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
(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
農牧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牧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要求賠償權、人格權和監督權等各項權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及時受理,依法審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醫療等方面重大決策,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通過聽證等形式聽取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報道工作,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予以揭露、批評。
大眾傳播媒介播放或者刊登廣告前,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播放刊登虛假廣告。
第二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九條 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標明自身的真實名稱、標記和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號碼和地址。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租賃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柜臺提供者應當對參展者和場地、柜臺的使用者加強管理,督促其懸掛營業執照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文明經營、售后服務及接受消費者監督等制度,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組織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明碼標價,價格合理,保證質量;
(二) 提供服務,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和內容;
(三) 對需要開封或者調試的商品,應當在消費者購買時開封或者調試;
(四) 主動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五) 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
(六) 不得強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公平條件;
(七) 不得出售淫穢物品和其他違禁品;
(八) 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或者其他欺騙性宣傳;
(九) 不得提供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違*公德的服務。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準確計量;不得利用計量器具作弊或者將包裝物計入商品的量值。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欺詐手段推銷商品。經營者采用總代理、總經銷、聯營、專營、廠家直銷、展銷、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其商品質量和價格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銷售承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國家明令禁止的方式推銷商品。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最低消費限制等形式,對消費者作歧視性消費規定;不得銷售使用廢舊件組裝的產品。
第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 增加消費者的義務或者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
(二) 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 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權利;
(四) 減輕、免除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 經營者單方作出的其他不合理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所列內容無效。
第十六條 經營旅游、醫療、保健、美容、娛樂等可能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業務或者項目的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防范措施,采用的技術、使用的設施和設備及相關用品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七條 從事修理、加工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質量,按期交貨,不得偷換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元器件。在向消費者出具的取貨憑證上,應當載明修理或者加工的物品名稱、數量、項目識別碼、費用以及消費者提出的規格、款式、質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醫療、物業管理等公用行業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詳列計價項目表,合理收取費用。消費者要求提供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提供。因未提供約定服務或者計量不準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沒有合法依據收取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并承擔消費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商品房開發經營的法律、法規。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限的存續期;存續期限少于國家有關規定的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第二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消費者組織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成立,負責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可以在鄉鎮、街道、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網點、企業等建立基層組織或者消費者監督點,以方便消費者投訴。
經營者可以成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自律性組織,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開展工作,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其正常履行職能。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 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普及消費知識,引導科學消費;
(二) 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三) 參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 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 受理消費者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或者提請鑒定部門鑒定;
(六) 支持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就消費者反映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消費活動發生權益爭議時,消費者可以依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申請經營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調解,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申請解決消費爭議,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的二年內提出,并提供購物憑證、服務單據等相關憑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的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調解。調解可以采用書面或者當面協商兩種形式。
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移送的消費者投訴,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協會。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確屬經營者責任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負責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消費者對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消費者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不合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應當給予賠償。
營業執照持有人將營業執照轉借他人使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營業執照持有人和營業執照借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商品房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地產經營者和負有責任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由雙方約定或者受理申訴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及其他消費者組織委托的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檢測、鑒定費由提出檢測、鑒定要求的一方先行支付。經檢測、鑒定確屬質量問題的,檢測、鑒定費由經營者承擔;不屬于質量問題的,由消費者承擔;無法確認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有爭議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二倍賠償損失:
(一)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或者服務誘導的;
(三) 銷售瑕疵商品不標明“處理品”、“殘次品”字樣的;
(四)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五)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六)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七) 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他人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商品產地、廠名、廠址的商品的;
(八) 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一)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者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二)利用郵購銷售等方式收取預付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三)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經營者按前款規定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后,不免除其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有關費用按下列標準一次性支付:
