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巴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09年)

3968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發[20**]8號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1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堅持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門診醫療為輔,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參保當期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需求;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居民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堅持參保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六)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市統一政策,分級實施,自求平衡,逐步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h(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h(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城鎮學齡前兒童、全日制學校學生(包括大、中專院校、職業高中、技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簡稱學生和兒童,下同);

  (二)年滿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三章 基金籌集及標準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實行定額籌資,每人每年籌資11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籌資。20**年度每人籌資270元。

  (三)學生和兒童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建立門診個人賬戶(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

  (四)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巴中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八條 政府補助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家庭繳費部分每人每年再補助2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18周歲以上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

  居民家庭繳費部分每人每年再補助10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補助,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市本級和縣(區)財政補助的部分,按參保居民屬地原則,由各級財政自行負擔。

  第九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額除政府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或家庭繳納。初次參保繳費后,應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繳納下年度醫療保險費。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可在次年1至6月補繳醫療保險費,但補繳時間不超過次年6月底,補繳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中斷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為單位,由所在鄉鎮、街道、社區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組織參保。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大病,下同)和門診個人賬戶兩部分。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單次結算,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8周歲以上非從業參保城鎮居民因病治療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門診個人賬戶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額為30元,超支自理,節余滾存使用。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甲醫療機構500元;二乙醫療機構400元;一級及未達到等級的醫療機構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轉市外醫療機構1000元。

  第十五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二甲及以上醫療機構50%;二乙醫療機構55%;一級及未達到等級的醫療機構60%;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5%。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藥物治療的四種門診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二乙醫療機構的住院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繳費年限和最高支付限額與基金支付比例掛鉤。

  (一)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每增加1年,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一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十五個百分點。

  (二)城鎮居民連續繳費兩年以上,每增加1年繳費期,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2000元,增加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起始時間:

  (一)本辦法實施一年內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辦法實施滿一年以后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保后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續保的,自續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

  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年限從續保時重新開始計算。

  (四)學生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的支付比例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可以通過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城市醫療救助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并按照管理的有關規定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需經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危重、搶救病人除外)。參保人員外出期間因病急救住院的和異地居住人員的就醫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有權予以追回并按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處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坐支、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監督。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基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協調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并落實城鎮居民就醫的優惠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資格的確認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資格的確認工作;宣傳、財政、審計、發改、監察、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使用全省統一開發的城鎮

  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提高醫療保險服務水平,完善費用結算辦法,簡化手續。城鎮居民政策咨詢、參保繳費、變更登記、就醫管理等盡可能依托鄉鎮、街道、社區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完成,方便居民參保繳費和及時報銷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區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建設。落實市、縣(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社區服務機構、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所需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同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擴展,逐步增加工作經費的投入,對籌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所需的專項經費,按當年籌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總額的2%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二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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