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吳忠市關于確定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通知

2007

  吳政辦發〔20**〕182號 20**年10月24日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

  為了依法加強對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交納相關費用后按程序辦理土地手續?,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和單位:

  (一)市區享受劃撥用地的項目:

  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含公共交通、環境衛生、道路廣場、綠化用地;非營利性郵政、教育、體育、醫療性、社會福利等設施用地)。

  2、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二)市區享受劃撥土地建設辦公場所的單位: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學校、公用事業、公益性科研機構、軍分區、消防支隊、武警部隊、特殊用地單位(含勞動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所)等。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準:

  1、已經轉為國有土地的,按照項目建設用地在市區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基準地價,每畝地按5-15萬元收取。

  2、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要按照《吳忠市征用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吳政發〔20**〕53號)、《吳忠市城市規劃控制區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吳政發〔20**〕54號)文件的規定必須交納征地補償費(包括:征地費2-4.5萬元、安置補償費、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必須上繳國家和自治區的各種規費(耕地占用稅4000元/畝,管理費:征地總費用×3.8%,造地費2000元/畝,契稅:征地總費用×3%),并按市區基準地價的20%交納土地補償費。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收取辦法

  1、在現有國有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交納50%的土地費用,剩余50%的土地費用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個月內交清。

  2、在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用地單位必須交清征地補償費和上繳國家、自治區的各種規費后方可開工建設,土地補償費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個月內結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篇2: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

 ?。?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管理,促進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四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依法出租、承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有劃撥土地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該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

 ?。ㄒ唬┩恋厥褂谜邽楣?、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ǘ┚哂袊型恋厥褂米C;

 ?。ㄈ┚哂泻戏ǖ牡厣辖ㄖ?、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材料。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最長期限為三年。

  第七條 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其使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出租。

  第八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出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ǘ┩恋匚恢?、面積、四至界線;

 ?。ㄈ﹪型恋厥褂米C及編號;

 ?。ㄋ模┏鲎庥猛?;

 ?。ㄎ澹┳饨饦藴始爸Ц斗绞?;

 ?。┏鲎馄谙?;

 ?。ㄆ撸╇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不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補正。

  第九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出租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

 ?。ㄒ唬┩恋厥褂脵喑鲎庠S可申請書;

 ?。ǘ﹩挝缓头ǘù砣俗C明文件,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ㄈ﹪型恋厥褂米C。有地上附著物的,還應提供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權屬證明;

 ?。ㄋ模┏鲎夂贤?;

 ?。ㄎ澹┢渌婪☉斕峁┑奈募Y料。

  第十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出租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因特殊情況在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

  第十一條 出租人需要延長出租許可的,應當在出租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決定。

  出租人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原許可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許可的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注銷原許可。

  第十二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文件規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

  承租人確需改變出租土地用途或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報市、縣土地和規劃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調整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并向社會公告,公告期滿注銷土地出租許可。

  出租人應當自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撤回土地出租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原許可證交回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繳納當年實際出租期間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條 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計收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級別制定,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計收,出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第十六條 出租人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出租人不按期限繳納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的,按日加收該收益金總額3‰的滯納金。不按期繳納土地收益金超過六個月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出租許可并予以公告,同時責令限期繳納收益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出租土地用途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須向被檢查者出示有關有效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阻撓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制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蟊粰z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或報送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必要情況;

 ?。ㄈ┴熈畋粰z查單位或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以承包形式給他人使用或者改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用途以自營、聯營、合作方式使用劃撥土地的,視為出租行為,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寧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篇3:外商投資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范本

  外商投資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范本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p>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后____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國家〔或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p>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銀行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進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p>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歷。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乙方: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_市(縣)土地

  管理局: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文書要點

  外商投資企業欲取得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須簽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

  簽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應遵守以下的法律規定: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分年計收。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A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四,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簽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還應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外資企業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該企業所在市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不返還已付土地費用。

  第三,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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