(一)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 治療期間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 殘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五)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 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七)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八)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醫療事故的處理和賠償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為促銷目的無條件提供的獎品、贈品、免費服務,或者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而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以降價或者有獎銷售等優惠條件提供的商品、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修理、重作、更換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消費者要求退房的,房地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退還購房款,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一)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二) 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的;
(三) 商品房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違反合同約定的;
(四) 未在約定時間內提供辦理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辦理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上述證件的;
(五) 小區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包括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不相符的,但因國家建設需要致使規劃改變的除外。
前款第(三)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可以約定相應的誤差幅度或者調整范圍,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標明。商品房實際面積超過合同約定允許誤差上限,消費者未要求退房的,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超過部分面積的價款;商品房實際面積不足合同約定允許誤差下限,消費者未要求退房的,經營者應當退回不足部分面積的價款。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除退回不足部分面積的價款外,還應按不足部分面積價款的一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發生地基下沉、房屋傾斜、墻體開裂,或者屋面、墻面、地面等部位發生質量問題,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保修期限內的維修費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和保修責任人承擔,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銷售偽劣或者國家禁止銷售的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農牧業機械等農牧業生產資料,造成減產、絕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人格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后果嚴重的,還應當給予消費者二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中予以記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2修正)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檢疫、衛生、農業、建設、旅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申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p>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隱瞞、欺騙等手段強迫、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二)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三)不向消費者明示經營范圍;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p>
四、將原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配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配件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有效保存進貨和質量憑證,存檔備查。有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p>
五、將原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p>
六、將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從事保管、洗衣業、物流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p>
七、將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完畢。需要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時間不計在內。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消費者委員會應當告知消費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爭議?!?/p>
八、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條:“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p>
九、將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并應賠償五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年修正本)
?。?999年8月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費者和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檢疫、衛生、農業、建設、旅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受理和調解消費者申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規定時,應當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布、召開聽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依法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撥付必要的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能給予支持。
第六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迫或者欺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七條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使用演示或說明書、保修憑證、購貨發票或服務單據、商品檢驗合格證明等,還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標明收費價格。
第八條 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經營者在出售時必須出具“三包”的憑證,并確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叭睉{證應當明確注明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十五日內,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經營者承諾的時間超出本款規定時限的,依經營者的承諾。
第九條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天數、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況。
經營者在二十日內未能修復的,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未更換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價款百分之零點二的標準賠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該商品的損失,或者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經營者在六十日內未能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消費者選擇退貨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天數。
第十條 對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的大件商品目錄以及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按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以下情形為前款所稱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ㄒ唬┙洜I者自接到消費者向其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要求處理爭議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不作答復的;
?。ǘ┙洜I者在允諾履行義務后三日內或者在消費者同意的期限內仍不實際履行允諾履行的義務的;
?。ㄈ┎宦男行姓芾聿块T作出的決定或者消費者委員會作出的調解的。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员┝?、威脅、隱瞞、欺騙等手段強迫、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ǘ┻`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銷售商品時附加其他條件;
?。ㄈ┎幌蛳M者明示經營范圍;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ㄒ唬╀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過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
?。ǘ┮蕴摷俚那鍌}價、甩賣價、優惠價、最低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
?。ㄈ╀N售的商品達不到商品說明、實物樣品所明示的性能、質量的;
?。ㄋ模╀N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ㄎ澹┳魈摷俚默F場演示或者雇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N售標有虛假的產地、質量標志、生產許可證、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標志的商品的;
?。ㄆ撸╀N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ò耍┮蕴摷購V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ň牛┮蕴摷俚拿Q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的;
?。ㄊ┮蕴摷俚摹坝歇勪N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ㄊ唬_取消費者預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
?。ㄊ╀N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商品的;
?。ㄊ┢渌墼p行為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以郵購、電視購物、網上購物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約定提供商品時限的,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的匯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寄商品。違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貨款,并承擔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開具記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稱、數量、項目、費用、交貨日期等內容的憑證,保證加工修理質量,按期交貨,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祿Q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ǘ┨摿屑庸せ蛐蘩眄椖?;
?。ㄈ┦褂脗瘟恿闩浼?;
?。ㄋ模┲e稱更換零配件;
?。ㄎ澹┥米蕴岣呤召M標準。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配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配件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有效保存進貨和質量憑證,存檔備查。有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對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地方,應當設有警示標牌。
