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開封市居住小區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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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封市居住小區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居住小區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小區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全市居住小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居住小區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衛生、人防、園林綠化、環保、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居住小區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小區的統一管理工作。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居委會在轄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居住小區的綜合管理工 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行為管理

  第六條居住小區內的居民有權參與和監督居住小區的管理,并應當自覺履行各項義務,遵守居住小區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居住小區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居住使用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用,不得妨礙、阻撓服務和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居住小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庫)等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性質;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三)不得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區內占用和挖掘道路,不得損壞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六)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頂、樓梯內堆放雜物,不得在陽臺上砌墻;

  (七)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八)不得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

  (九)不得侵占綠地、破綠種菜,不得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不得在行道樹上釘釘、刻畫、拴繩或張貼、懸掛各種物品;

  (十)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區內飼養家畜家禽;

  (十一)自覺維護小區環境衛生,不得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十二)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或污染環境的危險物品以及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十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四)不得在消防通道內堆放雜物、私拉亂扯,不得在樓道內為電動車充電,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十五)維護小區道路通暢,不得隨意亂停車輛;

  (十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和居住小區管理制度。

  第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管理監護,發現損壞及時報修。

  第十條居住小區內的庭院、綠化、景點、建筑小品及文化娛樂設施,由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管理,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監管,嚴禁踐踏、損壞或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居住小區內公廁管理、垃圾清運由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管理。樓內外環境衛生及庭院道路由小區居民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保潔,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屬地負責監督。垃圾應日產日清,確保小區環境衛生良好。

  第十二條居住小區內的安全防范管理由物業服務公司或承擔小區實際管理的業主委員會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主體密切配合,組織群眾性的聯防巡邏隊,輪流值班,巡邏護院、防火、防盜。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按有償服務的原則,按照

  合同、協議約定向居住小區的單位和居民收取物業服務費。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實施物業服務的居住小區進行定期巡查,接受并處理小區居民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和建議。

  第十六條城管部門加強居住小區內公廁及垃圾清運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居住小區內公廁的保潔和衛生加強日常管理,對居住小區的裝修垃圾、生活垃圾清運過程中的拋撒、滴漏等問題加強日常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導相關責任單位做出整改。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部門加強居住小區內違章建筑的監督管理,對居住小區進行定期巡查,對違章建筑依法進行查處,接受小區居民對違章建筑的投訴。

  第十八條消防部門加強對居住小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居住小區內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居住小區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衛生部門加強居住小區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監督指導。對居住小區內滅鼠、防蠅等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導相關責任單位做出整改。

  第二十條各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小區的日常監督,建立所屬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各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居住小區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居住小區內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接受并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負責對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協助工作,加強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顒拥闹笇Ш捅O督工作;負責居住小區的社區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的組織實施,建立對轄區內居住小區的日常巡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督導相關責任單位做出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配合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住宅小區的日常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止,并及時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影響居住小區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影響居住小區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違反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治安管理、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機關、街道辦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以及監督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04年)

  (京國土房管物[20**]663號)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一、為規范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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