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人民政府[20**] 第16號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固原市大額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退休人員和個人繳費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醫療水平,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大額醫療保險是指建立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用以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 凡在固原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均須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二章 大額醫療保險費籌集
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60元/人、年標準繳納,所需費用由參保人員負擔,也可由單位負擔部分或全部。新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后滿半年方可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以后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所在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全年大額醫療保險費,各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所征繳的大額醫療保險費本金及利息上繳固原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經辦機構)。
原州區和中央、自治區屬駐固單位大額醫療保險費由各用人單位直接上繳市醫保經辦機構。
第七條 每年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之日算起保險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八條 不按規定繳納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自保險期滿次月起不得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欠繳大額醫療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必須全部補繳所欠費用,并從補繳費用之日起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在市轄區內的職工由一個單位調入另一個單位,凡欠繳大額醫療保險費的,由本人或原用人單位負責繳清。在固原市己參加大額醫療保險,調離本市異地就業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退付當年的大額醫療保險費,自退費之日起不再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已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再退付。
第三章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一條 個人或用人單位所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進入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的大額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先從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按比例支付起付額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醫療費用后,再按市本級“6+2”統籌方式核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
篇2: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辦法(2019)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1.22
實施日期:20**.01.22
第一條 為了解決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 凡參加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一年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繳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雙方負擔。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60元,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40元(含退休職工)。
第六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繳清。參保人員應繳費額由參保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新參保人員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在參保時一次性全額繳納。
第七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統籌基金。大額醫療保險費不能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少繳。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暫停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自治區本級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大額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參保人員調離自治區本級統籌范圍的,大額醫療保險關系及待遇從調離之日起終止。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呼和浩特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準,轉往外地診治的參保人員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按醫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個人自付2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的參保人員發生的以上費用(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個人自付25%,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參保人員在急救、搶救期間按醫囑使用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發生的費用,個人自付3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支出的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超出部分需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時,應由經治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申請表》,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準后,所發生費用進入大額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
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或單位墊支,待治療結束后,持審批手續、病歷資料或復印件、復式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等有關證明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運行,分開核算,??顚S?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大額醫療保險費率、支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