驚險性娛樂項目,應當制定緊急避難措施,并具有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
第十七條 從事美容、美發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使用偽劣美容、美發用品。從事生活美容的經營者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從事醫療美容的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條 從事汽車旅客運輸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標明發車時間、班次的,必須按時發車。不得故意繞行、兜圈拉客、超載、拒載、中途停運或轉運、途中加價,不得擅自調校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直接損失。
從事民航、鐵路運輸、航運的經營者,應當保證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準時出發或正點到達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并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旅游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定旅游合同,在約定的時間內,為消費者辦好有關旅游手續,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及投保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線路、旅游時間、游覽景點、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收費項目等約定條件。違者,應當退還消費者相關的服務費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條 從事有線電視、郵政、電信業、醫療衛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以清單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規定所收的費用,應當加倍退還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從事保管、洗衣業、物流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照相沖印業的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膠卷、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按損壞或者丟失膠卷、底片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從事商品房開發或代理的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地址、建筑和裝飾標準、建筑面積、實用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單價、交貨日期、配套設施、產權辦理等內容,必須保證商品房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質量標準,誠信交易。違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 從事住宅建筑裝飾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建筑裝飾的項目、數量、標準、價格、施工時限,并按照約定的內容,保證建筑裝飾的質量,按時完工,不得偷工減料、價外加價。違反約定條件,必須返工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重新約定的時限完成返工,返工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業的經營者,提供的食物應當符合衛生的要求,不符合衛生要求給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損害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物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告知消費者并接受消費者的選擇。
第二十六條 從事供電、供水、供氣的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強制收取預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計量器具應經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檢定合格方能安裝使用。因計量不準而多收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因所供電、水、氣的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七條 銷售偽劣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農民減產、絕收或者畜禽死亡的,經營者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由下列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ㄒ唬╇p方約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ǘ﹪曳ǘǖ臋z測、鑒定機構;
?。ㄈ┦芾砩暝V或投訴的行政部門、消費者委員會指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對于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完畢。需要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時間不計在內。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消費者委員會應當告知消費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爭議。
第三十條 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應當自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委員會對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異議,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規定標準支付賠償費用:
?。ㄒ唬┽t療費,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所必需的檢查費、治療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
?。ǘ┲委熎陂g的護理費,根據受害人治療期間的護理需要,按照當地雇請一名護工所需費用計算;
?。ㄈ┲委熎陂g的交通費,按照與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相適應所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ㄋ模┮蛘`工減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減少的收入難以確認的,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ㄎ澹埣舱呱钭灾骶哔M,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埣舱呱钛a助費,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十倍至五十倍計算;
?。ㄆ撸埣操r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至十倍計算;
?。ò耍┩耆珕适Щ虿糠謫适趧幽芰Φ臍埣舱叻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年平均生活費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至十八周歲計算;對無生活能力的,按扶養二十年計算;
?。ň牛﹩试豳M,按照當地市、縣殯葬單位的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
?。ㄊ┧劳鲑r償金,按照年平均生活費的二十倍計算;
?。ㄊ唬┧勒呱胺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至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按扶養二十年計算。
前款規定的(一)、(二)、(三)、(四)項費用,按治療的需要及時支付;其余各項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規對前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年平均生活費是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額。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并應賠償五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從事加工修理業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月29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篇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1修正)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995年10月2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10月29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發布)
?。?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5.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責令暫停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p>
刪去第三項中的“扣留”。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衛生、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
第四條 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或者消費者委員會,下同)。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確定其工作機構編制。消費者協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醫療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支持消費者協會開展工作,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或者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真實報道。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消費者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勞動,依法行使權利。
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利用他人柜臺或者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標明其自身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柜臺提供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地址,加強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場內經營者、參展者和場地、柜臺的使用者懸掛進場交易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對有瑕疵但不影響使用性能的商品,經營者應當予以標明,不得隱瞞。
對電器類商品、易燃易爆類商品和整容、整形服務、游樂服務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驚險性游樂項目,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護方案。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或者搭售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向消費者提供其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不得作虛假的陳述,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銷售誘導活動。
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在醒目處公布,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折扣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以法定計量單位作為結算依據。
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
