工業廢液污染是自城市化以來已產生,并且是現在仍面臨的嚴峻的問題。歷史上發生了倫敦泰晤士河污染、日本水俁市怪病的例證。設在水俁灣的日本氮肥公司于1932年擴建成合成醋酸廠,并于1949年開始生產乙醛和氯乙烯,將生產中含大量甲基汞的廢水排入水俁灣,使灣內水質、沉積物和生物受汞的嚴重污染,造成水俁病的發生。該病的患者達2227人,其中死亡225人。

  我國一半左右的城市是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據44個城市調查,有41個城市地下水受到醛、氰、砷等的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的有9個城市,中度污染的有17個城市。全國27條主要河流(包括長江、黃河、松花江、珠江、湘江等)現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污染嚴重的有15條。如汾河(太原段)的含酚量超過國家標準3800倍,成為名符其實的“酚河”;淮河(蚌埠段)的含酚量和含汞量分別超過標準的56倍和9倍;作為上海飲用水源的黃浦江,每天要接納約500萬噸的工業和城市污水,每到夏天江水發黑發臭,1978年黑臭時間達106天之久。

  城市工業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使地表水、地下水直接受到危害。市政水源井和單位自備水源井多數不符合飲用水質標準,有些水井含酚、鉻、胺基物等超過控制標準幾十倍到幾百倍。松花江自吉林化學工業公司下游23千米的江段水中含汞量每升高達2.3微克~20微克,比轟動世界的日本水俁病首發地水中含汞還高1.4倍~5倍。我國有些地區盲目地過量開采地下水,水資源枯竭,引起地面沉降,形成“漏斗”。河北平原因此而形成的“漏斗”有30多個,面積達1.3萬平方千米,大量水井被迫報廢,造成用水緊張。

  (二)生活廢水污染

  從全世界的范圍看,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水質污染的主要來源已逐漸發生變化。公害盛行的時代,工礦企業排污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使人畜、農業和漁業嚴重受害的主要來源;而進入大眾高消費社會,水質污染的來源已變為主要是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過量的營養化物質排入水域,造成赤潮、水質發黑等水質污染現象。

  較早發現赤潮是在日本東京灣,持續時間越來越長,而且逐年提前發生。20世紀60年代東京灣就發現赤潮,一般是每年的5月底至9月。1962年4月,東京灣一帶兩個水灣突然泛起赤潮,提前了50天左右。這是由于生活污水排放使水域越來越富有營養所造成的。

  赤潮的發生,直接原因是生活污水中氮、磷等富有營養鹽類過量地流入水域特別是不易流動的封閉性內灣、內海和湖泊,這些水域流動性差,容易積蓄污濁物質和滋生藻類及其他水生物。大量的浮游微生物于是迅速繁殖和積聚,使水的顏色呈赤茶色,因而被稱為赤潮。

  人們注意到赤潮的消長與工業生產和生活消費有一定的關系。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生活排水中富營養污水是赤潮發生的主要原因。1973年中東石油危機致使燃料緊張,東京地區生產削減20%左右,赤潮現象非但沒有緩和,反而有所增加。因為雖然工業污水排出量減少,但生活排水的污濁成分如氮、磷等開始增大。1979年東京灣內排入的氮有55%是來自于生活排水,到19*生活排水排出了58%的磷。這種生活公害的增長是大眾高消費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征。廣州現在每天污水排放達到200多萬噸,生活污水是其主要部分。

  推廣水沖廁所使馬桶絕跡,加上其他生活污水都來不及處理就直接排入江中,嚴重污染了珠江水域。

  物業水污染除了工業廢液、生活污水外,還有如醫療污水與污物污染、城市路面排水不暢、坑坑洼洼、積水養蚊蠅等污染。

  二、物業水污染的危害

  物業在使用過程中,人們的一切活動所造成的排入水體的污染物超過該物質在水體中的極限容量或水對該物質的自凈能力,就會破壞水體的原有用途,形成對水體本身的污染、底泥污染和水生物的污染。這類水體的系列污染必然給人類和自然界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一般來說可分為損害人體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和降低經濟活動效益三個方面。

  (一)水污染有損人體健康

  水不僅是重要的環境因素,也是人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人體內含水量約占體重的65%,每人每天生理需水量約為2升~3升。人體內的一切生理活動,如體溫調節、營養輸送、廢物排泄等都需要水來完成。因此,水體污染會直接或間接損害人類的身體健康。

  我國城市水污染已經相當普遍,近年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污水危害健康的事件和事故逐年上升。如1992年,河北定州市因飲用了被甲醇污染后的水,導致數十人視力障礙,其中一部分失明;1992年江蘇徐州市和1999年1月福州市均發生了化糞池與蓄水池相通,使糞水等污物進入蓄水池和水箱,被人飲用后而使多數人急性腹瀉的惡性事故。城市江河水域的飲用水源嚴重污染,使不少城市發生水質性缺水。如淮河于流水域污染過重,沿江城市居民一度用礦泉水煮飯;蘇州河水墨黑發亮更是家喻戶曉;上海等城市已經不能從近處取水供城市居民用水需要;廣州市處于水域寬廣的珠江流域中心,珠江穿城而過,四周水網密布,但現在由于污染過甚,已跨入水質性缺水城市的行列。

