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溧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6年)

6112

  溧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發〔20**〕178號

  市政府關于印發《溧陽市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市各辦局、直屬單位:

  《溧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溧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物業維修保障機制,保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合理使用,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常政發《常州市市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范圍內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和“電梯更新維修資金”。

  “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是指歸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是指歸購房人所有,專項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

  “電梯更新維修資金”是指歸出資業主所有,專項用于電梯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更新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部位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路燈、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辦法所稱多層物業,是指1--6層(含6層)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小高層物業,是指7--11層(含11層)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高層物業,是指11層以上的房屋。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政府監管、集中歸集、權屬不變、審核使用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并負責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核算和使用管理。

  第六條 產權屬市政、供電、供水、供氣、郵政、電信、環衛、綠化、有線電視等部門或單位所有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由產權單位或部門自行維修養護,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支付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

  (一)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1、新建住宅項目。由房屋開發單位按住宅區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提取解繳,所繳存的維修資金,列入當期開發建設成本,歸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

  2、房改房。按實際出售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由售房單位從房改售后管理基金中提取解繳。

  3、產權屬政府或全體業主的公建配套服務用房、公共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按不低于凈收入30%的比例于每年年終結算解繳。

  (二)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1、新建商品房按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由購房業主繳存。

  2、房改房按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由售房單位在房價款中解繳。

  3、拆遷安置房以及其他類型私有住宅按住宅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由產權人繳存。

  4、各類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元的標準,由產權人繳存。

  5、非單一產權的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產權(出租)人按當年房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租金的20%提取繳存,于每年年終結算解繳。

  (三)電梯更新維修資金

  對于配備電梯的房屋,從三樓開始繳存“電梯更新維修資金”。其中,多層及小高層物業按12000元/戶的基價,高層物業按10000元/戶的基價,從三樓至頂層的中間樓層按各自基價繳存,中間樓層每升高或降低一個樓層則按各自基價5%的差額遞增或遞減繳存“電梯更新維修資金”,所繳存的維修資金,歸出資人所有。

  (四)上述資金來源屬房改方面的,由市房改辦負責監督歸集,統一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來源屬其它方面的,由市建設局負責監督歸集。

  第八條 商品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其“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和“電梯更新維修資金”分戶帳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出讓人繳納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和“電梯更新維修資金”余額,由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保持該“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和“電梯更新維修資金”余額不變。

  房屋交易雙方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建設局辦理分戶帳更名手續,方能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未建立“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或“電梯更新維修資金”,或者建立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或“電梯更新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金額的30%時,由轉讓當事人協商足額繳存后,方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條 各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金額的30%時,相關業主應當按不低于首次歸集標準續繳專項維修資金,該資金歸出資人所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擬訂,提交全體業主討論并經2/3以上通過后,由住宅樓維修管理小組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程序和方法

  (一)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1、新建商品房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結束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繳存。

  2、房改房由售房單位在辦理售房手續時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繳存。

  3、住宅區公建配套服務用房的住宅區公共設施維修資金由經營單位按年度向市建設局申報,經市建設局核準后,于次年一月份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辦理結算繳存手續。

  (二)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和電梯更新維修資金

  1、新建商品房,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由購房業主向經市建設局批準并授權的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代收代繳單位繳存,

  再由代收代繳單位按規定解繳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房改房在辦理售房手續時由購房職工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繳存。

  3、拆遷安置房等私房住宅以及底商住宅樓中的非住宅房屋,由房屋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繳存。

  4、公有住房由經營管理單位按年度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結算繳存。

  第三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核算

  第十二條 市建設局應當按不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類別建立專戶:開發建設單位繳存的“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單獨建帳;購房人繳存的以及公用住房出售后繳存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建帳,并以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記載分戶帳的繳存、使用和結存等情況;購房人繳存的“電梯更新維修資金”應當按單元建帳,核算到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為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市建設局歸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結算憑證。

  第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和房屋滅失前的權屬證書,向市建設局申請退回本人繳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市建設局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不能退回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市建設局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公示和查詢制度,接受業主的查詢。

  第十七條 市建設局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局核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四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物業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物業交付使用滿15年且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時,可使用本金;若物業交付使用未滿15年,但損壞特別嚴重,迫切需要維修、加固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提前使用本金。

  “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單幢房屋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中、大修和更新、改造。

  “電梯更新維修資金”專項用于電梯保修期滿后的中、大修和更新。電梯的年檢費、日常維修保養費、電費和日常維修材料費等從電梯運行維護費中列支,不得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分擔,應當遵循業主“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擔;

  (二)用于單幢房屋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擔;

  (三)單幢房屋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擔;

  (四)用于兩戶或者兩戶以上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擔;

  (五)電梯的中、大修和更新,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戶按比例分擔。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支付本次維修費用時,不足部分由相關業主按上述原則分擔。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第二十條的規定,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征得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后。持決議材料向市建設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手續。

  市建設局審核同意后先按核定經費的50%劃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維修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或住宅樓維修管理小組)持通過驗收的材料、結算發票和費用分攤清冊向市建設局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 突發性事件搶修,除了應當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維修的項目以外,物業管理企業(或受托管理單位)應當先行維修,其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

  第二十三條 雖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多數通過,但屬超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該項目實施與否涉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未足額交納的,可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決議違反國家有關維修規定的,市建設局有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準仍按《溧陽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財政 物業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辦、政協辦,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

  溧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0月24日印發

  校對:宋劍鋒 共印 210 份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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