第十四條 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廣告宣傳相一致,并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
以上述方法購買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費用,并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商品折舊費。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其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潢、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者地方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因設施不完善或者因經營者疏于防范等過錯,致使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的獎品(包括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以降價或者有獎銷售等優惠條件提供的商品、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更換、修理、重作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為廣告、促銷目的無條件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因贈品或者服務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聘用的從業人員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介紹、承諾,對消費者的詢問、投訴的答復,視為經營者的行為。
經營者制定的服務公約或者承諾等對消費者有利的,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簽訂的合同責任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第二節 行業規范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根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明確經營者的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可以和消費者協會達成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業規范的約定。
第十九條 從事客運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消費者。經營者遲延運送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據有關規定對消費者的食宿等予以妥善安置。
經營者不得降低服務標準,不得故意繞行、超載、拒載、中途停運或者轉運、途中加價,不得擅自調校出租車里程計價表。
第二十條 從事旅行社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間。
經營者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好有關旅游手續,按規定進行投保,并告知消費者安全等注意事項,提供相關的說明資料。
經營者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醫療保健、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減少上述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修理、加工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經消費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證修理、加工質量。
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偷工減料或者謊報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
經營者對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經營者承諾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按其承諾。包修期自商品修復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攝影、沖印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攝影、沖印質量。拍攝、沖印的照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印。攝影業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后,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相機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費用。
沖印業經營者造成消費者的膠卷、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的沖印費,并按整卷膠卷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拍攝的內容為婚慶、旅游等具有特殊價值的,消費者可以和經營者事先達成保價沖印約定,保價費不得超過保價額的百分之三;經營者未按保價沖印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二十三條 從事洗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衣物損壞、串染色、遺失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美容美發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美容美發達到的效果、美容美發后應注意的事項。美容美發達不到約定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非醫療機構不得從事整容、整形項目。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颊哂袡嘁蟛殚?、復印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患者家屬有權查閱、復印上述資料。
未經患者本人同意,醫療機構無合法理由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并出具收據。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者因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及常規等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約定,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包括押金、保證金等);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因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收取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詳列計價單位的明細項目。經營者未按規定出具明細項目收費清單的,消費者有權拒付費用,經營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務。
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供水、供電、管道供氣經營者對消費者有關計量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費者。非因消費者責任造成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供水、供電、管道供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家庭住戶的計量裝置計量收費。本辦法實施前按總表計量的,經營者應當在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行按家庭住戶計量裝置計量收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年年底前對實施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規。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房,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ㄒ唬┪慈〉妙A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ǘ⑽唇浛⒐を炇?/a>(包括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和按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ㄈ┥唐贩拷ㄖ娣e、使用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違反合同約定的;
?。ㄋ模┪丛诩s定時間內提供辦理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辦理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辦妥上述證件的;
?。ㄎ澹┬^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包括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不相符的,但因國家建設需要致使規劃改變的除外。
前款第(三)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可以約定相應的誤差幅度或者調整范圍,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標明。商品房面積超過合同約定允許誤差上限,消費者未要求退房的,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超過部分面積的價款;商品房面積不足合同約定允許誤差下限,消費者未要求退房的,經營者應當退回不足部分面積的價款 ,并按不足部分面積價款的一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退房的,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退還房款;遇價格上漲時,按同類地段同類商品房標準的新價格退還房款。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地基下沉、房屋傾斜、墻體開裂等嚴重質量問題的,或者屋面、墻面、地面等部位發生質量問題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負責退房并賠償損失。保修期限內的維修費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因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地產經營者和負有責任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有權按規定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從事住宅裝修的經營者,應當和消費者書面約定施工限期、施工質量、施工費用、質量保證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由經營者提供裝修材料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規格、等級、價格等。經營者對裝修部位應當在一年內予以保修。
第三十二條 演出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演出的演員、節目、時間與廣告宣傳相符。確需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原定演出時間的三日前以相應的廣告宣傳方式告知消費者,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換票或者退票;經營者未在原定演出時間三日前以相應的廣告宣傳方式告知消費者的,還應當賠償消費者必需支付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第三節 售后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規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及具體包修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錄應當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國家、省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時必須出具“三包”憑證,并確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叭睉{證應當明確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國家、省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十五日內,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三包”規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三十日內修復的,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未更換的,每延期一日按商品價款千分之二的標準賠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該商品遭受的損失,或者提供同類商品供消費者在維修期間使用;經營者未在九十日內修復或者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消費者要求,負責退貨或者更換。消費者選擇退貨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