  另外,在被污染的水中,有機污染物中的苯酚類、醛類、石油類和有機氯等也對人體健康有直接的、深遠的危害。以有機氯為代表的合成高分子物質,大多數極難在自然環境中被分解,危害時間較長。這些物質和重金屬一樣,能夠被水生生物等富集成百萬倍,然后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危害健康。據研究,這種危害可延續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隨著有機農藥的廣泛使用,有機氯污染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

  (二)水污染破壞自然資源

  水污染的危害還突出地表現在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方面,尤其是水產資源受到污染之后,遭到破壞甚至毀滅性的情況極為嚴重。

  人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排放出的含有大量需氧污染物(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質等)的污水與污物進入水體之后,在水中溶解氧的作用下,逐漸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等,這一過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氧。但在正常狀態下,20℃時,水中含有溶解氧僅為9.17毫升/升,由于需氧污染物分解的消耗,使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急劇下降,甚至產生無氧層。這會使依靠溶解氧生存的魚類窒息或大量死亡。同時,缺氧狀態還會使水中的細菌特別是厭氧菌大量繁殖,并促進有機物分解放出甲烷、硫化氫等有毒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就會更不利于魚類的生存。如果污染物持續不斷地注入,水中則長期處于缺氧狀態,魚類資源被破壞,水體也會變黑變臭,成為有毒、有害的死水。

  污水中的氮、磷等植物營養素所造成的“富營養化”,也可以成為缺氧危害的重要因素。水中含有過分豐富的植物營養素時,水中的藻類等低等植物便大量繁殖,占據大量空間,并隔絕空氣與水面的接觸,使水中的溶解氧降低。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是帶有膠性膜的蘭藻類取代硅藻、綠藻,占據整個水域。蘭藻不適合作為魚類食料,而且有些種類有毒。蘭藻的大量繁殖,使魚類的生存空間縮小,死亡藻體又大量消耗溶解氧,會導致魚類缺氧死亡。1972年8月日本瀨戶內海一次“赤潮”就造成1428萬尾魚死亡,損失71億日元?!俺喑薄睂嶋H上是因紅藻大量繁殖引起海水變色的現象。湖泊富營養化的進一步發展,還會使湖泊淤積為沼澤,最終演化為干地而斷絕水資源。

  污水中的酸、堿和無機鹽污染對農業土壤的影響也很大。例如,給農田長期灌溉pH值小于5.5的酸性水,土壤中硝化細菌的生長就會受到抑制,氮肥不能充分釋放,磷酸鹽肥效也會降低,土壤中鈣、鎂成分容易流失,會使作物產量大幅度下降,甚至成為不毛之地。另外,用堿和無機鹽濃度較高的水灌溉農田,也會造成土壤鹽堿化和農作物減產。

  (三)水污染會降低經濟效益

  水體污染對工業、農業等生產活動的影響主要表現為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低和浪費嚴重,生產的產品質量下降或不穩定等,直接導致產出率及產出水平低下、產品價格提高、喪失市場競爭力,最終使企業經濟效益降低,甚至出現虧損。例如,大連棉織廠原有7種產品被評為全國和省的優質產品,現在因水質遭到污染,水洗工藝達不到要求,結果42萬米彩色織布只有2萬米達到優質標準?;春恿饔虬霾憾魏突茨隙?,因水質污染影響供水質量,在1978年11月到1979年5月半年之內,使沿岸工廠生產的產品全部降級為次品。據對15個工廠統計,因此而停產造成的損失達1000萬元。吉林化肥廠用被污染的江水做冷卻水,結果使冷卻設備和管道加速結垢、堵塞,導致冷卻效率降低了30%,合成氨年產量減產1萬余噸。此外,城市近郊工業區的污水污染農田,造成經常性的賠款。如1981年,上海市賠償93.2萬元,重慶市賠償63.6萬元。類似情況在全國經常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十分嚴重。

  三、物業水污染的防治

  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液等的隨意排放是造成物業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防止水體污染首先要從斷源開始,即控制污水的排放,將“防”、“治”、“管”三者結合起來。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減少污(廢)水的排放量

  改變傳統的工業發展模式,使工業用水重復利用并設法回收廢液,盡量減少工業用水總量,這是減少污水排放量的基本方法。通過實施超標準用水高價收費的差別價格,促使工礦企業盡量縮減用水量,也不失為一項有效措施。例如采用無水印染工藝代替水染工藝,高爐加裝煤氣洗滌用水循環使用設備,在互無影響的前提下實現一水多用等,都可以大量節約用水量?,F在許多國家正在研究把處理凈化的城市污水開發為新水源,將其再利用于工農業、漁業和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法,也是減少和節約用水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降低所排污水的有害程度

