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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年)

7421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過程公平、公正,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突出重點。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重、財政困難程度高及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適當傾斜,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調整支出投向重點。

  (三)實物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在實物安置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績效。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

  (五)強化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優勢,對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全面監管。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上述因素將根據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調整而相應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核定的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地區當年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計劃數,加(減)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計算。

  前款中所稱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按照各地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完成數,減去上年度計劃任務數計算。其中,上年度實際完成數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實際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套數和當年貨幣化安置套數為準。對于上年度超計劃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如果上年度沒有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且已列入當年度計劃任務,可視同為當年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

  (三)對于經國務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或簽訂購買協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為準。

  第六條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統計口徑為:設計采用地基處理的,開始地基處理施工;設計采用樁基礎的,開始樁基礎施工。開工數量按已開工單體工程設計的安置住房套數進行統計。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數按以下口徑統計: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開工套數: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項目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按照以上公式計算核定的開工套數小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時,可以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統計開工套數。對于采取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計算核定。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一項中的計算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中載明的購買套數核定開工量。

  第七條 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源 自管理資料 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的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八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資料,并匯總審核申報資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年度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以及列入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物安置住房開工證明及貨幣化安置協議等證明材料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以及簽訂購買合同或協議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

  (四)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附表5)等績效評價有關材料。

  (五)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六)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專員辦應及時退回并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抽查。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

  對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4月15日之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6)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每年4月15日之前,將根據專員辦審核認定結果調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將專項資金預算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90日內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冃гu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按照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 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對年底專項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補助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分配下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醒胴斦擎偙U闲园簿庸こ虒m椯Y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

  2.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3.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

  5.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6.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

篇2: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年)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過程公平、公正,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突出重點。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重、財政困難程度高及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適當傾斜,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調整支出投向重點。

  (三)實物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在實物安置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績效。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

  (五)強化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優勢,對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全面監管。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上述因素將根據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調整而相應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核定的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地區當年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計劃數,加(減)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計算。

  前款中所稱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按照各地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完成數,減去上年度計劃任務數計算。其中,上年度實際完成數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實際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套數和當年貨幣化安置套數為準。對于上年度超計劃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如果上年度沒有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且已列入當年度計劃任務,可視同為當年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

  (三)對于經國務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或簽訂購買協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為準。

  第六條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統計口徑為:設計采用地基處理的,開始地基處理施工;設計采用樁基礎的,開始樁基礎施工。開工數量按已開工單體工程設計的安置住房套數進行統計。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數按以下口徑統計: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開工套數: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項目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按照以上公式計算核定的開工套數小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時,可以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統計開工套數。對于采取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計算核定。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一項中的計算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中載明的購買套數核定開工量。

  第七條 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源 自管理資料 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的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八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資料,并匯總審核申報資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年度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以及列入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物安置住房開工證明及貨幣化安置協議等證明材料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以及簽訂購買合同或協議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

  (四)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附表5)等績效評價有關材料。

  (五)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六)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專員辦應及時退回并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抽查。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

  對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4月15日之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6)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每年4月15日之前,將根據專員辦審核認定結果調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將專項資金預算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90日內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冃гu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按照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 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對年底專項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補助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分配下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醒胴斦擎偙U闲园簿庸こ虒m椯Y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

  2.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3.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

  5.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6.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

篇3:XX縣民族專項資金自查報告

  XX縣民族專項資金自查報告

  XX縣民宗局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州民宗局的指導下,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務和民委的工作重點,積極做好民族經濟工作,真正做到解決少數民族群眾在生產生活中的特殊困難;使有限的民族專項資金發揮了更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根據云財農〔**〕147號、云族發〔**〕58號文件要求,XX縣民宗局對**民族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認真總結和梳理,現將自檢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項目申報情況

  民族專項資金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投入,是黨和政府對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關心、支持的具體體現,是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重要支撐。我們在工作中嚴格執行資金的申報程序:

  (一)、做好項目前期考察、評估論證工作。年初,XX縣民宗局領導及項目管理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對項目的前期考察,統籌規劃,做到認真預算、嚴格審查、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論證,分析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必要性,盡可能地搜集完整的資料,建立健全年度項目貯備庫。

  (二)、確定年度上報項目。在調查論證的基礎上,我局對年度申報項目進行了篩選,按照“統籌兼顧、適當集中、突出重點,確保團結”的原則,確定申報項目。**年共申報民族專項資金項目共25項目;總投資357萬元,申請國家補助資金320萬元。其中:第一批少數民族發展資金250萬元(西民宗發〔**〕25號);第二批中央少數民族發展資金20萬元(西財農字〔**〕278號);“興邊富民工程”專項轉移支付整村推進50萬元(西民宗聯發〔**〕01號。