第三十六條 對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的大件商品目錄以及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承擔維修責任的商品,在承諾期內因沒有維修點、維修點被撤銷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應當按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前款所稱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是指:
?。ㄒ唬┙洜I者自接到消費者向其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要求處理爭議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不作答復的;
?。ǘ┙洜I者在承諾履行義務后三日內或者在消費者同意的期限內仍不實際履行承諾履行的義務的;
?。ㄈ┎宦男行姓芾聿块T作出的決定或者消費者協會作出的調解的。
第三章 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協會依法開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協會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衛生、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游等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消費者代表組成。
消費者協會可在鄉(鎮)、街道和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建立監督聯絡機構。
第四十條 消費者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能:
?。ㄒ唬╅_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的宣傳;
?。ǘι唐泛头盏馁|量、價格、售后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分析,并公布結果,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咨詢服務;
?。ㄈS護消費者權益有突出成績的經營者進行表彰,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采取登報、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費者;
?。ㄋ模┙ㄗh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經營者采取適當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
?。ㄎ澹┡c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就商品和服務的“三包”、售后服務作出約定;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消費者協會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協會提出的查詢,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拒不答復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也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條 省消費者協會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專項用于全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鸬幕I集、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要求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應當持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能夠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市場內經營者歇業的,可以向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調解可以采用書面或者當面協商的形式。
調解成立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
第四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協會轉交的投訴,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或者消費者協會。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或者對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消費者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確屬經營者責任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負責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第四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消費者協會設立消費爭議仲裁辦事機構,為當事人解決消費爭議提供方便。
仲裁委員會可以制定小額爭議仲裁規則。小額爭議仲裁規則應當體現簡便、快捷的原則。小額消費爭議仲裁免收或者減收仲裁費。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由下列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ㄒ唬╇p方約定的檢測、鑒定機構;
?。ǘ┦芾砩暝V或者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委托的檢測、鑒定機構;
?。ㄈ┲俨脵C構、人民法院委托的檢測、鑒定機構。
檢測、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對于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總額的一倍:
?。ㄒ唬╀N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商品的;
?。ǘ╀N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ㄈ╀N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ㄋ模╀N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ㄎ澹╀N售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的;
?。╀N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ㄆ撸╀N售“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說明或者謊稱是正品的;
?。ò耍╀N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的;
?。ň牛娖认M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ㄊ┎扇√摷倩蛘咂渌徽斒侄问固峁┑纳唐窋盗慷倘钡?;
?。ㄊ唬┨峁┥唐坊蛘叻諆r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或者以欺騙性價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ㄊ┮蕴摷俚膹V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ㄊ┨峁┓諘r使用假冒偽劣服務用品的;
?。ㄊ模π蘩?、加工的商品偷工減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謊報用工用料的;
?。ㄊ澹┨峁┥唐坊蛘叻沼衅渌墼p行為的。
經營者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由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向消費者賠償;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經營者因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得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過多為由免責。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醫療機構等經營者,收取費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務的,應當向消費者返還收取的費用;因計量不準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消費者并支付利息;沒有合法依據收取費用(包括押金、保證金)的,應當向消費者加倍返還多收取的費用,并承擔消費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ㄒ唬┪耆杌蛘吣笤焓聦嵳u謗消費者的;
?。ǘ┧巡橄M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
?。ㄈ┫拗葡M者人身自由的;
?。ㄋ模┙o消費者造成其他嚴重精神損害的。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應當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承擔責任:
?。ㄒ唬┽t療費,按照醫院對受害者治療所必需的治療費、檢查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
?。ǘ┳o理費,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醫院所在地雇請一至二名護理人員所需費用計算;
?。ㄈ┙煌ㄙM,按照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ㄋ模┳≡夯锸逞a助費,按照醫院所在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ㄎ澹┮蛘`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城鎮居民或者農民年平均收入計算;
?。埣舱呱钭灾哔M,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ㄆ撸埣舱咭淮涡陨钛a助費,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二十倍計算;
?。ò耍埣操r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十五倍計算;
?。ň牛﹩试豳M,按照當地殯葬單位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算;
?。ㄊ┧劳鲑r償金,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二十倍計算;
?。ㄊ唬埣舱呋蛘咚勒呱胺鲳B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以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為標準,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按扶養到十八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按扶養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前款規定的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
本條規定的傷殘等級按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確定;當地年平均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水平或者農民人均年消費水平。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前款規定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ǘz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責令暫停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ㄈ┎殚?、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文件、廣告宣傳品和其他資料。
第五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應當客觀、公正,恪守職業道德;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用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的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或者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因質量問題造成農民減產、絕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損失的,經營者應當賠償農民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