  通過綜合利用或技術改進盡量降低污染物的濃度,也能有效減少污染。例如,采用無氰電鍍工藝代替氰電鍍法,用軟性洗滌劑代替不能自然分解的硬性洗滌劑。再例如,造紙黑液是很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含有大量的堿和其他有機物,通過綜合利用,從中回收堿和二甲基亞砜等有用物質,就可變成一種生產資源。對于生活排水,要控制其污染物質的量。例如,日本東京近旁的崎玉縣水域有機污染物質73%是生活排水引起的,該縣1992年首先開展減少生活排水污染物質的運動,其方法訂得很具體,如廚房洗碗槽要裝能濾水的垃圾袋,淘米水留著洗碗,減少其排出,嚴重影響水質的醬湯汁、酒和食用油不得進入下水道,洗碗應先擦后洗,減少洗滌劑的使用量,水要盡量節約和重復使用等等,這是有效減少水污染的方法。

  (三)加強廢水處理環節,杜絕任意排放

  為確保水體不受污染,必須在廢水排入水體之前進行妥善處理,以免影響水體衛生狀態和經濟價值。對含有特殊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液,應在工廠內設置專門的處理或回收設施進行處理,達到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才能排入公共污水水道。生活污水的排放也要經過處理后才準排入自然水體。

  污水處理還涉及到下水道污水處理后留下的大量污泥。隨著污水處理水平的提高,污泥不像以前那樣直接排入江河,所以污泥量呈增加趨勢。污泥應及時填埋,否則會給新一輪的污水處理增加負擔和成本?,F已開發利用污泥制作一些建筑材料的技術:將下水道的污泥焚燒,用燒后的灰制作建筑材料。日本名古屋1992年污泥灰的利用率已達到23%,這是一個值得借鑒的環保方法。

  (四)加強對水體及其污染源的監測管理

  經常對物業用水和排水進行監測,了解物業水污染等情況及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確保物業使用者的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確保不造成對外界的影響和危害。這樣可使物業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有目標有方向的進行,是防止水污染嚴重化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

篇3:電池公司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電池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污水收集管理及處理設施管理,鞏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節水

  加強員工的節約意識教育,培訓,強化隨手關水龍頭的意思,并進行監督制度,對發現用水后不關水龍頭進行懲罰,舉報者獎勵。通過安裝水計量儀表,制定出各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量考核制度。

  三、廢水收集

  1、初期雨水

  環保組設置專人負責初期雨水的收集管理,必須確保負責人在公司全天值班,

  確保在下雨后5分鐘內到達,確保轉輸泵正常運行,確保雨水池廢水無外溢,確保收集10分鐘的初期雨水后人口開啟轉換閥。同時確保預處理系統正常運行處理初期雨水。

  2、食堂廢水

  食堂含油潲水專門收集,交有回收利用資質單位收集。

  3、含鉛廢水

 ?、?生產車間加工員工培訓管理,減少檢測工序廢水的漏、滴,漏滴廢水一般在廠房內,應采用干抹布清理,車間清潔先采用掃帚清掃,收集廢渣納入危險廢物管理。然后采用濕度小的拖把清理,禁止在車間內清洗抹布、拖把。

 ?、谲囬g抹布、拖把只能到洗浴間外的清洗臺清洗,確保廢水進入預處理站處理。

 ?、圮囬g檢測工序廢水箱廢水必須全部倒入廢水轉運車,轉運車必須全部轉運到預處理站處理,嚴禁隨意傾倒廠區雨污溝,設置專人完成轉運工作,并進行環保安全培訓,監理轉運監督管理制度,發現偷倒的罰款。

 ?、軉T工必須在指定的位于預處理站旁洗澡堂洗浴,員工洗完澡后要及時關閉水龍頭,做到節約用水,為保證每位員工都能洗上澡,洗好澡,每位員工洗澡時間不能超過15分鐘。洗浴后,員工必須在指定的位于預處理站旁的洗衣房清洗衣物,確保每位員工“干凈回家,放心生活”。

  四、污水處理設施管理

  1、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含鉛廢水預處理站、生化處理總站。

  2、經設施處理后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

  3、設施必須配備專門巡查、操作人員,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操作做好設施運行記錄、在線監測結果記錄。

  4、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公司環保組審查和批準:

  (1)、需暫停運轉的;

  (2)、需拆除或閑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5、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并報公司總經理。

  6、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測系統顯示污染物排放超標,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并報公司環保組組長。

  7、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批評,并寫出書面檢查:

  (1)、操作者不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3)、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公司環保組的;

  (4)、拒報或謊報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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