  二、項目資金到位情況

  **年州民宗局、州財政局以《關于下達**年度民族專項資金重點項目計劃及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補助資金計劃的通知》(西民宗發〔**〕25號、西財農字〔**〕208號);《西雙版納州財政局關于下達**年第二批中央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通知》(西財農字〔**〕278號)和《關于下達**年度民委系統“興邊富民工程”專項轉移支付整村推進計劃的通知》(西民宗發〔**〕01號)等文件下達了XX縣民族專項資金項目共25項,補助資金總額為320萬元。

  三、項目執行情況

  在執行項目時,“做好三個嚴格”一是嚴格按所下達的項目進行實施;二是嚴格保證質量;三是嚴格項目資金管理。**年,XX縣重點實施了交通、人畜飲水、文化體育、種養業、科技培訓等大類25個扶持子項目,項目總投資357萬元,其中投入國家補助資金320萬元(群眾投工投勞抵資37萬元)。項目涉及項目涉及10個鄉鎮11個村委會1142戶11483人。

  (一)項目成果和效益

  一年來,通過項目的實施,極大完成善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邊境地少數民族群眾群眾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改善了群眾的觀念,群眾自我發展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加快了邊境地區少數民族的脫貧致富的步伐。同時,在邊境地區樹立了國家大力扶持邊境少數民族發展的良好形象,對鞏固邊防、維護民族團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通過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注入,在解決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基本生活、基本生產的同時,涌現了一批“興邊富民示范村”。如勐捧鎮曼諾董自然村;回傘、曼暖遠克木人自然村,XX鎮曼嶺自然村等4個示范村,當前,示范村的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和生活質量都得到了明顯提升。主要表現為:一是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大力興建村內道路硬化、橋梁、人畜飲水等項目,大大改善了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二是發展后勁明顯增強。通過大力扶持種養業等特色產業發展,生豬養殖212頭。培育了一批穩定增收的產業,達到了群眾增收,農村增效的目的,有70戶群眾受益。三是社會事業明顯進步。通過國家補助,群眾自籌、投工投勞等資金籌措方式,新建了文化室、球場、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明顯進步;有“農村致富通”、有線電話、村村通工程、移動電話、數字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并存,覆蓋整個項目區,開展實用技術培訓5期民族團結教育活動7期6644人。四是群眾積極性明顯提高。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真正成了這實施項目的主體,在國家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時,群眾積極投工勞,千方百計跑項目,找資金,到處呈現出你追我趕建設家園的繁忙景象。

  四、資金使用情況

  **年,上級下達我縣民族專項資金320萬元,目前完成下達資金320萬元,占計劃下達資金100%。

  (一)制度建設情況。

  1.建立了科學合理、層次清晰、分工明確、覆蓋全面的資金管理制度體系;

  2.建立了財政資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監督機制.對少數民族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負責人的要求具體、明確。

  (二)制度執行情況。

  資金管理使用的各個環節是嚴格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相關類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分配情況。資金分配的各個環節和有關內容合理到位:1.沒有存在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的情況;

  2.沒有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情況。沒有用于支付基建工程款;沒有用于彌補人員經費或用于其它活動;沒有用于對外借款、對外投資;沒有擅自調整預算、計提管理費、基本支出擠占項目支出或截留財政資金挪作它用等情況;

  (四)資金撥付情況。資金能夠做到撥付到文件規定的資金使用單位。

  1.沒有存在轉移項目資金的情況;

  2.沒有存在以撥代支的情況,虛報項目完成額等情況;

  (五)資金監管情況。采用資金運行全程監控等管理手段進行資金的有效管理,建立了資金使用和監管的責任機制。

  1.做到項目資金專賬核算、??顚S?、專人負責;

  2.沒有存在虛列支出、重復列支、提前列支的情況;

  (六)資金使用效益情況。我局要始終堅持從講政治的角度,充分認識資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熱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錢,使資金的安排使用發揮出最大效益,實現了項目目標。

  以上是我縣**年XX縣民族專項資金到位、下撥、使用及其效益情況。一年來省民委、州民宗局、州財政下達我縣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共25項,扶持資金共320萬元,XX縣世族專項資金實行縣財政報帳制度。XX縣民宗局對民族專項的使用上都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格按照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使用有關文件,沒有出現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和騙取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情況,各項支出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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