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辦發〔20**〕13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含縣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和住房狀況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負責城市四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縣市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縣(市)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金融管理、監察、民政、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保障對象資格初審上報的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納入保障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納入保障對象、提供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按照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發放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收購、改造原有公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三章保障對象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三)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每年公布一次??h(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應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
第十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工薪收入:是指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單位發給的工資和各種津補貼以及兼職、兼業收入。
“其他”收入:指經營凈收入和其他經常性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資、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其他經常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財產性收入;領取的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償費、賠償收入、贍養費、撫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遷補償等財物收入等。
其中,工薪收入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退休進入社保的,由社保機構出具證明。其他收入主要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享受的撫恤補助金、優待金、獨身子女保健費、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醫保報銷的醫療費、醫療救助金、助學金、獎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臨時性社會救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所擁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主要包括:現金及活期存款(現金、活期存折、信用卡、個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幣存單)、投資資產(股票、基金、外匯、債券、房地產、其他投資)、實物資產(家居物品、住房、汽車)、債權資產(債權、信托、委托貸款等)、保險資產(社保中各基本保險、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二條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現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具體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等情況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領取貨幣補貼的家庭應與出租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依據合同約定由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市)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后將貨幣補貼直接支付出租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也可直接支付給被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四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對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患有大病人員、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低保家庭中的無房戶、承租危房、面臨拆遷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優先安置。單套配租住房因無法分割而超過保障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十五條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依據《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計算,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可以酌情減免實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十六條現有租住或私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面積標準的低收入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可將原租住房退出后按無房戶標準進行保障,私有住房也可交由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回購或代管,然后按無房戶標準進行保障。
第四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縣市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金額;
(六)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財政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二)國有直管公房;
(三)單位存量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盡可能安排在城市近期發展區域、產業集中區域和公共交通便利區域。不得將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全部安排在城市邊緣區域。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基本必須的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化環境設施。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住宅對采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要求,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達到10%以上,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達到2%以上。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政府收回或回購等事項。配建標準及其收回條件或者回購價格,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并在規劃審批、預售許可、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管。對已經出讓土地的,可以在規劃環節通過提高容積率等方式,適當配建。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建設和保障執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三)市、縣市區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報當地稅務部門核準,免征契稅。
(四)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市場租賃住房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小戶型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經當地縣級以上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認可,報當地稅務部門免征房產稅。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印花稅。
(七)經營、管理、租賃廉租住房,免征印花稅。
(八)對個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捐助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十)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
第五章申請與核準
第二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五)屬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轉業復員軍人以及受到當地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提供相關證明;
(六)市、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家庭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住房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過審核材料、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初審,對申請資格、保障方式、輪候順序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一并報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后報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至少最近6個月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取得領取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按住房困難程度、收入高低、申請順序等因素排列輪候順序。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供應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各區實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房產主管部門可在全市范圍內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順序。
第二十七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時予以公布。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 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的;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八條已登記為實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所配租的廉租住房或要求調換配租的廉租住房,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視同該家庭放棄本次實物配租資格,并將該廉租住房按輪候順序進行配租,調整的結果及時予以公布。一年后,該家庭方可重新申請實物配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加強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條對未按規定比例進行配套建設及戶控面積超過標準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部門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第三十一條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為保障對象建立廉租住房電子信息檔案,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進行隨機抽查。
第三十二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按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委會應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復核結果報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市房產主管部門。
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等變化情況,定期調整租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新建、收購的廉租住房產權登記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名下,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發生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行為的,由廉租住房產權單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縣市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退出實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對縣級以上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核減。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曛奘谐擎傋畹褪杖爰彝チ庾》抗芾磙k法》(株政發〔20**〕29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