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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鶴壁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浩
20**年5月18日
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品殘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餐廚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第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付、運輸活動的管理。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三)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情況;
(四)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從事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用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及時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或者更新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四)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將餐廚垃圾用作飼料原料;
(五)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高溫處理的廢棄食物殘余喂養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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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間斷。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由畜牧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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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4)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8 號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4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年12月27日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屠宰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餐廚垃圾的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餐廚垃圾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向社會公告并與其簽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六條 排放餐廚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和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收納的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單獨分類存放。
餐廚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
第七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送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單位。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分類收運餐廚垃圾,但是每日(含法定節假日)收運垃圾不得少于一次,并在收集當日內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餐廚垃圾運輸到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處置。
第九條 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應當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場所。
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使用封閉、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不得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和電子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需要按計劃檢修、維修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市范圍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報送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監制的餐廚垃圾轉移聯單,對不填寫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向其交付或者收集、運輸、處置其餐廚垃圾,并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臺賬,記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處置運行數據等情況,屬于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記錄油脂交付或者出售時間、數量,接收或者購買單位及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工作臺賬至少保存一年。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半年或者上月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意傾倒餐廚垃圾;
?。ǘ⒉蛷N垃圾交付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ㄈ⒉蛷N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
?。ㄋ模┫驈U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
?。ㄎ澹⑻幹煤蟮牟蛷N垃圾作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及其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檢查、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對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并在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慈〉媒洜I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
?。ǘ╇S意傾倒餐廚垃圾,或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排放、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餐廚垃圾滴漏、撒落的;
?。ㄈ┪磫为毷占{、存放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將廢棄食用油脂交付、出售給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權單位和個人的;
?。ㄋ模┪窗凑窄h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未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現場的;
?。ㄎ澹┎蛷N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蛷N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
?。ǘ┪丛O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并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的;
?。ㄈ┪磳U棄食用油脂以外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的;
?。ㄋ模┦褂梦捶忾]、未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的;
?。ㄎ澹⒉蛷N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的;
?。U棄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的;
?。ㄆ撸┫驈U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蛷N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未保持完好、封閉、整潔,或者運輸餐廚垃圾專用車輛車容不整潔的;
?。ǘ┡欧挪蛷N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的;
?。ㄈ┎蛷N垃圾處置單位按計劃檢修、維修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提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的;
?。ㄋ模┪窗凑找幎ń?、健全、保存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的;
?。ㄎ澹┪窗凑找幎ㄌ顚?、報送餐廚垃圾轉移聯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7年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20**〕351號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1月20日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處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其中,針對小餐飲店、小雜食店、食品攤販產生的餐廚垃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有條件的地區逐步納入統一收運、集中處置,有條件的社區可以開展就地收集和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有關社會公益組織、環境衛生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集、處置的宣傳指導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協商確定市縣之間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的建設事宜以及相應的協作補償機制,實施跨行政區域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后單獨投放;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運企業約定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第十條 收運企業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及容器外部標示收運企業名稱和標識。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第十二條 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采用微生物菌劑處置工藝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依法監測并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三)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四)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
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照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安排相關資金等措施,支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體系建設以及先進工藝、技術、設施的開發應用,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處置企業利用餐廚垃圾生產沼氣、電能、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飼料等產品的行為,落實稅收優惠、產品價格補貼,推動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和使用。
第十八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匯集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以及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向同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餐飲服務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括針對餐廚垃圾的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審核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同時征求同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衛、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運、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鎮排水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機關、事業單位食堂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該機關、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未按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收運企業將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實行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不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暫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未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未報送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交付收運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交付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
業不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的;
(二)不依法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