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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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20**]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契稅政策

 ?。ㄒ唬€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ǘ€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ㄈ┘{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ㄋ模┚唧w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關于營業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年2月22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2月17日

篇2: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契稅政策通知

  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20**)

  財稅[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年12月31日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4號

  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三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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