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2修正)

3222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6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ㄊ模栋吧绞谐鞘械缆氛彰髟O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市容”。?

  ......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與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將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的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開放式住宅小區和綠地等處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公園及封閉式住宅小區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按照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作業,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網絡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要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亮燈率和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贸鞘械缆氛彰髟O施從事牽引作業;

 ?。ǘ┰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ㄈ┮栏匠鞘械缆氛彰髟O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堆放物料或進行建筑;

 ?。ㄎ澹┢茐某鞘械缆氛彰髟O施;

 ?。┢渌麚p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外接電源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凡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要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要采取緊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行為,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6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ㄊ模栋吧绞谐鞘械缆氛彰髟O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市容”。?

  ......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與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將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的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開放式住宅小區和綠地等處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公園及封閉式住宅小區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按照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作業,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網絡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要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亮燈率和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贸鞘械缆氛彰髟O施從事牽引作業;

 ?。ǘ┰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ㄈ┮栏匠鞘械缆氛彰髟O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堆放物料或進行建筑;

 ?。ㄎ澹┢茐某鞘械缆氛彰髟O施;

 ?。┢渌麚p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外接電源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凡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要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要采取緊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行為,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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