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成都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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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嚴格遵循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的原則;公積金貸款堅持風險控制的原則,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四條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在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融業務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具體承辦。成都公積金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關系。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只能用于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普通住房,并重點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有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二)申請時已連續一年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沒有支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30%;

  (四)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五)有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六)成都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單筆公積金貸款額度須同時具備以

  下條件: (一)最高額度由成都管委會確定;

  (二)不超過所購住房價值總額的70%;

  (三)不高于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計算公式: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12(月)×0.45(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最長可貸年限)。

  若夫妻雙方繳存比例不一致的,按較高的一方確定實際繳存比例。

  符合上述條件的貸款申請,由成都公積金中心結合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后確定最終貸款額度。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且不能超過借款申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較長的一方計算貸款期限。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的期限與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應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法定利率。

  第十三條 借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四章 貸款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擬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核后,方可確定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項目按房源不同主要分為:商品房和單位集資修建經濟適用房。

  商品房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項目業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不得低于三級(含暫定);

  (三)項目業主同意按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扣收保證金,原則上不低于5%,保證金性質、具體比例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與項目業主協商后確定;

  (四)項目業主的財務資信狀況良好。

  單位集資修建經濟適用房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具備發展計劃委員會下達的集資建房(或經濟適用房)立項文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下達的集資建房(或經濟適用房)審批文件;

  (三)項目業主(售房單位)同意按一定比例扣收保證金、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的承諾函。

  擬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提供的具體資料由成都公積金中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應對擬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提供的資料依法進行審核,并實地考察項目地理位置、社區環境,了解和掌握項目占地面積、容積率、建筑面積、樓宇結構與棟數、戶型設計及工程進度情況,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公積金貸款項目后,應與項目業主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都公積金中心向項目業主某一特定項目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成數、單筆最高額度和最長年限;

  (二)項目業主的保證責任及回購責任要求;

  (三)公積金貸款保證金的性質及保證金的比例、期限。

  第十八條 合作協議簽訂后,受托銀行即可受理購房人提出的貸款申請。

  第十九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職工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屬于擔保貸款,借款申請人必須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貸款擔保采取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按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同時應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抵押物價值必須根據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或購房合同確定的房價為準予以確認。借款金額與抵押物價值之比(抵借比)不得超過70%。

  抵押人以共有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征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能辦理抵押手續。

  在抵押期內,借款人必須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處分,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采取質押方式的,應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必須是經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二十四條 以住房

  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在合同簽訂前可自愿選擇是否購買房屋綜合保險。凡購買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保險期限應與借款期限一致或適當延長;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銀行保管;在保險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受托銀行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二十七條 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受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二十八條 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或質物;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時,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須到成都公積金中心委托的銀行填寫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于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受托銀行應及時受理審查,并及時報送成都公積金中心。

  第三十一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并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受托銀行。

  第三十二條 受托銀行應按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并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成都公積金中心復核,成都公積金中心核準后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售房款專戶;若系再交易住房貸款,須將貸款資金劃轉到成都公積金中心委托的住房交易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專戶,再按相關規定支付給售房人。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三條 受托銀行負責扣收借款人歸還的本金及利息,并及時劃轉到成都公積金中心指定的賬戶。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以向受托銀行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具體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受托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借款人可按《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 受托銀行協助成都公積金中心催收逾期貸款,并按規定及時向成都公積金中心

  報告催收情況。 第三十七條 受托銀行應按要求及時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供貸款發放及回收的信息資料,定期報告受托事務辦理及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貸款管理臺賬,實行貸款信息查詢、統計分析電算化。

  第三十九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受托銀行應按內部個人住房貸款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承辦的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實施管理。

  第四十條 貸款發放后,成都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應對借款人、抵押物、項目業主及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定期進行檢查,對尚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應作好監管工作。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將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應按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受托銀行違反委托合同約定,造成成都公積金中心經濟損失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按委托合同約定追究受托銀行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委托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p>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p>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B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ǘ┰诒臼泄ぷ鞯脑诼毬毠?;

 ?。ㄈ┯蟹€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ㄋ模┚哂匈徺I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ㄎ澹┰诒拘姓?/a>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廪k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救司用裆矸葑C、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ǘ┥唐贩抠彿亢贤?/a>、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ㄈ┦灼谫彿扛犊钭C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ㄒ唬┑阮~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ǘ┑阮~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ㄒ唬┙杩钊瞬话雌跉w還貸款本息的;

 ?。ǘ┪唇浌e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ㄈ┙杩钆沧魉玫?;

 ?。ㄋ模┙杩钊诉`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稉犴樖新毠€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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